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下銷售人員的傭金算不算工資的組成部分,在勞動法裡面哪一章哪一條有規定
如果銷售人員屬於該公司的員工並且雙方是勞動合同關系,那麼這應該叫提成而不是傭金,提成是屬於工資組成部分的。
在中國,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1)社會保險費;(2)勞動保護費;(3)福利費;(4)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5)計劃生育費用;(6)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Ⅱ 社保:工資總額申報表和繳費基數申報表區別是什麼我都有點糊塗了。
一個人的工資可能有多項收入構成,比如:基本工資+獎金,基本公司+傭金,以及過節費等福利費是不計入社保繳費基數的,社保繳費基數是按照職工的基本工資來申報的。
工資總額可能遠遠高於繳費基數。
不知道是否清楚?
Ⅲ 應付職工薪酬和從業人員工資總額包括哪些內容
「應付職工薪酬」是執行2006年《企業會計准則》企業的會計科目,它反映應由該企業直接支付給職工的薪酬,不包括間接支付給職工的薪酬(如派遣制職工)或以勞務費、傭金形式支付給職工的費用。從業人員工資總額的統計原則是「誰發工資誰統計」,勞務派遣人員除外。無論用工單位(勞務派遣人員使用方)是否直接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均由實際用工單位填報,而勞務派遣單位(派出單位)不填報。從業人員工資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勞務派遣人員(使用方)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工資總額。
應付職工薪酬和從業人員工資總額的區別在於:
(1)科目不同:「應付職工薪酬」是會計科目的貸方發生額,是計提數;「工資總額」是借方發生額,是會計科目的實發數。
(2)包括的口徑不同:「應付職工薪酬」不包括派遣制職工和以傭金形式支付給營銷員的工資,而「工資總額」包括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和以傭金形式支付給營銷員的工資。
(3)包括的內容不同:「應付職工薪酬」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工資總額」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醫療、養老、失業、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基費只含個人繳納部分,不包括單位繳納部分;不包括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中單位繳納部分;不包括工會經費和教育經費;不包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對於「應付職工薪酬」指標,執行2006年《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根據會計科目「應付職工薪酬」的本年貸方累計發生額填報;未執行2006年《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應將本年上述職工薪酬包含的科目歸並填報。如果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員工資福利等未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中,則應從相關成本、費用科目中摘取並計入。
Ⅳ 各項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有五個扣除的標准比例:
1、員工福利津貼為14%。
2、工會提供2%的經費。
3、教育和培訓經費為2.5%。
4、商務招待費為60%,但不得超過5%的銷售收入。
5、廣告費用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的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付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企業對職工的教育費用,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5%,准予扣除;超過部分的,在下一納稅年度予以扣除。
第四十三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除非另有規定的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當局,合格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的企業應當扣除,如果不超過15%的銷售(業務)年收入在當前財年;超過部分的,在下一納稅年度予以扣除。
(4)傭金工資總額擴展閱讀:
額外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實施條例改變高新技術企業的定義范圍,從當前高科技領域高新技術產品的分類和規定,產品(服務)應該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以解決問題的不完整的產品清單,狹窄的覆蓋率和現行政策的實施缺乏遠見。
特定欄位的范圍和辦法,決心和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科技、金融和稅收國務院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協商,並發布和實施後報國務院批准。同時,《實施條例》還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指標:
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員工總數的比例均低於規定標准。加強以研發佔比為核心的產業結構調整,加大對自主創新企業的稅收激勵力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Ⅳ 勞動法規定的賠償!47條中,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算不算其中的傭金提成
經濟補償金基數是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不是稅後工資)計算的,但是如果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高於上一年度當地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就按照上一年度當地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計算。不知道你的單位是在哪個省哪個市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是賠償金(2倍的經濟補償金),要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或者理由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Ⅵ 應付職工薪酬和從業人員工資總額怎樣計算
應付職工薪酬就是從業人員工資總額。
年從業人員的應付職工薪酬總和,應付科目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非貨幣性福利」。
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Ⅶ 績效工資占工資總額多少比例合適
績效工資的佔比高低,是薪酬設計中薪酬彈性的問題,即涉及薪酬構成中固定薪酬和浮動薪酬的佔比。通常來說,績效工資是浮動薪酬中的一部分,當然不同企業的薪酬構成不同,浮動薪酬中除了績效工資還可能會有其他構成形式,不同崗位的浮動薪酬構成也不盡相同。脫離了對企業發展階段、薪酬模式、激勵重點、崗位特性等因素,單一的來討論薪酬工資佔比多少更為合適很難得到一個直接定量的答案,還是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企業的發展階段來看,創業期和調整發展階段的企業,浮動薪酬部分一般比較高,體現薪酬的激勵導向。穩定發展期的企業,往往浮動薪酬的佔比應適當降低。從崗位等級劃分來看,通常高層崗位的薪酬彈性要大於中基層管理崗位,基層崗位的薪酬彈性最低;通常來說,固定工資與績效工資比例會在4:6~8:2之間,根據不同崗位層級的情況靈活設置,比如高層崗位的薪酬構成中固定與浮動薪酬的構是可以4:6,中層是5:5或者6:4,普通員工是7:3,當然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考慮。從崗位特徵來看,不同職位的薪酬彈性往往存在較大差異,採用哪種模式,必須結合崗位的特徵來考慮。通常,工作內容和結果產出的彈性大、影響大的崗位,適宜採用較高彈性的薪酬模式,比如銷售崗位。對於工作內容和結果產出彈性小、影響較少的崗位,宜採用高穩定性的薪酬模式,比如一般職能性崗位。績效工資佔比是薪酬體系的組成部分,不應當孤立來看,薪酬體系的設計應當結合企業的實際考慮行業特徵、企業類型、企業發展階段、企業發展戰略,在此基礎上明確當前階段的薪酬策略、激勵導向、激勵重點、薪酬模式,才會進一步涉及到對薪酬構成中固定與浮動比例的問題。另外,當確定了固浮比例後,並不是一定所有的浮動薪酬都以「績效工資」的方式體現,還應當看當前崗位的薪酬構成,將浮動薪酬部分的構成進行拆分考慮,進而考慮績效工資的佔比問題是多少更為合理的問題。
Ⅷ 本人在深圳工作,工資2700,傭金5000元,請問如何計算應繳納的社保跟個人所得稅和住房公積金
這就是7700元了,(7700-3500)x5%=210元個稅
2310元社保繳費總額,單位負擔1540元、個人負擔770元
住房公積金770元,個人負擔3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