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資租賃合同起租怎麼認定
融資租賃合同的起租,是指承租人將租賃設備列入財務融資租人固定資產賬簿,並在租賃設備上粘貼租賃資產標簽,或噴塗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標志;起租日是出租人為承租人支付的全部費用可以確定或者基本確定的時日,一般為承租人實際接收租賃物件的日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九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貳』 融資租賃合同與借款合同有何不同
借款、融資租賃都是涉及到金錢,無論是借款還是融資租賃,都需要簽訂合同。但融資合同和借款合同是不太一樣的,生活中人們有可能會遇到,因此最好能夠了解借款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的區別,那麼融資租賃合同與借款合同有何不同呢?下面就一起隨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1、合同主體之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必須是彼此相關的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分別簽訂購貨、租賃兩個合同,出租人一方面與供貨人簽訂供貨合同,一方面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但是兩個合同的標的物又是同一的,即供貨人從出租人處獲得貨款,而把設備交給承租人使用,兩個合同是各自獨立的,簽訂的目的不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也不同,但「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租賃和貿易不可分」又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基本特徵,即使在回租合同情況下,承租人與供貨人雖是合一的,但其是作為兩個不同主體出現的。而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與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
2、法律關系客體之區別
從標的物來看,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資金,是借錢還錢的合同;而融資租賃合同標的則是租賃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資並把借錢借物兩者有機結合起來的一種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必須出現「物」即設備、交通工具等,而不僅僅是「資」,沒有「物」,則不是融資租賃合同,並且根據《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及國外有關法律規定,這種物也限於一定范圍,不能是消費品或家庭用品等。
從實現合同的行為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出借人將資金的經營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轉移給借款人來實現的,因此,借款人得到出借人的借款後,其若用於購置設備等,則當然享有所購設備的所有權,其使用、收益乃以經營權為依據,而與出借人無涉;借款人到期只須歸還借款本息即可,借款到期則不存在返還所購之設備的義務。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則不能忽視物件使用關系的存在,他是通過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來實現的,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是歸出租人的,承租人取得的只是設備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租賃期滿,再根據合同雙方約定可由承租方取得所有權,續租或是出租方收回租賃物,亦即租賃期滿後的選擇權。
3、租金與利息計算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歸還借款本金外,還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除合同約定外,還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銀行貸款利率范圍,否則超出部分無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滿時一次性還清。而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租金的安排遠比單純的還本付息復雜。其計算包括設備價款、融資利息、銀行費用等總成本的回收及手續費、保險費等出租人的經營費用以及可得利潤等。具體計算則有附加率法、年金法(又可分為等額年金法、變額年金法、成本回收法)等,租金一般是租期內分幾次支付,均等付租或不均等付租,而且租金一般高於同期銀行貸款本息。
4、起算期限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從借款到位時開始計算;而融資租賃中,簽約時由租賃雙方商定訂明以開證日、提單日、最後一宗貨款支付日、抵達承租人工廠日或驗收日為起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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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融資租賃合同需要包含哪些必備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通常應包含多方面必備條款。
首先是租賃物條款,需明確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等詳細信息,這能確保雙方對租賃物有清晰認知,避免後續因租賃物相關問題產生糾紛。其次是租金條款,要約定租金的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租金的確定方式及調整機制也很關鍵,它直接關繫到雙方的經濟利益。再者是租賃期限條款,明確租賃開始和結束的時間,這對於雙方安排業務活動、資產規劃等都有重要意義。還有租賃物的交付與驗收條款,規定交付時間、地點、方式以及驗收標准等,保障租賃物順利交接且符合要求。另外,違約責任條款也不可或缺,明確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出現違約行為應承擔的責任,以約束雙方嚴格履行合同義務。
1. 租賃物條款詳細規定了租賃物的具體情況。比如名稱要准確無誤,避免因名稱混淆導致對租賃物理解偏差。數量明確能防止交付或使用過程中出現數量爭議。規格和技術性能的描述,能讓承租方清楚知曉租賃物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出租方也能依此提供符合標準的租賃物。例如在機械設備租賃中,詳細的規格和技術性能說明,能確保設備正常運行,滿足生產要求。
2. 租金條款是融資租賃合同的核心之一。租金金額的確定通常會考慮租賃物成本、利息、出租方利潤等因素。支付方式多樣,如按月、按季或按年支付等,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支付期限的設定要合理,既不能給承租方造成過大資金壓力,也不能讓出租方長時間無法收回租金。租金調整機制也很重要,如根據市場利率波動、租賃物使用磨損等情況適時調整租金,以平衡雙方利益。
3. 租賃期限條款明確了合同的時間跨度。在這個期限內,雙方需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對於承租方來說,要合理規劃租賃物的使用,充分發揮其價值;對於出租方而言,要保障租賃物在租賃期限內的正常使用功能。例如在房屋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的租賃期限能讓承租方安心裝修和使用房屋,出租方也能依此安排後續的出租計劃。
4. 租賃物的交付與驗收條款保障了租賃物交接的順利進行。交付時間的確定要考慮運輸、安裝調試等因素,確保租賃物能按時交付使用。交付地點的選擇要方便雙方交接,降低交接成本。驗收標准要清晰明確,承租方按照標准驗收,如不符合要求可要求出租方整改或更換。在車輛融資租賃合同中,嚴格的驗收條款能保證承租方拿到符合質量標準的車輛。
5. 違約責任條款對雙方起到約束作用。當一方出現違約行為,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出租方未按時交付租賃物等,另一方有權依據違約責任條款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責任。責任形式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這能促使雙方謹慎履行合同義務,減少違約行為的發生,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和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