1. 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採取 ()
選C。
新公司法對所有公司的設立均采准則主義,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取消了原來對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所採的核准主義。
其最突出的體現就是對公司設立采准則主義和核准主義相結合,一般情況下實行准則主義,但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要經過證監會核准,不過這是核准股票發行,不是股份公司的設立核准。因此,只需要工商登記就可以。
2.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方式主要是什麼
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方式主要是什麼?
公司設立的方式基本為兩種,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一)發起設立
又稱「同時設立」、「單純設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1、有限責任公司只能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
2、股份公司也可以採用發起設立的方式。
3、我國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募集設立的方式。
4、發起設立在程序上較為簡便
二)募集設立:
又稱「漸次設立」或「復雜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1、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不發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
2、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進行募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不可以進行募集設立。
3、募集設立時,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在公司股本總數中應佔35%的比例。
4、募集設立在程序上較為復雜。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有哪些?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法定人數是指法定資格和所限人數兩重含義。法定資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以作為股東的資格。法定人數是《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限定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必須有充足的資金才能正常運營。股東沒有出資,公司就不可能設立。股東出資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如拍賣業至少需100萬元注冊資本)。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對國家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公司章程由全體出資者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經全體出資者同意,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除其名稱應符合企業法人名稱的一般性規定外,還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組成、產生、職權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要求。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般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或股東會、執行董事、一至二名監事、經理。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其實,募集設立和發起設立都是大家在設立公司的時候經常會選用的。選擇哪種方法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是取決於當時的實際情況的,在資金周轉比較困難的情況下,當然也能選擇募集設立,但募集設立在發行股票的時候就比較局限性了,相對來說,發起設立要更加靈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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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有哪些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co.,ltd或ltd.)和股份有限公司(co.,ltd.)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中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3)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採取的方式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准機關確認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及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4.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有兩種方式: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發起設立,即設立公司時,公司首次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全部認足,而不再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這種設立形式中,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就是公司進行設立登記時的注冊資本總額。
募集設立,即公司設立時,發起人不認足公司首次發行的股份總數,只認購其中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公開向社會公眾募集。
1、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設立:
(1)簽訂發起人協議。
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須全體發起人一致同意並由全體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必須載明公司法要求載明的事項。
(2)發起人認購公司股份。
發起人繳納股款出資。發起人分期繳納出資的,全體發起人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但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發起人一次繳納出資的,應當一次繳納全部股款;分期繳納的,應當繳納首期股款。
(3)組建公司機關。
發起人首次繳納認購的股款、履行出資義務後,應當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建立公司機關。
(4)辦理設立登記。
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取得公司營業執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
2、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設立:
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發起人繳納股款、出資。(2)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核。發起人辦理募股審核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募股申請,並報送有關文件。
(3)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募股申請及有關文件進行審核,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4)認股人認股、繳納股款。
發起人募股後,社會公眾即可認股。
(5)召開創立大會。
公司發行的股款繳足並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後,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當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