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回購協議
回購協議中的金融資產主要是證券。在發達國家,只要資金提供者接受,任何資產都可以回購。而我國回購協議市場交易分為國債回購交易、債券回購交易、證券回購交易、質押回購交易等。
由於回購交易雙方都有風險,因此交易通常是在高度受信任的機構之間進行,而且通常是短期的。為防止其他風險,協議可以規定在所提供的資金數額與所提供的證券的市場價值之間保留一定的差額。
回購協議有兩種最常見的交易方式。一是證券的買賣和回購使用相同的價格。協議期滿時,按約定的收益率支付本金以外的費用;另一種是回購證券時的價格高於賣出時的價格,而不同的是即時融資提供者的合理回報率。
(1)回購協議市場證券市場包括擴展閱讀:
回購協議的特點:
1、資本收益和流動性的結合增加了投資者的興趣。投資者可根據自己的供資安排,自由與借款人簽訂"次日"或"連續合同"回購協議,以增加資金的回報,但條件是資金可隨時為其他目的收回。
2、提高了長期債券的流動性,避免了證券持有人因出售長期資產變現而可能帶來的損失。
3、有強大的安全。回購協議的一般條款較短,並有100%債券作為抵押,因此投資者可以根據資本市場的變化及時提取資金,以避免長期投資的風險。
4、長期回購協議可用於套利。如果銀行以較低的利率通過回購協議獲得資金,然後以較高的利率放貸,則可以獲得利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回購協議
2. 金融市場包括什麼
3. 回購協議市場有哪些特點
回購協議市場的參與者十分廣泛,主要有中央銀行、各大金融機構、企業和政府。
其中,中央銀行參與回購協議市場的目的是進行貨幣政策操作,調節社會貨幣供給,而不是為了營利。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和企業既可以在回購協議市場上融資,解決短期資金的不足,也可以在回購協議市場上讓閑置的資金獲得收益。
回購協議作為貨幣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點:1.安全性高
回購協議有證券作為質押品,風險低。
同時交易場所為規范性的場內交易,交易雙方的權利、責任和業務都有法律保護。
2.流動性強
回購協議多以短期為主。
期限從1天到數月不等,如1天、7天、14天、21天、1個月、2個月、3個月和6個月等。
其中,1天的回購協議又被稱作隔夜回購,超過1天的回購協議則統稱為定期回購。
3.收益穩定並較銀行存款收益高
回購利率是市場公開競價的結果,一般可獲得平均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收益。
4.融入資金免交存款准備金
在回購協議市場上融入資金成為銀行擴大籌資規模的重要方式。
4. 證券回購市場的具體分類
證券回購可以分為場內回購和場外回購。場內回購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中心、證券交易報價系統內,由其設計並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標准化回購業務。如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展的證券回購業務,它就對回購業務的券種、期限結構、回購合約標的金額、交易競價方式、清算與結算的相關制度等內容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目前,在我國開展證券回購業務的場所.主要有上海證券交易中心、天津證券交易中心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證券交易中心等。
場外回購是指在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之外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國債服務中心、商業銀行證券部及同業之間進行的證券回購交易。目前,我國場外真正的證券回購並不多,據不完全統計,1994年場外證券回購量(按回購價格計算)約500億元左右。在西方國家,證券回購通常是一個無形市場,而非中心交易場所交易,即通過電話系統而達到回購協議。從長期趨勢來看,我們應當以非中心交易場所開展的證券回購為重點。 證券回購可以分為證券公司回購、委託回購和直接回購三種。證券公司回購是指證券公司為籌措資金而以附買回條件的方式賣出自己手持的債券。證券公司為了發揮其「零售商機能(Dealer function),通常要在自己的帳戶上保有一定數量的債券,但作為補充或調節在庫資金的主要手段,證券公司又會通過回購交易(賣出債券)來籌措資金。所以,簡單地講,證券公司回購就是證券公司為了自己籌措資金而進行的證券回購交易 委託回購是指證券公司以外的債券保有者為籌措資金而通過證券公司以回購交易的形式賣出自己保有的債券。
也就是說,債券賣出者以附買回條件的方式將自己保有的債券賣給證券公司,證券公司買了這些債券之後,又以附買回條件的方式在當天就將這些債券賣給購買者—— 事業法人、資金充裕的金融機構等。因此,在委託回購的場合,證券公司的在庫債券余額不會發生任何變化。直接回購是指商業銀行等資金不足的金融機構不通過證券公司和證券交易場所而直接以附買回條件的方式將自己持有的債券賣給債券購買者的行為。
1975年末,在日本又產生了一種新的證券回購交易方式—— 著地回購具體做法是:交易雙方以現在的交易約定買賣的債券銘牌和價格等條件,但要在將來的一個特定日再進行債券和現金的交割 著地回購的目的證於更加靈活地運用回購交易,以充分發揮回購交易的機能作用。著地回購發端於證券公司對農林系統金融機構的回購交易(為支持農林系統金融機構因農林生產的季節性而產生的資金問題))到1977年左右。由於金融緩和有了進展以及債券市場景況趨好,因此,這一種交易方式便得以進一步擴大。 規范化的證券回購市場應分為三個組成部分。
一是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的證券回購。它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是開展公開市場業務的主要方式。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或證券交易商辦理證券回購。
其目的就在於:滿足商業銀行或證券交易商對流動性即「頭寸資金的需要,或者說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或證券交易商提供再融資的手段,進而起到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的目標。這是其一;
其二,為貨幣市場確定一個較為合理的利率。
二是同業拆借市場操作的證券回購,即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金融信託投資公司之間開展的證券回購交易。它是同業拆借市場拆借短期資金的一種方式,即通過證券回購交易調劑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金融信託投資公司之間的頭寸」餘缺。
三是證券交易場所(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中心和STAQ系統等)操作的證券回購 它是證券商、企事業法人、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居民的海外投資家進行套期保值和融通短期資金的一種手段。
5. 回購協議中所買賣的證券主要有哪些
實行回購協議是指證券出售者在出售證券的同時,與證券的購買者簽訂協議,約定在一定期限後按照約定價格購回所賣出證券,從而獲得即時可用資金的一種交易行為,由此形成的短期資金融通的市場就是回購協議市場。
本質上,實行回購協議就是以證券為質押品的短期借貸行為。
證券出售者實際上是以證券作為質押品出售給證券購買者,從而獲得一筆短期借貸資金,在約定期限後,以原來的資金再加一定利息購回該證券。
回購協議中所買賣的證券主要有國庫券、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其他有擔保債券、大額可轉讓存單和商業票據等。
還有一種逆回購協議,實際上與回購協議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在逆回購協議中,買入證券的一方同意按約定期限以約定價格出售其買入證券,逆回購協議是回購協議的反向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