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證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去第二款。
(二)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
(三)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四)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二)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三)將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② 解讀證券法第五十條
是股本總額的25%
③ 請問《公司法》哪幾條規定了上市公司條件請精確到第幾條。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④ 證券法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哪些屬於內幕信息
證券法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屬於內幕信息。
(4)證券法第五十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一條發生可能對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權結構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三)公司重大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報廢;
(四)公司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專維護社會經濟屬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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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是什麼
第一百五十八條證券登記結算採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章程、業務規則應當依法制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⑦ 哪一條法令規定在主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首發辦法第三十三條提高為發行人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7)證券法第五十條擴展閱讀:
關於對借殼上市股份流動性的要求,目前並沒有相關法規給予明確、直接的規定,普遍的判斷依據是滬深交易所《上市規則》對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解釋:指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10%。
而上述社會公眾是指除了以下股東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東: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
⑧ 依據證券法簡述上市公司中股票暫停交易的情形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是需要具備法定條件的,如果在上市後這些條件不再具備,或者公司發生了不利於繼續上市和不宜再在公開的資本市場籌集資金的情況,則需要採取暫停其股票上市、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措施。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⑨ 證券法適合於什麼方式設立的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發行、籌辦事項,除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外,還要符合《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採取發起方式設立公司的,應由全體股東共同制訂公司章程;當採取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制訂的章程需要在公司創立大會上通過,方能認定為全體股東的認可。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與程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兩種設立方式:發起設立與募集設立。前者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後者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1、發起設立程序(1)發起人發起。發起人之間訂立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及責任。(2)公司名稱的預先核准。在公司名稱獲得核准後,再以核准後的公司名稱進行設立公司的後續手續。(3)制訂公司章程。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由全體發起人共同制訂公司章程,並在章程上簽名、蓋章。(4)必要的行政審批。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經審批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5)發起人認購公司股份。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6)發起人繳清股款並驗資。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7)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發起人繳清全部股款並驗資後,應當召開創立大會,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8)申請設立登記並公告。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登記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給予登記的答復。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給予登記,發個公司營業執照。公司以營業執照簽發的日期作為成立的日期。公司成立後,應當進行公告。2、募集設立程序(1)發起人發起。發起人之間訂立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及責任。(2)公司名稱的預先核准。在公司名稱獲得核准後,再以核准後的公司名稱進行設立公司的後續手續。(3)制訂公司章程。全體發起人共同制訂公司章程,並在章程上簽名、蓋章。與發起設立不同的是,公司章程尚需待創立大會通過後方能生效。(4)必要的行政審批。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經審批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5)發起人認購股份。以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公司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應發行股份總數的35%。法律、行政法規對此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6)公告招股說明書,製作認股書。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募集資金的用途;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7)簽訂承銷協議和代收股款協議。發起人就股份的承銷的方式、數量、起止時間、承銷費用的計算與支付等具體事項,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發起人就代收和保存股款的具體事項,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8)召開創立大會。發起人應當在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30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創立大會通常被認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過程中的決議機構。創立大會對所列事項作出決議應當經過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9)設立登記並公告。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公司應當在創立大會結束後的30日內,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成立後,應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