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評證券法第41條和42條
經濟法
一直是以法條條文為考核對象,約占卷面分值的20%。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和房地產法;環境保護法
第一章 競爭法
必考內容,但是分值不是很高,而且考點直擊法律條文
第一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
從歷年考試出題的規律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出題范圍都沒有超出四種限制競爭和七種不正當競爭的內容。熟記該法第5條至第15條的內容
一、總則
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二、限制競爭行為(4種)
所謂限制競爭行為,是指相關市場主體利用自己的各種優勢來妨礙、阻止、排除其他市場主體進行公平競爭的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限制競爭行為有以下四種具體表現形式:
(一)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第六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1、限定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不得購買其他經營者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2、限定用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經銷的商品,不得購買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
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和配件。
4、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檢驗商品質量、性能為借款阻礙用戶消費者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
7、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
此類限制競爭行為,其主體具有特定性,一般的經營者不可能實施此種限制競爭行為。
法律責任:由省級或設區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以下罰款,公用企業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視為新的違法行為,從重予以處罰。
被指定的經營者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二)政府濫用行政權力的限制競爭行為
第七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政府部門的限制競爭行為主要表現為濫用行政權力,搞地方保護主義。
法律責任: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
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這種限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違背對方意願,強行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對方難以接受的不合理條件。
(四)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
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保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招標者和投標者串通,損害其他投標者的利益;投標者之間相互串通,損害招標者的利益,從而使競爭的公平性降低或完全喪失。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7種)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採取非法的或者違反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進行競爭的行為。它有以下七種具體的表現:
(一)混淆行為——欺騙性交易行為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指未經商標所有權人的許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既侵犯了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2、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依照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欺騙性交易行為又稱假冒或混淆行為,它是指經營者在其經營活動中以虛假不實的方式或手段來推銷自己的商品和服務,損害其他經營者及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侵權物品的處理:收繳銷毀尚未使用的包裝裝潢,責令消除侵權商品上的名稱、包裝、裝潢;收繳作案工具;銷毀侵權物品。銷售明知是上述商品的,比照規定處罰。已經取得專利的包裝、裝潢被仿冒的,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罰。
(二)商業賄賂行為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給予交易對方相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是否如實入賬」是判斷合法與非法的界限。
不得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管理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職工採用商業賄賂手段銷售或購買商品的行為視為經營者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檢查,可以對行賄行為和受賄行為一並調查處理,一並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三)虛假宣傳行為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所謂引人誤解的宣傳就是宣傳內容容易引起他人的錯誤聯想,從而導致其作出錯誤的購買決策,它具有極大隱蔽性,容易引起消費者和用戶的誤認。如,不明確的「買一送一」,附條件的贈送而在宣傳時不明確條件等。進行虛假宣傳的主體包括經營者、廣告的製作者和廣告的發布者,這三類主體對虛假宣傳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跳樓價」等對價格的虛假表示也構成虛假宣傳。用虛假的認證標志和質量標志、名優標志,屬於虛假宣傳行為,不屬於虛假表示行為。虛假表示(混淆行為)是「仿」,虛假宣傳是「編」。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四)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是指利用非法手段獲取、使用、披露其他經營者的商業秘密的行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標中的標底和標書內容等信息。
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處理。權利人應提供商業秘密及侵權行為存在的有關證據。權利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侵權物品可以作如下處理:責令將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銷毀產品,權利人同意採取其他方式除外。侵權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視為新的違法行為,從重予以處罰。
(五)低價傾銷行為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六)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1、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5千元。
有獎銷售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者常用的一種刺激購買力的促銷手段,法律並不禁止所有的有獎銷售行為,只禁止下列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第一,謊稱有獎實則無獎,或者對獎項內容作虛假、引人誤解的表示。第二,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第三,故意將設有標志的商品、獎券不與同類商品同時投放。第四,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5000元。在市場上可能看到以下情況:連環獎,即幾次中獎的最高獎金額相加之和超過5000元是否算不正當有獎銷售?這里就看每一次中最高獎是偶然的還是必然的,如果第一次中獎的最高獎金額獲得者當然是以後歷次最高獎金額的獲得者,這是採取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法律,顯然是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如果某一中獎者偶然中了連環獎中的各次最高獎,即使各次獎項的最高獎金額相加之和超過5000元,也不能認為是不正當有獎銷售。第五,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第六,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七)詆毀商譽行為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不是競爭對手的,則屬於一般侵犯名譽權。
商業詆毀行為是指經營者故意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為自己取得競爭優勢的行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構成這樣的行為必須是出於主觀故意捏造、散布虛假的事實,如果不是故意捏造、散布虛假的事實,而是採取對比的方式,對產品或服務的客觀情況給予描述,即使是通過這種方式使競爭對手的優勢明顯低於經營者,那麼也不能構成商業詆毀行為。例如,某礦泉水經營者通過實驗的方式證明純凈水澆花導致花卉的死亡,因此他得出結論人喝純凈水不如喝礦泉水,那麼像這種情況,雖然也有取得競爭優勢的目的,但也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節 拍賣法
一、總則
(一)拍賣的定義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拍賣的法律特點:
1.以拍賣形式進行的交易活動必須通過中間人即拍賣人來實現;
2.競價是拍賣最主要的特徵,買受人完全通過公開應價來取得交易資格;
3.現場成交是買賣關系得以成立的重要表現。
❷ 關於《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疑問定向增發受這條法律的限制嗎
在這種條件下,增發與買賣股票並不相同。
大股東定向增發股份所獲收益並不內歸公司所有。容
證券法47條指的是在二級市場(交易市場)買賣。
而定向增發是在一級市場(發行市場)。
如果大股東在賣出股票前事先知道上市公司要定向增發,通過買賣股票獲利,則構成內幕交易,甚至是操縱市場(大股東坐莊)。
❸ 關於證券法第47條的疑問
為什麼證券法第47條沒有禁止?答:歸入權制度 新《證券法》第四十七條新加入了公司歸入權制度:法律對於公司經營者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等規定了公司的股票在出現價格異常狀況的六個月之內所買賣自身公司股票的利益歸公司所有,並且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等等。以前沒有此項制度的時候,公司經營者可以憑借對於公司的經營過程較為了解,而在股票市場當中賺取差價獲取不當利益等,對於股東來說相當不公平,甚至損害了股東的權益,所以,此項規定實施之後,則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來徹查相關價格異常等事件,並且董事會應當在三十天內執行這項要求。過去因為大股股東把持董事會,因而導致小股股東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現在小股股東可以在發現狀況之後,要求董事會及時進行查處,假使董事會有可能因為被大股股東把持而損害小股東之權益之時,則小股股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必須說明的是,中國證券市場目前所採取的模式還是有點類似在〝摸著石頭過河〞,有很多以後會面臨到的金融衍生性商品,例如融資融券交易方式等,沒有辦法作出大刀闊斧或有前瞻性的預設,新的立法方面,也並沒有體現出較為前沿的突破,但是,另一方面較為慶幸的是,立法者在進行立法時也沒有直接的體現出法律的浪漫主義,也就是不顧一切的直接引用國外立法模式,而採取較為符合中國穩定發展國情的立法方式,可見,在未來,這部法律仍然可能會在日新月異的交易風險當中被找出實務上的操作漏洞,所以,應當可以預期將來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問題,但是,也正因為有了這樣的挑戰,從而提供了中國證券市場一個學習的機會,但是,這樣付出的代價是否值得,則待由廣大的投資者與立法者來思考。
❹ 新證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去第二款。
(二)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
(三)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四)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二)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三)將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❺ 請問,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的內幕人員。
所謂內幕人員就是擁有內幕信息的人,但在具體界定時,出現了兩個標准:一是按照「是否獲悉內幕信息」的標准,即凡是擁有內幕信息的人員不管其所處的地位或身份,也不管其如何獲取這些信息,均視為內幕人員;二是按照「人的身份或地位」來界定,即凡是處於特定范圍內的人員,不論其是否掌握內幕信息均屬於內幕人員。前者體現了內幕人員的實質性要求,後者易於操作。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專維護社會經濟屬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章內容查看附件。
❼ 按《證券法》第四十七條,那莊家做一隻股時,肯定持股超過5%,洗盤時又進行反復買賣,這不違法嗎
莊家都操控著幾十上百個賬戶操作呢,把資金分散,像散戶一樣,肯定不會超過5%的。
❽ 最新《證劵法》第四十七條該怎樣理解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是指買入的那部分股票,還是全部股票
指買入的那部分股票,夠5%的都包括基金也在內,是針對一,二級市場。
❾ 請教育一個有關證券法的問題:《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
個人認為應該是盈利。從立法本意講,是這些人利用內部消息進行短線交易而獲得了非法利益,對其他股民不公平,故法律規定將該部分收益收歸公司所有。如果連同本金也收歸公司所有,就變成懲罰性的處理了,從立法本意上看不出有懲罰的意思。
如果有此懲罰性的立法意圖,公司法會規定類似的懲罰性條款。
❿ 違反證券法第43條有什麼處罰詳細點,最好能引用原文。。。
違反證券法第抄43條的處罰襲: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原文: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