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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紀律

發布時間:2021-06-17 15:10:03

❶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第八十八條第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要給予處分。是什麼意思

不是,有條件的主要指從事金融證券相關工作的人以及能獲取內幕消息的人,不是所有都不能買

❷ 如何遵守股市中的投資紀律

如何遵守股市中的投資紀律
股票訊,所謂投資理念,現在很難找到一個確切的,大家都認同的定義。其實,從根本上說,不管是個人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都希望盡可能大的收益和盡可能小的風險。所謂投資理念,也就是實現這個目標的一些原則。而且對於不同的投資者,這些原則是不一樣的,也就是說,投資理念因人而異。從經濟學上來說,投入要和產出成比例的,機構投資者追求的收益比一般投資者要高很多,因此也願意付出更多的成本來實現盡量高的收益和盡量低的風險。而對於一般投資者,資金量小,他們需要知道的是怎麼樣買股票、買基金能賺錢,或者說什麼樣的股票、基金買了可以比較放心。不同性格的人投資理念也不一樣,有點人喜歡冒險,喜歡高風險高收益,這樣的投資者在經濟學叫風險喜好者;有的人討厭風險,覺得寧可少賺點,安全是第一位的,這樣的人叫風險厭惡者。很顯然風險喜好者和風險厭惡者的投資理念也不一樣。所以在投資的時候,每個投資者需要確定自己的投資理念。
投資理念是一種總體的把握,只有宏觀指導意義,而投資紀律是具體操作上的,有了投資理念,沒有好的投資紀律,或者不遵守投資紀律也是沒有用的。要做到嚴格遵守投資紀律是很不容易的,因為有各種各樣的利益會來誘惑你,總是覺得手癢癢。
我這里舉個例子,有個人他已經在證券市場很多年了,而且也是比較專業的。他有什麼投資理念我也說不清楚,但是有一條——不做ST股。但有段時間他在股市上虧了不少錢。當時一個很好的朋友告訴他全倉買入一個ST,說是要大漲。因為這個朋友認識時間很長了,而且以前他推薦的股票多半是漲的,加上口氣這么肯定,結果買了後吃了10個跌停板,根本就逃不出去。對他來說,就是違反了他自己的投資紀律。
有人可能覺得奇怪,為什麼其他人買ST股就能賺錢,他買就不賺錢?或者說就是他運氣不好而已,因為他買了以後正好遇到政策調整,所有ST股都這么跌的。ST股不是不能做,做ST股和其他股的方式是不一樣的,你不適合,你的投資理念不適合。根據自己的投資理念,遵守投資紀律買的股票是有持有信心的。但是光聽消息做,違背自己理念的股票,心裡是沒底的。漲的時候都無所謂,反正多賺點少賺點的問題。但是套牢了感覺就不一樣了。他自從買了這個ST就被套牢,他自己對這個股票一點信心也沒有,最後咬咬牙割掉,虧了一把了事。可見有了好的投資理念,沒有遵守投資紀律一樣會導致損失。
在美國特許金融分析師(CFA)考試中有類似的題目:一個共同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高流動性資產,管理這個共同基金的分析師發現一個投資期限3年(也就是流動性不是那麼好),但是收益率要高很多的項目,決定拿出基金的一小部分,比如說5%去投資這個項目,問你這個分析師是否違反了CFA有關規則。答案是違反了。我舉這個例子說明什麼問題呢?說明在投資理財過程中,「紀律」的重要性。
基民的數量在迅速擴大。有段時間,那些業績出色的小盤基金集體暫停申購,大約有幾十家。政策調整後,很多基金又恢復申購。說明基金的規模還不是很穩定的。現在的基民絕大多數是股民轉過去的,他們投資基金也像炒股票一樣,高拋低吸。而且震盪的行情也的確有人在基金的炒作中賺錢了。而基民對基金的買賣又迫使基金買賣股票,畢竟人家贖回的基金要賣了股票的錢來買啊。正是在這種狀況下,大部分基金公司推出了ETF、LOF,也就是交易所交易基金。
在以後的股市中,個人投資者將越來越難,而基金做的是分散投資,這個優勢是個人投資者無法比擬的,所以非專業的投資者將錢交給基金打理將是一種趨勢。另外,基金分散投資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按指數分散,從長遠來看指數是會漲的,所以風險厭惡的投資者,購買指數基金比較保險。

❸ 證券從業人員的行為准則

(1)熱愛本職工作,准確執行客戶指令,為客戶保密。客戶是證券業的職業對象,客戶的指令代表著客戶的投資決策,關繫到客戶的投資利益。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准確、及時、完整地執行客戶的指令。客戶的資金和證券是他們的合法財產,證券經營機構依法受客戶委託代為保管這些財產,除非涉及違法行為,除有關法律特別規定外,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就客戶的投資、資金、持有證券的情況嚴守秘密,不得隨意泄露給他人。
(2)努力鑽研業務,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證券業務有很強的專業性特點,又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要求,同時又不斷地開拓創新,推出新品種,發展新業務。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較扎實的專業知識功底和較寬的知識面,要不斷地學習,鑽研業務,提高自己的專業素養和知識水平,以適應證券市場對從業人員提出的要求,在更好地為客戶服務的同時,提高自己的競爭能力。
(3)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證券業務的各項制度。證券業是一個與國家利益、投資者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業,國家的有關法律及證券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各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證和制度保證,也是證券業務運作的依據。證券業從業人員應該自覺遵紀守法,以此來約束和規范自己的行為。
(4)積極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珍惜證券業的職業榮譽。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證券業的職責,也是證券業賴以發展壯大的基礎條件。「一切為客戶著想」既是商家制勝的關鍵,也是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的根本。樹立職業榮譽感,珍惜證券業的職業榮譽,是每一位證券業從業人員應有的行為。
(5)文明經營,禮貌服務,保證證券交易中的公開、公平、公正。文明經營、禮貌服務既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體現,也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證券業作為「窗口」行業,證券業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要滿腔熱情,積極主動,耐心周到,禮貌待人,工作效率高,服務質量好。證券交易中的公開、公平、公正是證券市場的生命,是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行為的基本原則。只有維護「三公」原則,才能保證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才能為證券業樹立良好的信譽,才能使證券業得到規范發展。
(6)服從管理,服從領導,維護證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證券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不僅行情瞬息萬變,而且突發性的事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往往迅速而有力。紀律是事業成功的保證,在處理各項業務時,必須顧全大局,從國家利益、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出發,服從領導,迅速、准確地執行指令,自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
(7)團結同事,協調合作,妥善處理業務活動中出現的各種矛盾。證券業務的運行有很多環節,需要從業人員團結一致、相互協作,發揮團隊合作精神,碰到問題和矛盾時以平心靜氣的理智態度解決,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客戶服務,才能適應證券市場快速變化的要求。
(8)熱心公益事業,愛護公共財產,不以職謀私,不以權牟利。證券業從業人員要時刻記住自己所從事職業的崇高使命,樹立社會責任感,不僅不能在職業活動中以職謀私、以權牟利,而且要自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關心他人,幫助他人,為社會公益活動奉獻自己的愛心。 (1)不得以獲取投機利益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證券買賣活動。證券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獲取投機利益從事證券買賣活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規定,而且會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助長證券市場投機風氣,可能會引發證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動。
(2)不得向客戶提供證券價格上漲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見。證券行情變幻莫測,證券業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有關價格變化的肯定性意見,一旦因預測失誤給客戶帶來損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糾紛,在影響客戶利益的同時,也影響從業人員和證券行業的聲譽。
(3)不得與發行公司或相關人員之間有獲取不當利益的約定。這種約定不僅違反「三公」原則,也違反國家法律。由這種約定而獲取的收益為不法收益,將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是一種風險投資,未來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投資者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後果具備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否參與證券交易,應由客戶獨立作出抉擇。證券業從業人員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擔相應的責任,是一種對客戶很不負責的行為,這實際上是為了證券公司的小團體利益而損害客戶利益,不僅敗壞證券業的信譽,甚至可能導致不必要的糾紛。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託。接受客戶委託,應按規定的標准收取各項費用,若在接受客戶委託的同時分享收益,性質上屬於參與客戶投資,不僅是一種侵權行為,而且也違背了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證券買賣的有關規定。
(6)不得向客戶保證收益。證券投資的風險就是證券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任何人都難以保證證券投資的預期收益水平。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會影響客戶的投資決策,並可能導致實際收益水平與預期收益背離。顯然,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有違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
(7)不得接受客戶對買賣證券的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的全權委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參NiY_券投資的客戶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能獨立承擔投資活動的法律責任,對其賬戶或以其名義進行的證券買賣負全部責任。證券業從業人員接受全權委託,性質上屬於代客戶投資決策,違背了上述規定。
(8)不得為達到排除競爭的目的,不正當地運用自己在交易中的優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戶的業務活動。為在競爭中保持領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優越條件限制某客戶的業務活動,這種做法有違「三公」原則。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對所有客戶一視同仁,不論是大客戶還是小客戶,也不論是競爭夥伴還是競爭對手。

❹ 證券從業人員有哪些不允許做的事

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第三章內容,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禁止性行為:

1、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五)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十)泄露客戶資料;(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2、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❺ 證券業協會關於從業人員管理 職業行為規范的自律規則有哪些至少三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證券業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應遵守本准則。
第三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准則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本准則所稱的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
(一)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三)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託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五)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七)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上述人員所在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等,在本准則中統稱機構。
本准則所稱管理人員包括機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中國證監會對管理人員的任職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 基本准則
第五條 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並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
第六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第七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
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八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第九條 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
從業人員對客戶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後,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第十條 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機構或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第三章 禁止行為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
(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資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及懲戒
第十五條 機構應根據本准則制定相應的人員管理、培訓和執業監督制度,管理本機構從業人員,督促從業人員依法合規執業。
第十六條 協會對機構執行本准則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配合協會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 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機構和從業人員對紀律懲戒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請復議。
第十八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的,協會應進行調查、視情節輕重採取紀律懲戒措施,並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協會可酌情免除紀律懲戒,但應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處分,或者因違法違規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機構應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查處事項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協會將有關信息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❻ 投資分析師有哪些紀律要遵循的嗎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投資分析師執業紀律

(1)禁止不正確表述。投資分析師不應當作出有關服務項目、個人資產、執業證明、投資成績等方面的不正確表述;禁止作出關於投資回報方面的任何保證或擔保。如果投資分析師意欲通過闡述自己或自己的公司在投資方面所作出的成績,向客戶或者潛在客戶推銷業務時,必須盡一切努力保證這些成績信息的正確性、公平性。

(2)利益沖突的披露。投資分析師應當向客戶或者潛在客戶披露他們自身所持有的證券、期貨合約或者其他投資品種,以及是否與客戶推薦品種存在利益沖突,以避免作出不公正和主觀的推薦。

(3)交易的優先權。投資分析師為客戶或者僱主代理的證券、期貨合約或投資品應當比其自身所持有的相同的證券、期貨合約或投資品具有交易優先權,避免個人交易對客戶或者僱主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4)擅自交易。投資分析師在客戶不知情或者在與客戶沒有這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不能擅自對客戶賬戶進行交易。

(5)禁止利用非公開信息。投資分析師不應當對沒有最終發布的消息或者不正確的信息進行傳播,也不能根據這些信息進行交易。即使投資分析師通過特別渠道或者機密渠道獲得正確的非公開信息時,也不應當傳播這些信息或者據此操作。

(6)禁止剽竊。投資分析不應當在沒有通知作者本人或者註明文章出處的情況下,復制或者應用與原有文章相同的格式和內容。投資分析師可以在不通知作者本人的情況下,引用文章中的財務或者統計數據等事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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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證券從業人員應遵守哪些行為准則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證券業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應遵守本准則。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准則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本准則所稱的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

(一)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三)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託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五)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七)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上述人員所在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等,在本准則中統稱機構。

本准則所稱管理人員包括機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中國證監會對管理人員的任職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基本准則

第五條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並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

第六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第七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

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八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第九條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

從業人員對客戶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之後,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第十條 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機構或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第三章禁止行為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一般禁止行為:

(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資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及懲戒

第十五條機構應根據本准則制定相應的人員管理、培訓和執業監督制度,管理本機構從業人員,督促從業人員依法合規執業。

第十六條協會對機構執行本准則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配合協會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機構和從業人員對紀律懲戒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請復議。

第十八條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的,協會應進行調查、視情節輕重採取紀律懲戒措施,並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協會可酌情免除紀律懲戒,但應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條從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處分,或者因違法違規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機構應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查處事項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協會將有關信息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折疊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准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准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一般禁止行為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的核心內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對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行為的具體規定。《准則》中既規定了所有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執業規范,又根據不同類別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列舉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包括十一項內容,這些禁止性規定主要以《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的內容為依據,是《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從業人員禁止行為規定的進一步細化。

(一)禁止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欺詐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欺詐包括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狹義的證券欺詐是指利用與客戶進行交易的機會,或者利用其受託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錯誤的、虛假的或者隱瞞了重要事實的信息誘騙他人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證券交易。《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又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1)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指單獨或者與他人合謀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及其他手段,人為抬高、壓低或者固定證券行情,引誘他人參與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包括: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上述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環境和秩序,扭曲了證券市場正常的供求關系,對證券市場秩序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必須予以禁止。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最高會被處以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罰。

(二)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編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實為依據,無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為。傳播則是指通過電台、電視台、報刊、雜志、網路等媒介將信息散布給公眾。虛假信息是虛構、捏造的背離事實真相的信息。誤導投資者的信息雖然沒有背離事實真相,但其表述存在顯著的缺陷或不當,致使投資者無法進行客觀、完整、准確的理解和判斷,並容易導致投資者形成不符合客觀情況的誤解和誤信。

(三)禁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公共利益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或者說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圍非常寬泛,如國防、交通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教育、政府機關及慈善事業等。對公共利益的維護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證券業從業人員也不例外。

證券業從業人員受雇於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各項證券業務,對機構負有受託義務,而且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在機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事,嚴格遵守所在機構的內部規章制度,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需要指出的是,從業人員不能損害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並不意味著從業人員必須事事聽從所在機構的指令,當所在機構要求的事項涉嫌違法違規時,從業人員應拒絕執行相關指令,這才能從根本上維護機構的合法權益。

他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了除從業人員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是所有社會成員進行社會行為的前提和基礎。從業人員在執業中既要維護客戶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損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從業人員才能進行各種業務活動,確保證券市場有序運行。

(四)禁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為了保護客戶的合法利益,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對待,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例如,在研究咨詢崗位履行職責的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我國相關法規為規避利益沖突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大多數機構都制定了處理利益沖突的具體規章制度,從業人員在無法確知自己的行為是否涉及利益沖突或對如何處理利益沖突存有疑問之時,應當按照內部規定向有關部門或人員報告,尋求內部的專業支持。

(五)禁止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開放和成熟,行業競爭越來越充分、也越來越激烈,正常的行業競爭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長足發展,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不正當的競爭不僅會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也會對整個市場秩序的穩定帶來嚴重影響。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多樣,貶損同行就是其中一種。貶損同行通常採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不適當的與他人比較的手法貶低或攻擊競爭對手。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杜絕使用各種不正當手段搶奪客戶,損害競爭對手利益、擾亂市場秩序。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一般意義上的賄賂包括受賄和行賄。受賄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這些利益並不能從合法途徑得到。行賄則是行為人為了獲取上述利益,給予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證券業從業人員無論行賄還是受賄都會產生負面影響,不但會敗壞社會風氣,還會扭曲市場競爭,損害投資者利益,阻礙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抵制各種賄賂行為。

(七)禁止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由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的特殊性,其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機會,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部分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等規定的證券。如,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不得買賣股票。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買賣法律禁止買賣的證券,不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買賣相關證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義等買賣禁止買賣的證券,證券業從業人員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八)禁止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證券市場變幻莫測,不管投資經驗與專業知識如何豐富,只要做投資都存在虧損的可能性。如果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則一旦出現虧損,只能由機構承擔,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越大,機構的風險越大。一旦機構倒閉,風險爆發,客戶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機構風險可能波及演化為社會風險。因此,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是被嚴格禁止的。

(九)禁止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交易。

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的重要資料和證據。通過交易記錄資料,不但可以了解證券交易的有關情況,而且還可以查證有關機構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情況。為真實了解有關情況,減少和防止客戶與機構之間的糾紛,並為處理糾紛時提供可靠的證據。證券從業人員負有的依法保存相關交易記錄的義務,具體體現在:1、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存有關交易記錄。2、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隱匿是指將交易記錄資料轉移和隱藏起來。偽造是指有意製作虛假的交易記錄。篡改是指將原始的真實交易記錄用各種方式予以改動,以改變這些交易記錄的真實性。毀損是指把真實的交易記錄故意予以毀滅或者損壞。由於各類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機構運行狀況和業務狀況的重要資料和證據,因此,任何從業人員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禁止泄露客戶資料。

客戶資料包括客戶信息和客戶隱私。客戶信息是指客戶在參與各類證券業務的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所涉及的客戶姓名、地址、聯系電話、財產及財務狀況、企業概況、注冊信息、財務信息、銀行信息、訴訟信息、供應商評價、關聯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業分析、企業評級等。客戶隱私主要是指客戶的婚姻狀況、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財產、住房以及其他客戶所不願意讓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財務以及交易信息。客戶資料保護是證券業從業人員以及相關機構必須承擔的一項重要義務。監管機構也將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戶資料保護制度作為評價機構是否穩健經營的重要指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❽ 證券從業人員應遵守哪些行為准則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證券業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應遵守本准則。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准則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本准則所稱的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
(一)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三)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託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五)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七)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上述人員所在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等,在本准則中統稱機構。
本准則所稱管理人員包括機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中國證監會對管理人員的任職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基本准則
第五條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並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
第六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第七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
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八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第九條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
從業人員對客戶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之後,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第十條 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機構或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第三章禁止行為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一般禁止行為:
(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資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及懲戒
第十五條機構應根據本准則制定相應的人員管理、培訓和執業監督制度,管理本機構從業人員,督促從業人員依法合規執業。
第十六條協會對機構執行本准則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配合協會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機構和從業人員對紀律懲戒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請復議。
第十八條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的,協會應進行調查、視情節輕重採取紀律懲戒措施,並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協會可酌情免除紀律懲戒,但應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條從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處分,或者因違法違規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機構應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查處事項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協會將有關信息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折疊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准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准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一般禁止行為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的核心內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對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行為的具體規定。《准則》中既規定了所有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執業規范,又根據不同類別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列舉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包括十一項內容,這些禁止性規定主要以《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的內容為依據,是《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從業人員禁止行為規定的進一步細化。
(一)禁止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欺詐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欺詐包括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狹義的證券欺詐是指利用與客戶進行交易的機會,或者利用其受託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錯誤的、虛假的或者隱瞞了重要事實的信息誘騙他人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證券交易。《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又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1)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指單獨或者與他人合謀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及其他手段,人為抬高、壓低或者固定證券行情,引誘他人參與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包括: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上述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環境和秩序,扭曲了證券市場正常的供求關系,對證券市場秩序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必須予以禁止。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最高會被處以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罰。
(二)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編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實為依據,無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為。傳播則是指通過電台、電視台、報刊、雜志、網路等媒介將信息散布給公眾。虛假信息是虛構、捏造的背離事實真相的信息。誤導投資者的信息雖然沒有背離事實真相,但其表述存在顯著的缺陷或不當,致使投資者無法進行客觀、完整、准確的理解和判斷,並容易導致投資者形成不符合客觀情況的誤解和誤信。
(三)禁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公共利益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或者說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圍非常寬泛,如國防、交通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教育、政府機關及慈善事業等。對公共利益的維護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證券業從業人員也不例外。
證券業從業人員受雇於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各項證券業務,對機構負有受託義務,而且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在機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事,嚴格遵守所在機構的內部規章制度,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需要指出的是,從業人員不能損害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並不意味著從業人員必須事事聽從所在機構的指令,當所在機構要求的事項涉嫌違法違規時,從業人員應拒絕執行相關指令,這才能從根本上維護機構的合法權益。
他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了除從業人員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是所有社會成員進行社會行為的前提和基礎。從業人員在執業中既要維護客戶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損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從業人員才能進行各種業務活動,確保證券市場有序運行。
(四)禁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為了保護客戶的合法利益,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對待,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例如,在研究咨詢崗位履行職責的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我國相關法規為規避利益沖突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大多數機構都制定了處理利益沖突的具體規章制度,從業人員在無法確知自己的行為是否涉及利益沖突或對如何處理利益沖突存有疑問之時,應當按照內部規定向有關部門或人員報告,尋求內部的專業支持。
(五)禁止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開放和成熟,行業競爭越來越充分、也越來越激烈,正常的行業競爭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長足發展,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不正當的競爭不僅會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也會對整個市場秩序的穩定帶來嚴重影響。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多樣,貶損同行就是其中一種。貶損同行通常採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不適當的與他人比較的手法貶低或攻擊競爭對手。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杜絕使用各種不正當手段搶奪客戶,損害競爭對手利益、擾亂市場秩序。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一般意義上的賄賂包括受賄和行賄。受賄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這些利益並不能從合法途徑得到。行賄則是行為人為了獲取上述利益,給予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證券業從業人員無論行賄還是受賄都會產生負面影響,不但會敗壞社會風氣,還會扭曲市場競爭,損害投資者利益,阻礙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抵制各種賄賂行為。
(七)禁止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由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的特殊性,其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機會,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部分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等規定的證券。如,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不得買賣股票。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買賣法律禁止買賣的證券,不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買賣相關證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義等買賣禁止買賣的證券,證券業從業人員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八)禁止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證券市場變幻莫測,不管投資經驗與專業知識如何豐富,只要做投資都存在虧損的可能性。如果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則一旦出現虧損,只能由機構承擔,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越大,機構的風險越大。一旦機構倒閉,風險爆發,客戶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機構風險可能波及演化為社會風險。因此,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是被嚴格禁止的。
(九)禁止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交易。
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的重要資料和證據。通過交易記錄資料,不但可以了解證券交易的有關情況,而且還可以查證有關機構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情況。為真實了解有關情況,減少和防止客戶與機構之間的糾紛,並為處理糾紛時提供可靠的證據。證券從業人員負有的依法保存相關交易記錄的義務,具體體現在:1、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存有關交易記錄。2、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隱匿是指將交易記錄資料轉移和隱藏起來。偽造是指有意製作虛假的交易記錄。篡改是指將原始的真實交易記錄用各種方式予以改動,以改變這些交易記錄的真實性。毀損是指把真實的交易記錄故意予以毀滅或者損壞。由於各類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機構運行狀況和業務狀況的重要資料和證據,因此,任何從業人員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禁止泄露客戶資料。
客戶資料包括客戶信息和客戶隱私。客戶信息是指客戶在參與各類證券業務的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所涉及的客戶姓名、地址、聯系電話、財產及財務狀況、企業概況、注冊信息、財務信息、銀行信息、訴訟信息、供應商評價、關聯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業分析、企業評級等。客戶隱私主要是指客戶的婚姻狀況、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財產、住房以及其他客戶所不願意讓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財務以及交易信息。客戶資料保護是證券業從業人員以及相關機構必須承擔的一項重要義務。監管機構也將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戶資料保護制度作為評價機構是否穩健經營的重要指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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