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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夥有股東嗎

發布時間:2022-06-17 07:04:36

⑴ 普通合夥人有股權證明嗎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合夥人的出資稱之為財產份額。因此,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不像公司股東一樣有股權證明。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22—25條

⑵ 合夥人算公司股東嗎

法律分析:不算,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1.對象不同,合夥人是合夥企業中一種合夥方式,股東,是專門針對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2.承擔的責任不同,合夥人分為有限合夥人和無限合夥人a.有限合夥人依據自己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b.無限合夥人則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股東是以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中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3.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⑶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企業在責任承擔方面有何不同

普通合夥中,所有合夥人都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任何一個合夥人都有權管理合夥企業日常經營事務,與該合夥企業有關的事情一般需經所有合夥人協商一致通過。
而特殊合夥,是指在該合夥企業中,有至少一個合夥人是普通合夥人,其餘可以是以知識產權等方式出資的特殊合夥人,只承擔有限責任,即等同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承擔的責任,當然,相對應的,有限合夥人對日常合夥事務的管理權也很有限。

⑷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對股東的債務承擔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是按照合夥協議來承擔;如果合夥協議無約定的,則由合夥人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方式和份額;如果仍不能確定的,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承擔;如果不能確定實繳比例的,則平均分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⑸ 合夥企業需要准備幾個股東

合夥企業沒有股東,是合夥人。
1、普通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夥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
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一個合夥人或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則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都至少有1人。
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⑹ 請問開公司.必須要有股東嗎

合夥企業沒有股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股東。
根據最新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合夥企業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僅出資並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共同經營。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1、普通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普通合夥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
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一合夥人個或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則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都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⑺ 普通合夥和特殊普通合夥有什麼區別

普通合夥和特殊普通合夥的區別,可以舉個例子直白點來說:
1.普通合夥:別人犯錯欠了100萬,別人賠不起,你個人必須賠這100萬,少一分都不行;
2.特殊普通合夥:別人犯錯欠了100萬,別人賠不起,如果別人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你不用賠100萬,你在這個合夥企業裡面有多少資產賠多少!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指的是以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所設立的、僅在合夥人對外就合夥債務承擔責任形式有利於普通合夥的一種合夥組織。
從以上定義上可以歸納出特殊普通合夥和普通合夥的區別:
1.在企業名稱上,各自分別註明了特殊普通合夥和普通合夥;
2.在營業范圍上,普通合夥沒有限制,特殊普通合夥限於以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
3.在組織結構上,普通合夥無此要求,特殊普通合夥要求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4.在債務承擔上,普通合夥要求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普通合夥人分兩種情況,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資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全部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合夥企業主要包括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設立這一新經營模式的原因在於,它們雖採用合夥的模式,但各合夥人之間往往各自開展業務,彼此之間相對比較獨立,採用特殊普通合夥模式後,可以保護無責的合夥人的利益,保證經營的穩定性。

⑻ 合夥企業需要幾個股東

最少兩個,其中一個股東擔任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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