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市股份 > 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監高任職規定

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監高任職規定

發布時間:2022-06-06 14:16:58

① 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及其職權是如何規定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若干,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成員應當有公司職工的代表,其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對股東負責。公司董事會議事時,應當有相應的程序規則,明確董事的權利和義務,正確行使權利,維護公司利益。

閱讀全文

與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監高任職規定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融資管理的啟示 瀏覽:28
傳智集團郭 瀏覽:675
威創股份金色搖籃 瀏覽:307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實務pdf 瀏覽:556
2015股災做空股指期貨 瀏覽:630
盛行國際信託公司 瀏覽:407
台頭防水股票 瀏覽:961
期貨多頭資金多就漲 瀏覽:421
n岱美股份 瀏覽:188
浦發銀行向境外匯款 瀏覽:420
大同證券大智慧下載 瀏覽:485
幸福時貸金融服務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電話 瀏覽:837
二輪生肖猴郵票價格 瀏覽:503
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做房屋抵押業務嗎 瀏覽:652
喜馬拉雅是哪個融資的 瀏覽:154
股價波動線主圖指標公式 瀏覽:886
股票白黃藍 瀏覽:300
恆生股指期貨實時行情 瀏覽:631
理財通基金好還是保險好 瀏覽:142
銀川捷信金融公司地址和電話 瀏覽: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