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三板掛牌流程中,主辦券商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股份改造階段:牽頭和其他中介對有限公司設立以來的經營、財務、出資、增減資等事項進行全方位的盡職調查,提出修改意見,並據此進行改制總體方案的設計。
申請掛牌階段:按照股轉系統相關政策及文件,對企業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對照掛牌條件,履行內核程序。協助企業健全治理結構、規范經營活動,並對企業的經營發展進行全面客觀陳述以形成《公開轉讓說明書》和《推薦報告》,真實完整地將公司狀況展現給投資者,並對全國股轉系統反饋的意見作出回答。
掛牌後:持續督導掛牌公司的經營,提供後續諸如公司融資、並購重組等資本性質的市場服務。更多新三板相關知識,請參考第一路演。
B. 什麼是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
附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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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新三板中的主辦券商和做市商究竟有何區別
新三板中的主辦券商同IPO的保薦商。主辦券商的主要職責包括股份改造、申請掛牌、掛牌後持續督導掛牌公司的經營。
新三板中的做市商新三板是證券公司和符合條件的非券商機構,使用自有資金參與新三板交易,通過自營買賣差價獲得利益。
兩者是不同的。
D. 新三板企業定向增發是否必須要由主辦券商操作
當然需要經過主辦券商「操作」,具體規范依據如下:
1、《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 證券公司在從事股票轉讓、定向發行等業務活動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責地進行盡職調查,規范履行內核程序,認真編制相關文件,並持續督導所推薦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善公司治理。」 新三板企業在掛牌時需主辦券商推薦,掛牌後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4.3.3條:「按照《管理辦法》應申請核準的股票發行,掛牌公司在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後,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規定辦理股票發行新增股份的掛牌手續。」有根據《管理辦法》第42條,申請文件應包括證券公司推薦文件。
3、《業務規則》第4.3.4條:「按照《管理辦法》豁免申請核準的股票發行,主辦券商應履行持續督導職責並發表意見,掛牌公司在發行驗資完畢後填報備案登記表,辦理新增股份的登記及掛牌手續。」此處明確要求主辦券商持續督導。
大成律師 曾銘
E. 什麼是主辦券商
代辦股份轉讓業務主辦券商(以下簡稱「主辦券商」),是指取得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
主辦業務包括:
(一)對擬推薦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輔導,使其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協議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股份轉讓公司掛牌前,主辦券商應完成初次輔導;
(二)辦理所推薦的股份轉讓公司掛牌事宜,包括向協會提交推薦文件,辦理所推薦公司股權確認,確定及調整所推薦公司的股份轉讓方式等;
(三)發布關於所推薦股份轉讓公司的分析報告,包括在掛牌前發布推薦報告,在公司披露定期報告後的10個工作日內發布對定期報告的分析報告,以及在董事會就公司股本結構變動、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後的5個工作日內發布分析報告,客觀地向投資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風險;
(四)指導和督促股份轉讓公司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協議,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
(五)對股份轉讓業務中出現的問題,依據有關規則和協議及時處理並報協會備案,重大事項應立即報告協會;
(六)根據協會要求,調查或協助調查指定事項;
(七)協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F. 新三板擬掛牌或者已掛牌公司可以更換主辦券商嗎具體流程是什麼
根據第一路演小編的新三板操作經驗,擬掛牌公司在申請掛牌前更換主辦券商,直接與主辦券商自行協商即可,無須報告給全國股份轉讓系統。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主辦券商制度,主辦券商在公司掛牌後,仍需對其履行持續督導義務,股轉系統鼓勵掛牌公司與主辦券商建立長期穩定的持續督導關系,除主板券商不再從事推薦業務或者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兩種規定情形外,雙方不得隨意解除持續督導關系。
主板券商與掛牌公司因特殊原因須解除持續督導關系的,雙方應協商一致,且有其他主辦券商願意承接督導工作,事前報告給股轉系統並說明理由。在今天操作流程中,掛牌公司和承接督導事項的主辦券商應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
G. 新三板主辦券商需要持續督導多長時間
企業掛牌新三板的條件是,有持續經營能力,第一路演小編可以告訴你,企業在新三板的整個生命周期中,都需要券商的持續督導。
一、新三板掛牌企業是需要券商的持續督導的,也就是說只要企業還是新三板企業,就一定需要券商的督導,但是不一定要是同一券商。
二、主辦券商需要在公司掛牌期間履行持續督導義務,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1、指導和督促掛牌公司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其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事前審查;
2、指導和督促掛牌公司完善治理機制,提高規范運作水平;
3、對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培訓;
4、對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5、在發現掛牌公司存在不規范行為時,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告,並視情況發布風險警示公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將發布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明確和細化主辦券商持續督導職責。
三、要求主辦券商對掛牌公司進行持續督導義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發揮市場的培育功能,幫助掛牌公司盡快熟悉資本市場,為其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2、主辦券商通過持續督導可以優先為掛牌公司提供融資、做市、並購重組等資本市場服務,建立主辦券商權責利相統一的市場化激勵約束機制,促使主辦券商推薦有發展潛力的企業掛牌,與中小企業共成長。
四、 根據新三板規則,主辦券商在企業發展過程中承擔系統性風險,對企業進行掛牌前的盡職調查、掛牌後的持續督導,其中持續督導是在公司掛牌後,主辦券商需持續督導掛牌企業應合規合法的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但同一主辦券商對同一掛牌公司的持續督導可以是非連續的,同一掛牌公司可由不同的主辦券商持續督導,但持續督導不可間斷。可見,持續督導貫穿掛牌公司在新三板掛牌的整個生命周期。
H. 主辦券商有何重要性
券商對新三板掛牌企業的作用和好處
推薦企業成功進入新三板並不意味著主辦券商工作的終結,恰恰相反,掛牌是主辦券商工作的起點,掛牌後主辦券商需要對公司進行持續督導服務,開展大量的孵化、培育工作。這主要包括:
1.督促掛牌公司規范運作、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加強內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牢固樹立保護公眾投資者權益的理念。具體包括培訓掛牌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員,幫助公司建立完善內部制度和操作規程,審核掛牌公司的財務報表及公告文稿,特定情況下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等。
2.提供融資、並購方面的服務。報價系統建立了適應中小企業特點的定向增資制度,即面向特定投資者的小額快速融資制度。與主板的融資制度相比,該制度程序簡單、方式靈活、企業融資的自主性更強。通過定向增資,掛牌企業可以及時籌集資金投入市場前景好的生產項目,迅速擴大規模,搶占市場先機;可以引入戰略投資者改善其股權結構,提升治理水平,為其發展理順上下游關系。通過購並,掛牌公司可以實現快速擴張,進行產業整合,提高在行業中的品牌和地位。
3.幫助公司股份合理定價,實現價值發現。具體體現為通過盡職調查對企業進行深入了解和價值判斷,通過培育提升企業價值,通過轉讓定價實現價值。代辦系統引入做市商制度,主辦券商可更直接、更有效地實現掛牌公司股份的價值發現,並提供充足的流動性。 只有主辦券商切實履行好上述督導培育功能,中小企業才能藉助在新三板掛牌加速成長,才能真正插上「資本的翅膀」。而主辦券商也可籍此回歸證券中介機構的本質,做到「歸位盡責」,形成自身的核心競爭力,走出差異化¾營的道路,改變當前主要提供通道式服務、盈利模式單一的狀況。
4. 掛牌公司經過報價系統的孵化、培育,達到相關條件後,主辦券商可以充當保薦機構,推薦其進入中小板、創業板等更高層次的資本市場。通過與掛牌公司的溝通,幫助其深入分析公司所處發展階段及自身條件,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將精力集中在夯實企業發展基礎上。以世紀瑞爾公司為例,該公司第一次申請中小板上市未果後,及時調整規劃,在報價系統實施一次定向增資,引入戰略投資者,投資項目取得較好效益,收入與利潤大幅增長,再次申請創業板上市時,審核反饋問題只有40餘個,僅5個月就獲得核准,而較其早半年申報的幾家掛牌公司目前仍在審核過程中。這充分說明,掛牌公司應充分利用代辦系統做大做強:一是不斷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消除可能影響上市的財務、法律方面的風險因素;二是通過增資等方法擴大企業規模,使生產能力、收入和利潤水平等跨上台階;三是安排好公司的資金、資產負債結構以及募投項目,提高通過率。在各方面條件較為成熟後,再啟動公開發行上市的工作,不要超越自身發展階段急於求成。
I. 在全國股轉系統從事推薦業務的主辦券商有哪些
據第一路演小編的新三板操作經驗,在新三板公司掛牌過程中,股轉系統是不鼓勵更換主辦券商的。但是如果企業基於某種需要,確實要更換主板券商,也是可以的,具體如下。 擬掛牌公司在申請掛牌前更換主辦券商,直接與主辦券商自行協商即可,無須報告給全國股份轉讓系統。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主辦券商制度,主辦券商在公司掛牌後,仍需對其履行持續督導義務,股轉系統鼓勵掛牌公司與主辦券商建立長期穩定的持續督導關系,除主板券商不再從事推薦業務或者掛牌公司股票終止掛牌兩種規定情形外,雙方不得隨意解除持續督導關系。 主板券商與掛牌公司因特殊原因須解除持續督導關系的,雙方應協商一致,且有其他主辦券商願意承接督導工作,事前報告給股轉系統並說明理由。在今天操作流程中,掛牌公司和承接督導事項的主辦券商應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