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分為公司制和會員制兩種。這兩種證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團體出資經營的(稱為公營制證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資經營的(稱為民營制證券交易所),還可以是政府與私人共同出資經營的(稱為公私合營的證券交易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是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交易場所和服務人員,以便利證券商的交易與交割的證券交易所。從股票交易實踐可以看出,這種證券交易所要收取發行公司的上市費與證券成交的傭金,其主要收入來自買賣成交額的一定比例。而且,經營這種交易所的人員不能參與證券買賣,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交易的公平。
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中,總經理向董事會負責,負責證券交易所的日常事務。董事的職責是:核定重要章程及業務、財務方針;擬定預算決算及盈餘分配計劃;核定投資;核定參加股票交易的證券商名單;核定證券商應繳納營業保證金、買賣經手費及其他款項的數額;核議上市股票的登記、變更、撤消、停業及上市費的徵收;審定向股東大會提出的議案及報告;決定經理人員和評價委員會成員的選聘、解聘及核定其他項目。監事的職責包括審查年度決算報告及監察業務,檢查一切賬目等。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由會員自治自律、互相約束,參與經營的會員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買賣與交割的交易所。這種交易所的傭金和上市費用較低,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放置上市股票的場外交易。但是,由於經營交易所的會員本身就是股票交易的參加者,因而在股票交易中難免出現交易的不公正性。同時,因為參與交易的買賣方只限於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新會員的加入一般要經過原會員的一致同意,這就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壟斷,不利於提供服務質量和降低收費標准。
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中,理事會的職責主要有:決定政策,並由總經理負責編制預算,送請成員大會審定;維持會員紀律,對違反規章的會員給予罰款,停止營業與除名處分;批准新會員進入;核定新股票上市;決定如何將上市股票分配到交易廳專櫃;等等。
『貳』 紐約證券交易所建立時間
紐約證券交易所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92年5月17日,當時24個證券經紀人在紐約華爾街68號外一棵梧桐樹下簽署了梧桐樹協議,協議規定了經紀人的「聯盟與合作」規則,通過華爾街現代老闆俱樂部會員制度交易股票和高級商品,這也是紐約交易所的誕生日。
1817年3月8日這個組織起草了一項章程,並把名字更改為「紐約證券交易委員會」。1863年改為現名,紐約證券交易所。從1868年起,只有從當時老成員中買得席位方可取得成員資格。
(2)美國證券交易所章程擴展閱讀:
對美國國內公司上市要求:
1、公司最近一年的稅前盈利不少於250萬美元;
2、社會公眾擁有該公司的股票不少於l10萬股;
3、公司至少有2000名投資者,每個投資者擁有100股以上的股票;
4、普通股的發行額按市場價格例算不少於4000 萬美元;
5、公司的有形資產凈值不少於4000萬美元。
參考資料:網路-紐約證券交易所
『叄』 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是誰成立創辦的
紐約證券交易所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92年5月17日,當時24個證券經紀人在紐約華爾街68號外一棵梧桐樹下簽署了梧桐樹協議,協議規定了經紀人的「聯盟與合作」規則,通過華爾街現代老闆俱樂部會員制度交易股票和高級商品,這也是紐約交易所的誕生日。
1817年3月8日這個組織起草了一項章程,並把名字更改為「紐約證券交易委員會」。1863年改為現名,紐約證券交易所。從1868年起,只有從當時老成員中買得席位方可取得成員資格。
紐約證券交易所的第一個總部是1817年一間月租200美金,位於華爾街40號的房間。1865年交易所才擁有自己的大樓。坐落在紐約市華爾街11號的大樓是1903年啟用的。交易所內設有主廳、藍廳、「車房」等三個股票交易廳和一個債券交易廳,是證券經紀人聚集和互相交易的場所,共設有十六個交易亭,每個交易亭有十六至二十個交易櫃台,均裝備有現代化辦公設備和通訊設施。交易所經營對象主要為股票,其次為各種國內外債券。除節假日外,交易時間每周五天,每天五小時。自20世紀20年代起,它一直是國際金融中心,這里股票行市的暴漲與暴跌,都會在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股票市場產生連鎖反應,引起波動。現在它還是紐約市最受歡迎的旅遊名勝之一。
交易所在一戰發生後不久(1914年7月)就被關閉了,但是這一年的11月28日又重新開放,使得各種債券自由交易支持作戰。1929年10月24日,「黑色星期四」,美國股票市場崩潰,股價下跌引起的恐慌又促使了大蕭條。1938年10月31日,為了恢復投資者的信心,提高對投資公眾的保護,交易所推出了15點計劃。
1934年10月1日,交易所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為一家全國性證券交易所,有一位主席和33位成員的董事會,1971年2月18日,非營利法人團體正式成立,董事會成員的數量減少到25位。2006年6月1日,紐約證券交易所宣布與泛歐證券交易所合並組成紐約證交所-泛歐證交所公司。1股紐約證交所的股票換成1股新公司股票,泛歐證交所股東以1股泛歐證交所股票換取新公司的0.98股股票和21.32歐元現金。新公司總部設在紐約。
1953年起,成員限定為1366名。只有盈利250萬美元(稅前)、最低發行售出股票100萬股、給普通股東以投票權並定期公布財務的公司,其股票才有資格在交易所掛牌。至1999年2月,交易所的日均交易量達億股,交易額約達300億美元。截至1999年2月,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超過3000家,其中包括來自48個國家的385家外國公司,在全球資本市場上籌措資金超過10萬億。另外,美國政府、公司和外國政府、公司及國際銀行的數千種債券也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6年年底,歐盟監管機構初步批准了紐約證交所(NYSE)與歐洲證券交易所(Euronext)的合並交易,從而為這筆交易的完成掃清了一個重大障礙。這預示著第一個橫跨大西洋的證交所並購交易在經過六個月的跋涉後向終點更進一步。
『肆』 證券投資學中nyse,cboe,amex分別指哪幾個交易所
1、nyse:紐約證券交易所
紐約證券交易所位於美國紐約州紐約市百老匯大街18號,在華爾街的拐角南側。2006年6月1日,紐約證券交易所宣布與泛歐證券交易所合並組成紐約證交所-泛歐證交所公司(NYSE Euronext)。
2、cboe:芝加哥期權交易所
芝加哥期權交易所成立於1973年4月26日,是由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的會員所組建。在此之前,期權在美國只是少數交易商之間的場外買賣。CBOE建立了期權的交易市場,推出標准化合約,使期權交易產生革命性的變化。
3、amex:美國證券交易所
美國證券交易所大致上的營業模式和紐約證券交易所一樣。但是不同的是,美國證券交易所是唯一一家能同時進行股票、期權和衍生產品交易的交易所。
(4)美國證券交易所章程擴展閱讀
在美國證券發行之初,尚無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大都在咖啡館和拍賣行里進行,紐約證券交易所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92年5月17日,當時24個證券經紀人在紐約華爾街68號外一棵梧桐樹下簽署了梧桐樹協議。
協議規定了經紀人的「聯盟與合作」規則,通過華爾街現代老闆俱樂部會員制度交易股票和高級商品,這也是紐約交易所的誕生日。1817年3月8日這個組織起草了一項章程,並把名字更改為「紐約證券交易委員會」。
100多年前,在美國證券交易所的成立之初,美國證券交易所主要是交易那些不能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企業的股票,而且交易的地方也非常簡陋,是在路邊的大街上,類似於一個自由市場。
當時由於其交易要求低於紐約證券交易所,故也曾被稱為「門檻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正式成立於1921年,到這時才有了固定的交易場所,後來固定在紐約青尼狄坊86號,在華爾街附近,在80年代納斯達克交易所大發展之前,它曾一直是美國第二大證券交易所。
『伍』 美國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流程
若有公司想要到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需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1)最少要有500,000股的股數在市面上為大眾所擁有;
(2)最少要有800名的股東(每名股東需擁有100股以上);
(3)滿足下列條件的其中一條:
三年的稅前營業利潤合計不少於1億美元,2年的稅前營業利潤合計不低於2500萬美元。
12個月的收入不低於1億美元,3年的經營現金流入合計不少於1億美元,兩年的經營現金流入每年均不少於2500萬美元,流通股市值不低於5億美元。
流通股市值不低於7.5億美元,一年的收入不低於7500萬美元。
在NASDAQ交易所尚未設立時,一些現存的美國大企業在公司創立之初,由於資本額尚小,加上公司名氣不彰,因此選擇在此上市條件較鬆散的地區股票上市,以便募集資金做企業擴張。例如,艾克森石油公司(Exxon Corporation)、通用汽車公司(General Motors Corporation)之前都在這里養精蓄銳,等到公司真正成長茁壯後再到最大的紐約證交所上市,所以美國證交所也可稱得上是明星股的醞釀所。 融資
公司融資范圍較寬,從低於五百萬美元到超過一億美元。公司可以用在美國上市的股票代替現金,作為收購其它公司的「貨幣」。
股票有較高流動性
公司通過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提高聲譽和信任度以吸引全世界各國的機構及散戶投資者。集中交易的市場結構,較好的流動性,較小的價差和較低的波動性有助於創造、保護及增加股東價值。
專營經紀人制度
美國證券交易所給每家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幫助以及共享重要信息。上市公司要選擇一個專營經紀人,該專營經紀人具有受託責任為公司股票創造最佳交易市場。另外,專營經紀人與上市公司直接溝通,幫助上市公司了解市場的實時狀況及進行市場預測。
幫助加強投資者關系
美國證券交易所給每家上市公司提供有關提升股東價值的特製服務來幫助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獲得較高聲譽和關注度。例如,幫助與分析師和投資者建立良好的關系;通過舉辦投資者見面會和網路會議等多種途徑使公司的信息獲得市場廣泛關注。
上市條件較為寬松
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比紐約證券交易所低。對中小企業和新興企業來說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是公司募集資金用於未來擴張的較好選擇。
美國證券交易所正在為個人和機構投資者,以及各個行業和不同規模的發行人創造金融機會。對不計其數的公司,投資者和股東來說,美國證券交易所就意味著新機會的誕生。 由於國際上有些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但難以滿足交易所正常的上市標准,其原因是業務性質或存在持續大量的研發費用支出所致。如果這些公司一但滿足以下的標准,也可以視為符合交易所上市要求。
財務准則 項目 慣用標准 替代准則 稅前收入 $750,000 上一會計年度或三年內的兩年度 公眾股的市場價值 $3,000,000 $15,000,000 價格 $3,00 $3,00 經營期 - 3年 股東權益 $4,000,000 $4,000,000 分配准則(適用正常和替代標准) 方案1 方案2 方案3 方案4 公眾股(市值至少達到3,000,000) 500,000 1,000,000 500,000 1,000,000 公眾股股東(持股100股以上) 800 400 400 800 平均日成交量 - - 2,000 -
『陸』 紐約證券交易所的歷史發展
在美國證券發行之初,尚無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大都在咖啡館和拍賣行里進行,紐約證券交易所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92年5月17日,當時24個證券經紀人在紐約華爾街68號外一棵梧桐樹下簽署了梧桐樹協議。1817年3月8日這個組織起草了一項章程,並把名字更改為「紐約證券交易委員會」,1863年改為現名。1792年5月17日,當時24個證券經紀人在紐約華爾街68號外一棵梧桐樹下簽署了梧桐樹協議,協議規定了經紀人的「聯盟與合作」規則,通過華爾街現代老闆俱樂部會員制度交易股票和高級商品,這也是紐約交易所的誕生日。1817年3月8日這個組織起草了一項章程,並把名字更改為「紐約證券交易委員會」。1863年改為現名,紐約證券交易所。從1868年起,只有從當時老成員中買得席位方可取得成員資格。 紐約證券交易所的第一個總部是1817年一間月租200美金,位於華爾街40號的房間。1865年交易所才擁有自己的大樓。座落在紐約市華爾街11號的大樓是1903年啟用的。交易所內設有主廳、藍廳、「車房」等三個股票交易廳和一個債券交易廳,是證券經紀人聚集和互相交易的場所,共設有十六個交易亭,每個交易亭有十六至二十個交易櫃台,均裝備有現代化辦公設備和通訊設施。交易所經營對象主要為股票,其次為各種國內外債券。除節假日外,交易時間每周五天,每天五小時。自20世紀20年代起,它一直是國際金融中心,這里股票行市的暴漲與暴跌,都會在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股票市場產生連鎖反應,引起波動。現在它還是紐約市最受歡迎的旅遊名勝之一。 紐約證券交易所交易所在一戰發生後不久(1914年7月)就被關閉了,但是這一年的11月28日又重新開放,使得各種債券自由交易支持作戰。1929年10月24日,「黑色星期四」,美國股票市場崩潰,股價下跌引起的恐慌又促使了大蕭條。1938年10月31日,為了恢復投資者的信心,提高對投資公眾的保護,交易所推出了15點計劃。 1934年10月1日,交易所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為一家全國性證券交易所,有一位主席和33位成員的董事會。1971年2月18日,非營利法人團體正式成立,董事會成員的數量減少到25位。 1953年起,成員限定為1366名。只有盈利250萬美(稅前)、最低發行售出股票100萬股、給普通股東以投票權並定期公布財務的公司,其股票才有資格在交易所掛牌。至1999年2月,交易所的日均交易量達6.7億股,交易額約達 300億美元。截至1999年2月,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超過3000家,其中包括來自48個國家的385家外國公司,在全球資本市場上籌措資金超過10 萬億。另外,美國政府、公司和外國政府、公司及國際銀行的數千種債券也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1934年10月1日,交易所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為一家全國性證券交易所,有一位主席和33位成員的董事會,1971年2月18日,非營利法人團體正式成立,董事會成員的數量減少到25位。2006年6月1日,紐約證券交易所宣布與泛歐證券交易所合並組成紐約證交所-泛歐證交所公司。1股紐約證交所的股票換成1股新公司股票,泛歐證交所股東以1股泛歐證交所股票換取新公司的0.98股股票和21.32歐元現金。新公司總部設在紐約。 1953年起,成員限定為1366名。只有盈利250萬美元(稅前)、最低發行售出股票100萬股、給普通股東以投票權並定期公布財務的公司,其股票才有資格在交易所掛牌。至1999年2月,交易所的日均交易量達億股,交易額約達300億美元。截至1999年2月,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超過3000家,其中包括來自48個國家的385家外國公司,在全球資本市場上籌措資金超過10萬億。另外,美國政府、公司和外國政府、公司及國際銀行的數千種債券也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6年年底,歐盟監管機構初步批准了紐約證交所(NYSE)與歐洲證券交易所(Euronext)的合並交易,從而為這筆交易的完成掃清了一個重大障礙。這預示著第一個橫跨大西洋的證交所並購交易在經過六個月的跋涉後向終點更進一步。
『柒』 證券交易所怎麼辦理
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是從事買賣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場所,通常被稱為「二級證券市場」。證券交易所訂有嚴格的規章制度來制約各個成員的交易活動,對於違反章程者給予開除、停止交易等紀律處分。各國政府還制定了有關法令,對各類證券交易進行控制。證券交易所並不直接從事股票買賣,只負責提供交易的便利,公布交易額和牌價,促進掛牌股票的交易。證券交易所的收益來自會員們繳納的會費、掛牌費和專項服務費,如電話費。行情自動記錄機使用費。這種收入用於解決交易所和各項開支或聘用人員的薪金。
從國外的經驗來持,開辦證券交易所需要具備以下幾個前提條件。
第一,要有穩定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經濟環境。投資者對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往往十分敏感,他們需要一種心理上的安全感。戰爭。國內動亂,以及重大的邊境沖突等政治變動,都會給國內的經濟活動造成不利的影響,並導致投資者發生心理恐慌。社會政治的長期穩定和經濟的迅速發展,不僅會促進開辟新市場,吸引企業家拓展新業務,而且能使投資者產生安全和信任感,激起投資的慾望。所以,穩定的政治局勢和良好經濟環境,對證券交易所的開辦至關重要。
第二,要對股票有相當大的需求。投資者只有對股票有所需求,才會願意購買。一般投資者可分為個人投資者和集團投資者,個人投資者需求量的大少,取決於他的實際收入水平,分對股票的股票市場的了解認識程度,以及對投資方式的選擇等因素。個人投資者對股票市場的形成有著很大的影響,但集團投資者對股票市場的發展也有不可忽視的力量。因為集團往往擁有大量的資金,並且願意購買長期股票,在股票交易中蘊藏著巨大的潛力,例如紐約交易所,盡管個人投資者的數量在不斷增加,約有4000多人,但其所佔的比重卻逐漸減少,而集團投資者(包括公司、銀行、各種基金會、保險機構等)則日益占居主導地位。其它資本主義國家也是一樣,如英國集團投資者佔有的股權達77%,日本達73%。但是,也要防止市場被集團投資者壟斷,否則市場將會變得沒有生氣。所以,在股票市場的建立和發展中,個人和集團對股票的需求都有同等重要的意義。
第三,要有足夠數量的、符合上市條件的股票存在,並可以自由轉讓和買賣,因為股票數量的多汪對其價格的穩定有很大影響。如果股票數量大小,會使很多的投資者追逐很少的股票,從而導致價格劇烈波動。例如韓國、泰國、約旦的股票市場,在初創階段至少有20家公司,每家有25%的資本額上市發行股票,以便進行交易。在活躍的股票市場,登記上市的股票為數更多。
第四,要對投資者利益加以保護。建立證券交易所,必須使投資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尤其是公司以外的投資者,更需要加以保護,以防止內部人員(主要股東、董事和經理)操縱股票,私分收益。同時,還要為經紀人、包銷人建立較高的職業標准,防止由於市場謠言等因素引起的過分投機活動。否則,股票舞弊或詐騙的暴露,將會使 投資者失去對市場的信賴。
此外,開辦證券交易所,還需要一支訓練有素的職員隊伍和一批經營股票業務的經紀人;同時,國家在稅收上對股票投資應該和其它投資方式一樣,給以同等的待遇。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證券交易所可以是字辦字管的,也可以是民辦民管的,可以是營利性的,也可以是非營利性的。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以及日本和大多數西文國家的證券交易所,都是協會性質的。他們從會員中產生董事會,由董事會行使管理交易所的全部權力,制訂交易所章程,規定交易所成員的業務行為准則等。這些交易所不是營利單位,也不中政府壟斷企業,它們是靠優良的服務,在投資者之間和其它交易所之間展開競爭的。
『捌』 紐約證券交易所章程/年報/招股說明書到哪裡能找到
http://www.nyse.com/
http://www.nasdaq.com/
英文官方網站能找到一切你想要的東西
『玖』 關於執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通知的第十四章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因觸犯刑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
(八)非自然人;
(九)被有關主管機構裁定違反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且涉及有欺詐或者不誠實的行為,自該裁定之日起未逾5年。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代表公司的行為對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職、選舉或者資格上有任何不合規行為而受影響。
第一百一十四條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要求的義務外,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公司賦予他們的職權時,還應當對每個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營業執照規定的營業范圍;
(二)應當真誠地以公司最大利益為出發點行事;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公司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對公司有利的機會;
(四)不得剝奪股東個人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分配權、表決權,但不包括根據公司章程提交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改組。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都有責任在行使其權利或者履行其義務時,以一個合理的謹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應表現的謹慎、勤勉和技能為其所應為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六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遵守誠信原則,不應當置自己於自身的利益與承擔的義務可能發生沖突的處境。此原則包括(但不限於)履行下列義務:
(一)真誠地以公司最大利益為出發點行事;
(二)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權力,不得越權;
(三)親自行使所賦予他的酌量處理權,不得受他人操縱;
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的同意,不得將其酌量處理權轉給他人行使;
(四)對同類別的股東應當平等,對不同類別的股東應當公平;
(五)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由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另有批准外,不得與公司訂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六)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七)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佔公司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對公司有利的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九)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十)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公司競爭;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二)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為目的,亦不得利用該信息;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構披露該信息:
1.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本身的利益要求。
第一百一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指使下列人員或者機構(相關人)做出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做的事:
(一)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
(二)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本條(一)項所述人員的信託人;
(三)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本條(一)、(二)項所述人員的合夥人;
(四)由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事實上單獨控制的公司,或者與本條(一)、(二)、(三)項所提及的人員或者公司其他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事實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本條(四)項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所負的誠信義務不一定因其任期結束而終止,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期結束後仍有效。其他義務的持續期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取決於事件發生時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
第一百一十九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因違反某項具體義務所負的責任,可以由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解除,但是本章程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己訂立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利害關系時(公司與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正常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准同意,均應當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利害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除非有利害關系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做了披露,並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准了該事項,公司有權撤銷該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對有關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其義務的行為不知情的善意當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人與某合同、交易、安排有利害關系的,有關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也應被視為有利害關系。
第一百二十一條如果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首次考慮訂立有關合同、交易、安排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聲明由於通知所列的內容,公司日後達成的合同、交易、安排與其有利害關系,則在通知闡明的范圍內,有關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視為做了本章前條所規定的披露。
第一百二十二條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繳納稅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亦不得向前述人員的相關人提供貸款、貸款擔保。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情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貸款或者為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
(二)公司根據經股東大會批準的聘任合同,向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者其他款項,使之支付為了公司目的或者為了履行其公司職責所發生的費用;
(三)如公司的正常業務范圍包括提供貸款、貸款擔保,公司可以向有關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相關人提供貸款、貸款擔保,但提供貸款、貸款擔保的條件應當是正常商務條件。
第一百二十四條公司違反前條規定提供貸款的,不論其貸款條件如何,收到款項的人應當立即償還。
第一百二十五條公司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所提供的貸款擔保,不得強制公司執行;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人提供貸款時,提供貸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擔保物已由提供貸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購買者的。
第一百二十六條本章前述條款中所稱擔保,包括由保證人承擔責任或者提供財產以保證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一百二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所負的義務時,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各種權利、補救措施外,公司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賠償由於其失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二)撤銷任何由公司與有關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訂立的合同或者交易,以及由公司與第三人(當第三人明知或者理應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了對公司應負的義務)訂立的合同或者交易;
(三)要求有關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交出因違反義務而獲得的收益;
(四)追回有關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收受的本應為公司所收取的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傭金;
(五)要求有關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退還因本應交予公司的款項所賺取的、或者可能賺取的利息。
第一百二十八條公司應當就報酬事項與公司董事、監事訂立書面合同,並經股東大會事先批准。前述報酬事項包括:
(一)作為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
(二)作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
(三)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務的報酬;
(四)該董事或者監事因失去職位或者退休所獲補償的款項。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監事不得因前述事項為其應獲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訴訟。
第一百二十九條公司在與公司董事、監事訂立的有關報酬事項的合同中應當規定,當公司將被收購時,公司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事先批準的條件下,有權取得因失去職位或者退休而獲得的補償或者其他款項。
前款所稱公司被收購是指下列情況之一:
(一)任何人向全體股東提出收購要約;
(二)任何人提出收購要約,旨在使要約人成為控股股東。控股股東的定義與本章程第四十八條中的定義相同。
如果有關董事、監事不遵守本條規定,其收到的任何款項,應當歸那些由於接受前述要約而將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該董事、監事應當承擔因按比例分發該等款項所產生的費用,該費用不得從該等款項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