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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最新版

發布時間:2021-08-11 02:01:07

A.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監督、評價

第一百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負責對其業務范圍內的具體作業程序和風險控制措施進行自我檢查和評價,並接受證券公司上級管理部門和監督檢查部門的業務檢查和指導。
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相關人員有義務向證券公司報告內部控制的缺陷並及時加以糾正;相關人員應對違反職責范圍內的內部控制導致的風險和損失承擔首要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設立監督檢查部門或崗位,獨立履行合規檢查、財務稽核、業務稽核、風險控制等監督檢查職能;負責提出內部控制缺陷的改進建議並敦促有關責任單位及時改進。
監督檢查部門對證券公司董事會負責,並應同時向經理人員和監事會報告證券公司內部控制的建設與執行情況。
第一百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有高級管理人員專門負責證券公司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與評價工作。該高級管理人員和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可列席證券公司任何會議。
證券公司負責監督檢查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管業務部門。
第一百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為監督檢查部門配備足夠的具有法律、財會、計算機以及相關業務技能、經驗的專業人員,確保監督檢查部門的人員具有專業勝任能力,並為監督檢查部門及人員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證券公司監督檢查部門人員名單應向證券公司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監督檢查部門應加強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和常規稽核、非常規稽核,並將檢查結果報證券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證券公司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對監督檢查不力、發現問題隱瞞不報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所有部門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對拒絕、阻撓監督檢查部門工作和打擊、報復、陷害監督檢查人員的行為應嚴肅處理。
第一百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外部審計機構對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情況的檢查和評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阻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明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人員的內部控制職責。
(一)董事會負責督促、檢查和評價證券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負最終責任;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工作,並形成相應的專門報告。
董事會應對中國證監會、外部審計機構和證券公司監督檢查部門等對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認真研究並督促落實。
(二)監事會應對董事會、經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對證券公司財務情況和內部控制建設及執行情況實施必要的檢查,督促董事會、經理人員及時糾正內部控制缺陷,並對督促檢查不力等情況承擔相應責任。
(三)證券公司經理人員負責建立健全責任明確、程序清晰的組織結構,組織實施各類風險的識別與評估,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及時糾正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問題,並對內部控制不力及不及時糾正內部控制缺陷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一百四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缺陷的糾正與處理機制,應根據內部控制的檢查情況和評價結果,提出整改意見和糾正措施,督促業務主管部門和分支機構落實,並對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B.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基本要求

第七條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健全、合理、制衡、獨立的原則,確保內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內部控制應當做到事前、事中、事後控制相統一;覆蓋證券公司的所有業務、部門和人員,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確保不存在內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與證券公司經營規模、業務范圍、風險狀況及證券公司所處的環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內部控制目標。
(三)制衡性:證券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牽制;前台業務運作與後台管理支持適當分離。
(四)獨立性:承擔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應當獨立於證券公司其他部門。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樹立合法合規經營的理念和風險控制優先的意識,健全證券公司行為准則和員工道德規范,營造合規經營的制度文化環境。
第九條 證券公司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杜絕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客戶委託管理的資產及客戶託管的證券等行為,確保客戶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十條 證券公司應根據經營環境的變化,建立動態的凈資本監控機制,確保凈資本符合有關監管指標的要求。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證券公司治理結構。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包括科學的決策程序與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運作系統,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以及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證券公司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充分發揮監督職能,防範大股東操縱和內部人控制的風險。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與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之間保持資產、財務、人事、業務、機構等方面的獨立性,確保證券公司獨立運作。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清晰合理的組織結構,依據所處環境和自身經營特點設立嚴密有效的三道業務監控防線:即建立重要一線崗位雙人、雙職、雙責為基礎的防線,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制衡、監督的防線,建立獨立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項業務、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崗位全面實施監控、檢查和反饋的防線。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法人統一管理,建立具體、明確、合理的授權、檢查和逐級問責制度,明確界定部門、分支機構的目標、職責和許可權,確保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經營管理職能。證券公司業務授權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不同的工作崗位及其性質,賦予其相應的職責和許可權,各個崗位應當有明確的崗位職責說明和清晰的報告關系。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主要業務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健全隔離牆制度,確保經紀、自營、受託投資管理、投資銀行、研究咨詢等業務相對獨立;電腦部門、財務部門、監督檢查部門與業務部門的人員不得相互兼任,資金清算人員不得由電腦部門人員和交易部門人員兼任。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不斷完善業務、財務、人力資源等綜合信息管理系統,根據自身實際加強業務運作的後台管理,完善集中清算、集中核算、客戶資料集中管理等制度;提高實時預警、監控、防範風險的能力。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業務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的完整體系,運用包括敏感性分析在內的多種手段,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技術風險、政策法規風險和道德風險等進行持續監控,明確風險管理流程和風險化解方法。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包括授權管理、崗位職責、監督檢查、考核獎懲等在內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對經紀、自營、投資銀行、受託投資管理、研究咨詢以及創新業務等制訂統一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針對業務的主要風險點和風險性質,制定明確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應大力加強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的風險控制,建立自有資金運用的決策、審核、批准、監控相分離的管理體系,加強資金額度控制和資金使用的日常監控,對資金異常變動和大額資金存取等行為重點監控。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暢通、高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內部員工和客戶的信息反饋機制,確保信息准確傳遞,確保董事會、監事會、經理人員及監督檢查部門及時了解證券公司的經營和風險狀況,確保各類投訴、可疑事件和內控缺陷得到妥善處理。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真實、全面、及時地記載各項業務,充分發揮會計的核算監督職能,確保信息資料的真實與完整;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按照專人管理、相互牽制、適當審批、嚴格登記的原則,加強對合同、票據、印章、密押等的管理。重要合同和票據應有連號控制、作廢控制、空白憑證控制以及領用登記控制等專門措施。證券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業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電子印簽等的保管、審批、使用等應適當分離、相互牽制。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各類檔案包括各種會議記錄與決議、經營協議、客戶資料、交易記錄、憑證賬表、投訴與糾紛處理記錄以及各類法規、制度等檔案的妥善保管和分類管理。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和預案。

C.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介紹

為引導證券公司規范經營,完善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機制,增強證券公司的自我約束能力,推動證券公司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我會對2001年發布的《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發200115號)進行了修訂,現予發布,請參照執行。原《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發200115號)同時廢止。

D.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

(2006年6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1年10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指導證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內部控制機制,防範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各類風險,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按照《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
第三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第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健全業務隔離制度,確保融資融券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證券自營、投資銀行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等方面相互分離。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
第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與授權體系。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與授權體系原則上按照董事會—業務決策機構—業務執行部門—分支機構的架構設立和運行。
董事會負責制定融資融券業務的基本管理制度,決定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部門設置及各部門職責,確定融資融券業務的總規模。
業務決策機構由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及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制定融資融券業務操作流程,選擇可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分支機構,確定對單一客戶和單一證券的授信額度、融資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費率)、保證金比例和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客戶可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種類。
業務執行部門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具體管理和運作,制訂融資融券合同的標准文本,確定對具體客戶的授信額度,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操作進行審批、復核和監督。
分支機構在公司總部的集中監控下,按照公司的統一規定和決定,具體負責客戶徵信、簽約、開戶、保證金收取和交易執行等業務操作。
第七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前、中、後台應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各主要環節應當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和崗位負責,負責風險監控和業務稽核的部門和崗位應當獨立於其他部門和崗位,分管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管風險監控部門和業務稽核部門。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融資融券業務活動的控制,禁止分支機構未經總部批准向客戶融資、融券,禁止分支機構自行決定簽約、開戶、授信、保證金收取等應當由總部決定的事項。
第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選擇與授信制度,明確規定客戶選擇與授信的程序和許可權:
(一)制定本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客戶選擇標准和開戶審查制度,明確客戶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開戶申請材料的審查要點與程序。
(二)建立客戶信用評估制度,根據客戶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因素,將客戶劃分為不同類別和層次,確定每一類別和層次客戶獲得授信的額度、利率或費率。
(三)明確客戶徵信的內容、程序和方式,驗證客戶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了解客戶的資信狀況,評估客戶的風險承擔能力和違約的可能性。
(四)記錄和分析客戶持倉品種及其交易情況,根據客戶的操作情況與資信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其授信等級。
第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印製並使用融資融券合同標准文本。融資融券合同標准文本的內容應當符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和《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前,向客戶履行以下告知義務:
(一)以書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資規模放大、對市場走勢判斷錯誤、因不能及時補交擔保物而被強制平倉等可能導致的投資損失風險。
(二)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融資融券的業務規則、業務流程和合同條款。
(三)告知客戶將信用賬戶出借給他人使用,可能帶來法律訴訟風險,提示客戶妥善保管信用賬戶卡、身份證件和交易密碼。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後,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為客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
證券公司應當委託第三方存管銀行為客戶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營運成本、市場狀況以及客戶資信等因素確定融資融券的利率與費率,並通過營業場所、公司網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確定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客戶可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的種類、保證金比例和最低維持擔保比例,並通過營業場所、公司網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人實時監控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客戶債務價值及其比例的變動情況,當該比例低於合同約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按照約定方式及時通知客戶補足擔保物,並採取必要的措施對通知時間、通知內容等予以留痕。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強制平倉的業務規則和程序,當客戶未按規定補足擔保物或到期未償還債務時,立即強制平倉。平倉所得資金優先用於清償客戶所欠債務,剩餘資金記入客戶信用資金賬戶。
強制平倉指令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發出,發出平倉指令的崗位和執行平倉指令的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強制平倉的操作應當留痕。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由總部集中管理的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對融資融券業務的主要流程實行自動化管理。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的集中風險監控系統,系統應當具備業務數據集中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總量監控、信用賬戶分類監控、自動預警等功能,並應當設置必要的開放功能或數據介面,以便監管部門能夠及時了解和檢查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情況。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客戶資產的安全:
(一)加強對業務流程、技術系統的管理,防止出現技術故障、操作失誤、制度與流程漏洞、員工道德風險等可能影響客戶資產安全的問題。
(二)建立健全信用賬戶的管理和稽核制度,防止資產混用、賬戶混用、出借賬戶、虛假賬戶等問題。
(三)按照約定方式為客戶提供對賬單,如實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第三方存管銀行提供證券、資金明細數據,供客戶查詢。
(四)客戶因自身債權債務原因,導致其資產被凍結、查封、劃扣等重大事項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客戶。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監控和業務稽核。風險監控和業務稽核應當覆蓋事前、事中、事後的各個環節。
風險監控部門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實時監控和風險量化分析,對高風險賬戶比例情況、壞賬情況、集中度、賬戶限額等進行分析評估,提出相應的控制措施,並對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審批客戶信用額度、強制平倉等重大事項出具意見。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融資融券業務規模監控和調整機制:
(一)根據監管要求和自身財務狀況,合理確定向全體客戶、單一客戶和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
(二)對凈資本、流動性、資產負債等主要財務指標進行監測,並根據指標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融資融券業務規模。
(三)通過集中風險監控系統實時監控客戶融資融券未補倉規模,並通過調整融資融券業務規模使公司凈資本等主要財務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制定融資融券業務會計處理制度,審慎評估融資融券業務可能帶來的壞賬風險,在當期足額計提有關損失准備,並在會計報表中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內部報告制度,明確業務運作、風險監控、業務稽核及其他有關信息的報告路徑和反饋機制。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的信息報送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有關信息的統計與復核,保證向證監會及自律組織報送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客戶資料的管理。對資信不良、有違約記錄的融資融券業務客戶,證券公司應當記錄在案,並及時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 請問:上市公司內控制度誰有,越詳細越好,最好有實例!非常感謝!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xxfw/fgwj/bmgz/200803/t20080305_78002.htm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可對應上市券商):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xxfw/fgwj/bmgz/200803/t20080304_78047.htm

F. 2001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關於發布《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2003年12月15日 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

各證券公司:

為引導證券公司規范經營,完善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機制,增強證券公司的自我約束能力,推動證券公司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我會對2001年發布的《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發[2001]15號)進行了修訂,現予發布,請參照執行。原《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發[2001]15號)同時廢止。

G.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的介紹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於2006年6月30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1年10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32號)修訂。該《指引》共24條,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H.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附則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指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I.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證券公司規范經營, 完善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機制,增強證券公司自我約束能力,推動證券公司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慎監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是指證券公司為實現經營目標,根據經營環境變化,對證券公司經營與管理過程中的風險進行識別、評價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組織體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條 內部控制應充分考慮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控制活動與措施、信息溝通與反饋、監督與評價等要素。
(一)控制環境:主要包括證券公司所有權結構及實際控制人、法人治理結構、組織架構與決策程序、經理人員權力分配和承擔責任的方式、經理人員的經營理念與風險意識、證券公司的經營戰略與經營風格、員工的誠信和道德價值觀、人力資源政策等。
(二)風險識別與評估:及時識別、確認證券公司在實現經營目標過程中的風險, 並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風險度量方法對經營環境持續變化所產生的風險及證券公司的承受能力進行適時評估。
(三)控制活動與措施:保證實現證券公司戰略目標和經營目標的政策、程序,以及防範、化解風險的措施。主要包括證券公司經營與管理中的授權與審批、復核與查證、業務規程與操作程序、崗位許可權與職責分工、相互獨立與制衡、應急與預防等措施。
(四)信息溝通與反饋:及時對各類信息進行記錄、匯總、分析和處理,並進行有效的內外溝通和反饋。
(五)監督與評價:對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控制活動與措施、信息溝通與反饋的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發現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缺陷並及時改進。
第四條 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為證券公司實現下述目標提供合理保證:
(一) 保證經營的合法合規及證券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 防範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
(三) 保障客戶及證券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 保證證券公司業務記錄、財務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時。
(五) 提高證券公司經營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據證券公司經營目標和運營狀況,結合證券公司自身的環境條件,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根據市場、技術、法律環境的變化適時調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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