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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1-06-25 08:48:40

㈠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託管制度有什麼不同

託管只有深圳證券交易所有,上海證券交易所沒有轉託管問題。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證券的託管制度:

擬持有和買賣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的投資者,在選定的證券經營機構買人證券成功後,與該證券經營機構的託管關系即建立。

如認購以其他方式發行的股份,則該股份託管在投資者指定的證券經營機構。

這一制度可概括為:自動託管,隨處通買,哪買哪賣,轉托不限。深圳證券市場的投資者持有的證券需在自己選定的證券營業部託管,由證券營業部管理其名下明細證券資料,投資者的證券託管是自動實現的;

投資者在任一證券營業部買人證券,這些證券就自動託管在該證券營業部;投資者可以利用同一證券賬戶在國內任一證券營業部買人證券;

投資者要賣出證券必須到證券託管營業部方能進行(在哪裡買人就在哪裡賣出);投資者也可以將其託管證券從一個證券營業部轉移到另一個證券營業部託管,稱為「證券轉託管」。轉託管可以是一隻證券或多隻證券,也可以是一隻證券的部分或全部。

辦理轉託管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轉託管只有深市有,滬市沒有轉託管問題。

2、由於深市B股實行的是T+3交收,深市投資者若要轉託管需在買入成交的T+3日交收過後才能辦理。

3、轉託管可以是一隻股票或多隻股票,也可以是一隻證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資者可以選擇轉其中部分股票或同股票中的部分股票。

4、投資者轉託管報盤在當天交易時間內允許撤單。

5、轉託管證券T+1日(即次一交易日)到帳,投資者可在轉入證券商處委託賣出。

6、權益派發日轉託管的,紅股和紅利在原託管券商處領取。

7、配股權證不允許轉託管。

8、通過交易系統報盤辦理B股轉託管的業務目前僅適用於境內結算會員。

9、境內個人投資者的股份不允許轉託管至境外券商處。

10、投資者的轉託管不成功(轉出券商接收到轉託管未確認數據),投資者應立即向轉出券商詢問,以便券商及時為投資者向深圳證券結算公司查詢原因。

深圳股票採用"託管證券商"模式,投資者在某一證券商處買入的股票,在未辦理"轉託管"前只能在該證券商處賣出,若要從其他證券商處賣出股票,可辦理"轉託管"手續。

11、投資者既可將所有深圳證券一次從某券商處全部轉走,也可只轉其中的一部分。

12、轉託管期間,帳戶內的股票及資金不可參與交易。

13、若轉出證券出現錯誤,將被退回原轉出證券商處,投資者可通過轉出證券商向深圳證券登記公司查詢原因。

14、投資者欲將證券轉入某券商處,需了解該券商的深圳席位號,並已在該券商處開立了資金帳戶。

15、辦理轉託管須在深交所交易時間內,遇停牌,配股或在停止轉託管期間的證券不得辦理轉託管手續。

(1)深圳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一、深交所市場體系:

我國經濟發展具有多樣性特點,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業優勢並存,但都面臨著由「粗放」到「集約」轉型,由產業鏈低端向高端躍升的壓力。

服務於我國經濟現有格局,深交所初步建立主板、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差異化發展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依託實體經濟現實需求,固定收益等產品創新也在取得突破。

1、股本證券

主板持續做優做強。為籌備創業板,深交所主板市場2000年開始停止新公司上市,當時上市公司514家,總股本為1581億股,大多集中在傳統產業。

近年來,通過並購重組、整體上市等方式,實現存量做優做強。截至2014年4月底,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480家,總股本4443億股,2001年以來累計再融資8007億元。

中小企業板獨具特色。中小企業板於2004年5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較好體現了我國深度參與國際分工、產業鏈拉長、分工更細的成果。

截至2014年4月底,上市公司719家,遍布31個省市自治區,其中中西部地區佔三分之一多,成為當地經濟發展的支柱,覆蓋全部13個行業,許多已經成為細分行業龍頭。

中小板總市值4.17萬億元,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特色重要組成,在全球范圍內,是專注中小企業為數不多的成功市場之一。

創業板定位清晰。創業板歷經十年籌備,於2009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定位於服務自主創新企業和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

截至2014年4月底,創業板上市公司379家,77%所處子行業是「十二五」規劃的重點發展方向,超過43%在國際上處於子行業領先或者同步地位。

板塊特色逐步清晰,在新一輪以創新驅動發展的戰略中,將努力打造為科技與金融結合的引領者。截止2014年4月底,創業板總股本758.8億股,總市值1.88萬億元,在全球服務創業創新的市場中,市值僅次於NASDAQ,如NASDAQ只計算資本市場板塊,則我國創業板規模位居全球第一位。

積極支持場外市場規范建設。從2001開始,深交所承擔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技術支持等工作,2006年1月增加中關村代辦系統股份報價轉讓試點。

2012年9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設立,深交所參股並繼續提供技術支持。同時,深交所積極穩妥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建設,提供規則、技術、信息披露等方面咨詢服務,通過多種渠道支持區域股權市場建設。

2、固定收益與上市基金

債券產品支持中小企業。債券市場是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新平台。截至2014年4月底,深交所上市債券442隻,託管總面值2159億元。

為拓寬未上市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2012年推出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已有200隻通過備案,金額270億元。119家企業完成131隻私募債發行,募集資金151億元,交易所服務促進中小企業規范發展功能逐步顯現。

資產證券化產品服務實體經濟。資產證券化業務對於盤活各類社會存量資產有獨特優勢。截止2013年底,深交所累計掛牌11個資產證券化產品,融資137億元。

基礎資產涵蓋市政建設、污水處理、高速公路、電力銷售等基礎設施建設領域與主題公園等文化旅遊產業,通過服務基礎建設推進新型城鎮化進程。

首個小額貸款類資產證券化產品阿里小貸1號和2號專項計劃在深交所掛牌轉讓,募集資金10億元,是小額貸款類資產證券化的首次嘗試,對於落實小微企業金融支持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

積極推進基金特色創新。基金產品是順應財富管理需求和壯大機構投資者的重要創新領域,上市基金是深交所基金產品創新的特色。截至2013年底,深交所上市基金數量280隻,占深滬兩市總量的83.33%;並先後推出跨市場滬深300ETF和跨境香港恆生ETF。

二、上交所組織結構

上證所下設辦公室、人事部(組織部)、黨辦(宣傳部)紀檢辦、交易管理部、發行上市部、上市公司監管一部、上市公司監管二部、會員部、債券業務部、國際發展部、基金與衍生品部;

市場監察部、法律部、投資者教育部、系統運行部、技術開發部、技術規劃與服務部、信息中心、北京中心、財務部、風控與內審部、行政服務中心(保衛部)、基建工作小組等二十三個部門;

以及三個下屬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展研究中心、上海證券通信有限責任公司、上證所信息網路有限公司,通過它們的合理分工和協調運作,有效地擔當起證券市場組織者的角色。

㈡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三大規則

證券交易所是市場的組織者和監管者,對市場運行進行一線監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職責。交易規則、上市規則和會員管理規則三大規則,共同構成了交易所一線監管的基石。

交易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3年11月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
第三節 交易品種與方式
第四節 交易時間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委託
第三節 申報
第四節 競價
第五節 成交
第六節 大宗交易
第七節 融資融券交易
第八節 債券回購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轉託管
第二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第三節 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第四節 除權與除息
第五節 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事項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即時行情
第三節 證券指數
第四節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第六章 證券交易監督
第七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第八章 交易糾紛
第九章 交易費用
第十章 附則

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聲明與承諾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第四章 保薦人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節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節 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九章 應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第二節 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第三節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第四節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第六節 回購股份
第七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第八節 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第九節 股權激勵
第十節 破產
第十一節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第十三章 風險警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退市風險警示
第三節 其他風險警示
第十四章 暫停、恢復、終止和重新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第二節 恢復上市
第三節 終止上市
第四節 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 申請復核
第十六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
第十七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十八章 釋 義
第十九章 附 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一節 聲明與承諾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第四章 保薦機構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節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節 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九章 應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第二節 募集資金管理
第三節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第四節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第六節 回購股份
第七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第八節 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第九節 股權激勵
第十節 破產
第十一節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第十三章 暫停、恢復、終止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第二節 恢復上市
第三節 終止上市
第十四章 申請復核
第十五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
第十六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十七章 釋義
第十八章 附則


會員管理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資格管理
第三章 席位、交易單元與交易許可權管理
第四章 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
第一節 證券交易業務管理
第二節 交易及相關系統管理
第三節 證券交易信息管理
第四節 其他證券業務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節 會員代表
第二節 報告與公告
第三節 會員收費
第四節 糾紛解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章附則

㈢ 發行權證的條件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符合權證發行的股票上市公司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一、最近20個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於30億元;

二、最近6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計換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於3億股。(

㈣ 我是一個新手.前些日子買了國安GAC1 現在還在手裡呢.可股票退了.這錢還有沒有了

這是權證不是股票,權證到期後不行權,相關權證就會被注銷,買權證的錢也不會返還的,就算那時候的最後一個交易日還有一個交易價格,最後那些錢會由於權證到期而被注銷,相關的價格也會自然歸零。
現在你所說的國安GAC1已經被注銷了,實際上你所買的錢已經價值歸零了。

㈤ 請教:今天038003為什麼會猛漲

有些股長時間的跌,到一定時候就會出現異動,這相當常見。權證類更是如此...。有時是有了解公司內幕的人知道情況後強力建倉,有時只是惡炒,這時會吸引不少的散戶,從而。。。

㈥ 您好!權證臨時停牌和復牌都有那些規定在多長時間內漲、跌停多大幅度停牌復牌時間有何規定請賜教。

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權證的業務運作,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權證,是指標的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簡稱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權證在本所發行、上市、交易、行權,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所對權證的發行、上市、交易、行權及信息披露進行監管,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在本所發行、上市、交易、行權的權證,其登記、託管和結算由本所指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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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權證的發行上市

第六條 發行人申請發行權證並在本所上市的,應在發行前向本所報送申請材料。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前款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七條 權證發行申請經本所核准後,發行人應在發行前2至5個工作日內將權證發行說明書刊登於至少一種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
權證發行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八條 發行人應在權證發行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權證發行結果報送本所,並提交權證上市申請材料。
權證上市申請經本所核准後,發行人應在其權證上市2個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上披露上市公告書。
第九條 申請在本所上市的權證,其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標的股票在申請上市之日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20個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於30億元;
(二)最近6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計換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於3億股;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標的證券為其他證券的,其資格條件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條 申請在本所上市的權證,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約定權證類別、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日期、行權結算方式、行權比例等要素;
(二)申請上市的權證不低於5000萬份;
(三)持有1000份以上權證的投資者不得少於100人;
(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續時間為 6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
(五)發行人提供了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履約擔保;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由標的證券發行人以外的第三人發行並在本所上市的權證,發行人應按照下列規定之一,提供履約擔保:
(一)通過專用帳戶提供並維持足夠數量的標的證券或現金,作為履約擔保。
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數量=權證上市數量×行權比例×擔保系數;
履約擔保的現金金額=權證上市數量×行權價格×行權比例×擔保系數。擔保系數由本所發布並適時調整。
(二)提供經本所認可的機構作為履約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人。
發行人應保證按前款第(一)項規定所提供的用於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或者現金不存在質押、司法凍結或其他權利瑕疵。權證存續期間,用於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或者現金出現權利瑕疵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並採取措施使履約擔保重新符合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權證上市的,發行人應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權證發行情況說明;
(三)上市公告書;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標的證券和權證的情況報告、禁售申請;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在權證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權證將被終止上市:
(一)權證存續期滿;
(二)權證在存續期內已被全部行權;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權證存續期滿前5個交易日,權證終止交易,但可以行權。
第十五條 發行人應當在權證存續期滿前至少7個工作日發布終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六條 發行人應於權證終止上市後2個工作日內刊登權證終止上市公告。
第十七條 本所有權根據市場需要,要求發行人和相關投資者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發行人應指定一名專職人員作為權證信息披露事務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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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證的交易行權

第一節 交易
第十八條 經本所認可的具有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本所會員)可以自營或代理投資者買賣權證。
第十九條 本所會員應向首次買賣權證的投資者全面介紹相關業務規則,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並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由本所統一制定。
第二十條 單筆權證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萬份,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權證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的整數倍。
第二十一條 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賣出。
第二十二條 權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按下列公式計算:
權證漲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漲幅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125%×行權比例;
權證跌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標的證券當日跌幅價格)×125%×行權比例。
當計算結果小於等於零時,權證跌幅價格為零。
第二十三條 權證上市首日開盤參考價,由保薦機構計算;無保薦機構的,由發行人計算,並將計算結果提交本所。
第二十四條 本所在每日開盤前公布每隻權證可流通數量、持有權證數量達到或超過可流通數量5%的持有人名單。
第二十五條 權證發行人不得買賣自己發行的權證,標的證券發行人不得買賣標的證券對應的權證。
第二十六條 禁止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權證交易活動,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直接操縱權證價格;
(二)通過操縱標的證券價格影響其對應權證的價格;
(三)通過操縱權證價格影響其對應的標的證券價格。
第二十八條 標的證券停牌的,權證相應停牌;標的證券復牌的,權證復牌。本所根據市場需要有權暫停權證交易。
第二十九條 已上市交易的權證,合格機構可創設同種權證,具體要求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二節 行權
第三十條 權證持有人行權的,應委託本所會員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申報。
第三十一條 權證行權的申報數量為100份的整數倍。
第三十二條 當日行權申報指令,當日有效,當日可以撤銷。
第三十三條 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行權。當日行權取得的標的證券,當日不得賣出。
第三十四條 標的證券除權、除息的,權證的發行人或保薦人應對權證的行權價格、行權比例作相應調整並及時提交本所。
第三十五條 標的證券除權的,權證的行權價格和行權比例分別按下列公式進行調整: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
新行權比例=原行權比例×(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
第三十六條 標的證券除息的,行權比例不變,行權價格按下列公式調整: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標的證券除息日參考價/除息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
第三十七條 權證行權採用現金方式結算的,權證持有人行權時,按行權價格與行權日標的證券結算價格及行權費用之差價,收取現金。
前款中的標的證券結算價格,為行權日前十個交易日標的證券每日收盤價的平均數。
第三十八條 權證行權採用證券給付方式結算的,認購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支付依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並獲得標的證券;認沽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交付標的證券,並獲得依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
第三十九條 採用現金結算方式行權且權證在行權期滿時為價內權證的,發行人在權證期滿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未行權的權證持有人自動支付現金差價。
採用證券給付結算方式行權且權證在行權期滿時為價內權證的,代為辦理權證行權的本所會員應在權證期滿前的5個交易日提醒未行權的權證持有人權證即將期滿,或按事先約定代為行權。
第四十條 權證交易傭金、費用等,參照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的標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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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權證發行人違反本辦法或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本所可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本所認為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本所會員違反本辦法或本所其他業務規則,本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懲戒:
(一)責令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停其權證自營或經紀業務,限制其在自營或經紀業務中買入權證;
(五)本所認為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條 本所會員嚴重違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結算規則,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提請,本所可暫停其權證自營或經紀業務,或限制其在自營或經紀業務中買入權證。
第四十四條 本所對權證交易進行實時監控,對存在異常交易,或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嫌疑的,本所視具體情況,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警告相關人員;
(二)約見相關人員談話;
(三)限制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帳戶的權證交易;
(四)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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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一)標的證券:發行人承諾按約定條件向權證持有人購買或出售的證券。
(二)認購權證: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標的證券的有價證券。
(三)認沽權證: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出售標的證券的有價證券。
(四)行權:權證持有人要求發行人按照約定時間、價格和方式履行權證約定的義務。
(五)行權價格:發行人發行權證時所約定的,權證持有人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的價格。
(六)行權比例:一份權證可以購買或出售的標的證券數量。
(七)證券給付結算方式: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有義務按照行權價格向權證持有人出售或購買標的證券。
(八)現金結算方式: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按照約定向權證持有人支付行權價格與標的證券結算價格之間的差額。
(九)價內權證: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權證行權價格與行權費用之和低於標的證券結算價格的認購權證;或者行權費用與標的證券結算價格之和低於權證行權價格的認沽權證。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含本數,"超過"、"低於"不含本數。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cs/zhs/xxfw/flgz/rules/sserules/sserule200507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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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
2005-7-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權證的業務運作,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權證,是指標的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簡稱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權證在本所發行、上市、交易、行權,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所對權證的發行、上市、交易、行權及信息披露進行監管,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在本所發行、上市、交易、行權的權證,其登記、託管和結算由本所指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

第二章 權證的發行上市

第六條 發行人申請發行權證並在本所上市的,應在發行前向本所報送申請材料。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前款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七條 權證發行申請經本所核准後,發行人應在發行前2至5個工作日內將權證發行說明書刊登於至少一種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

權證發行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八條 發行人應在權證發行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權證發行結果報送本所,並提交權證上市申請材料。

權證上市申請經本所核准後,發行人應在其權證上市2個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上披露上市公告書。

第九條 申請在本所上市的權證,其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標的股票在申請上市之日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20個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於30億元;

(二)最近6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計換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於3億股;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標的證券為其他證券的,其資格條件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條 申請在本所上市的權證,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約定權證類別、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日期、行權結算方式、行權比例等要素;

(二)申請上市的權證不低於5000萬份;

(三)持有1000份以上權證的投資者不得少於100人;

(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續時間為 6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

(五)發行人提供了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履約擔保;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由標的證券發行人以外的第三人發行並在本所上市的權證,發行人應按照下列規定之一,提供履約擔保:

(一)通過專用帳戶提供並維持足夠數量的標的證券或現金,作為履約擔保。

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數量=權證上市數量×行權比例×擔保系數;

履約擔保的現金金額=權證上市數量×行權價格×行權比例×擔保系數。擔保系數由本所發布並適時調整。

(二)提供經本所認可的機構作為履約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人。

發行人應保證按前款第(一)項規定所提供的用於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或者現金不存在質押、司法凍結或其他權利瑕疵。權證存續期間,用於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或者現金出現權利瑕疵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並採取措施使履約擔保重新符合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權證上市的,發行人應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權證發行情況說明;

(三)上市公告書;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標的證券和權證的情況報告、禁售申請;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在權證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權證將被終止上市:

(一)權證存續期滿;

(二)權證在存續期內已被全部行權;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權證存續期滿前5個交易日,權證終止交易,但可以行權。

第十五條 發行人應當在權證存續期滿前至少7個工作日發布終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六條 發行人應於權證終止上市後2個工作日內刊登權證終止上市公告。

第十七條 本所有權根據市場需要,要求發行人和相關投資者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發行人應指定一名專職人員作為權證信息披露事務聯絡人。

第三章 權證的交易行權

第一節 交易

第十八條 經本所認可的具有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本所會員)可以自營或代理投資者買賣權證。

第十九條 本所會員應向首次買賣權證的投資者全面介紹相關業務規則,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並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由本所統一制定。

第二十條 單筆權證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萬份,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權證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的整數倍。

第二十一條 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賣出。

第二十二條 權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按下列公式計算:

權證漲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漲幅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125%×行權比例;

權證跌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標的證券當日跌幅價格)×125%×行權比例。

當計算結果小於等於零時,權證跌幅價格為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第二十三條 權證上市首日開盤參考價,由保薦機構計算;無保薦機構的,由發行人計算,並將計算結果提交本所。

第二十四條 本所在每日開盤前公布每隻權證可流通數量、持有權證數量達到或超過可流通數量5%的持有人名單。

第二十五條 權證發行人不得買賣自己發行的權證,標的證券發行人不得買賣標的證券對應的權證。

第二十六條 禁止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權證交易活動,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直接操縱權證價格;

(二)通過操縱標的證券價格影響其對應權證的價格;

(三)通過操縱權證價格影響其對應的標的證券價格。

第二十八條 標的證券停牌的,權證相應停牌;標的證券復牌的,權證復牌。本所根據市場需要有權暫停權證交易。

第二十九條 已上市交易的權證,合格機構可創設同種權證,具體要求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二節 行權

第三十條 權證持有人行權的,應委託本所會員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申報。

第三十一條 權證行權以份為單位進行申報。

第三十二條 當日行權申報指令,當日有效,當日可以撤消。

第三十三條 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行權。當日行權取得的標的證券,當日不得賣出。

第三十四條 標的證券除權、除息的,權證的發行人或保薦人應對權證的行權價格、行權比例作相應調整並及時提交本所。

第三十五條 標的證券除權的,權證的行權價格和行權比例分別按下列公式進行調整: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

新行權比例=原行權比例×(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

第三十六條 標的證券除息的,行權比例不變,行權價格按下列公式調整: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標的證券除息日參考價/除息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

第三十七條 權證行權採用現金方式結算的,權證持有人行權時,按行權價格與行權日標的證券結算價格及行權費用之差價,收取現金。

前款中的標的證券結算價格,為行權日前十個交易日標的證券每日收盤價的平均數。

第三十八條 權證行權採用證券給付方式結算的,認購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支付依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並獲得標的證券;認沽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交付標的證券,並獲得依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

第三十九條 採用現金結算方式行權且權證在行權期滿時為價內權證的,發行人在權證期滿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未行權的權證持有人自動支付現金差價。

採用證券給付結算方式行權且權證在行權期滿時為價內權證的,代為辦理權證行權的本所會員應在權證期滿前的5個交易日提醒未行權的權證持有人權證即將期滿,或按事先約定代為行權。

第四十條 權證交易傭金、費用等,參照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的標准執行。

第四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權證發行人違反本辦法或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本所可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本所認為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本所會員違反本辦法或本所其他業務規則,本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懲戒:

(一)責令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停其權證自營或經紀業務,限制其在自營或經紀業務中買入權證;

(五)本所認為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條 本所會員嚴重違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結算規則,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提請,本所可暫停其權證自營或經紀業務,或限制其在自營或經紀業務中買入權證。

第四十四條 本所對權證交易進行實時監控,對存在異常交易,或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嫌疑的,本所視具體情況,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警告相關人員;

(二)約見相關人員談話;

(三)限制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帳戶的權證交易;

(四)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一)標的證券:發行人承諾按約定條件向權證持有人購買或出售的證券。

(二)認購權證: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標的證券的有價證券。

(三)認沽權證: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出售標的證券的有價證券。

(四)行權:權證持有人要求發行人按照約定時間、價格和方式履行權證約定的義務。

(五)行權價格:發行人發行權證時所約定的,權證持有人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的價格。

(六)行權比例:一份權證可以購買或出售的標的證券數量。

(七)證券給付結算方式: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有義務按照行權價格向權證持有人出售或購買標的證券。

(八)現金結算方式: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按照約定向權證持有人支付行權價格與標的證券結算價格之間的差額。

(九)價內權證: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權證行權價格與行權費用之和低於標的證券結算價格的認購權證;或者行權費用與標的證券結算價格之和低於權證行權價格的認沽權證。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含本數,「超過」、「低於」不含本數。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szse.cn/main/aboutus/xywjs/zqywgz/2005080174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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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證券公司創設武鋼權證有關事項的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證券交易所權證行權投資者操作指南
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風險揭示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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