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存在證券的資金被別人偷用了,競是證券公司內部人。
呃,現在還有這種事?理論上來說目前已經不可能發生了啊,由於現在的保證金制度實行了三方存管,即保證金由第三方銀行進行託管,券商並沒有能力去觸碰正常的保證金啊。
如果如你所說的話,去證券公司打一份對賬單,包含所有的股票買賣和資金流水,再去銀行打一份包含這段時期資金流水的單子,接下來,找當地的證監局。完全可以走法律訴訟,證券公司會被監管機關罰的很慘很慘。。。
2. 法院如何凍結扣劃證券帳戶上的資金
一般由法院執行庭完成,當然是必須在接到強制執行通知後。
3. 證券賬戶裡面的錢被盜,有沒有這可能
如果和證券賬戶綁定的銀行賬戶有開通網上銀行的話 有這可能性把你的證券賬戶中的錢轉入銀行賬戶,再轉到他的賬戶上
4. 什麼叫盜竊金融機構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
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4)人民法院證券資金盜取糾紛擴展閱讀:
案例:砸取款機偷錢400獲刑8年法院認定為盜竊金融機構
拿著一紙袋,憑借一根鋼筋和磚頭水泥塊,泗洪一青年在夜深人靜的時候三次沖砸ATM機(自動取款機)去「取錢」。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被告人張豹以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一萬元。接到法院判決時,距離張豹19歲生日還差一個星期時間。
家住泗洪縣瑤溝鄉周塘村的張豹衛校畢業後,一時找不到工作,因為沒有任何收入來源,上網、吸煙等開銷又大,無所事事的張豹開始盯上了街邊的自動取款機。隨後,張豹開始尋找下手的機會。
今年3月4日,下午天空中開始飄起了蒙蒙細雨,張豹焦急地等待著一家家商店打烊。等到街上的行人在夜幕中漸漸隱去,接近午夜11點多鍾時,大街上已看不到人影了。
張豹把棉襖後面的帽子戴在頭上,然後面戴黑色毛線口罩,走到當地時代超市一店西側的自動取款機前,他看到自動取款機的面板上有一條裂縫,就用拳頭使勁砸。但砸了十幾下,自動取款機那裂縫還是原樣。
但他並不甘心就此罷手,發現路邊有一水泥塊,於是他拿起水泥塊向自動取款機一陣瘋狂猛砸,自動取款機面板終於被砸碎了,張豹從裡面取出400元後逃離現場。
3月7日晚10時許,有了第一次得手的經驗的張豹,帶上一根鋼筋、一個紙袋和半塊磚頭等作案工具,來到縣城農村合作銀行設在青陽鎮步行街西北角的銀亭,採取用拳頭砸、鋼筋撬銀亭東南側的自動取款機,欲盜竊機內現金。
後張豹發現來往行人較多而離開。此時,銀行的值班人員已在監控屏幕上發現了張豹砸自動取款機的一舉一動,他們立即向「110」報了警。
23時許,當張豹再次來到時代超市一店西側的銀亭,用拳頭砸、鋼筋撬自動取款機實施盜竊時,發現街上有巡防保安在巡邏,張豹慌張逃跑過程中,被巡防保安抓獲。
6月22日泗洪法院受理了檢察機關起訴張豹盜竊一案。7月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4日、7日晚,被告人張豹先後三次進入泗洪縣農村合作銀行設在青陽鎮時代超市一店西側、步行街西北角的兩座銀亭,用手扳、鋼筋撬、水泥塊砸其中三台自動取款機。
欲盜竊機內現金,造成時代超市一店西側銀亭一自動取款機損壞,價值計人民幣70233元,張豹三次共盜取現金400元。在張豹作案時,三台自動取款機內共有現金41.23萬元。
泗洪法院認為,張豹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張豹的辯護人則提出,自動取款機不屬金融機構,不應認定被告人張豹盜竊金融機構的辯護意見。
法院則認為,自動取款機是銀行營業場所的空間延伸,並處於銀行的嚴密控制之下,是金融機構的組成部分,自動取款機內的現金是銀行的經營資金。
被告人盜竊自動取款機內的現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盜竊金融機構。
被告人張豹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張豹認罪態度較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5. 法院查封證券個人帳戶問題
你干嗎要重開問題?法院可以裁定變賣被執行人股票賬戶上的股票,然後通過銀行配合將村關於銀行相應賬戶的股票款執行劃走!
6. 錢某與某證券公司營業部賠償糾紛案有什麼樣的結局
徐光唐滿
案情簡介
原告:錢某
被告:某證券公司某某營業部
原告錢某系在被告公司某營業部開戶的股民,從事股票交易多年。2007年1月8日,錢某從銀行的儲蓄賬戶往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上轉入資金3萬元,但因證券公司和銀行之間的信息傳輸出現故障導致錢某的資金賬戶多出了6萬元資金,即單邊賬。錢某當日在得知資金賬戶上無故多出了6萬元資金後,以其資:金賬戶上的全部款項購入某權證,且於當日拋出獲利,後又用其資金賬戶上的所有款項重新購入某股票。當日晚,證券公司和銀行進行例行對賬,發現了該筆單邊賬,按雙方簽訂的協議應當由證券公司負責調賬,因為該客戶銀行儲蓄賬戶上只有3萬元存款,銀行方面僅轉出了3萬元資金,從而使得證券公司被動地形成了透支融資的現象。次日,營業部工作人員與錢某進行了多次溝通,希望其能補足該筆透支資金或將相應價值的股票拋售填平資金賬戶上的赤字。但溝通沒有能夠解決問題,錢某拒絕了上述方案,並認為該筆錯賬資金是其和銀行之間的關系,與證券公司無關。營業部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於當日收盤之前將錢某股票賬戶上的用透支資金購買的相應股票強行平倉,收回透支資金。錢某以證券公司行為侵犯其財產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證券公司賠償其股票差價損失並要求被告退回平倉的傭金、印花稅和過戶費。
爭議焦點
該透支的6萬元的所有權之歸屬,強制平倉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審理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證券公司是否應對該強制平倉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及責任比例,應依據雙方的過錯程度而定。就錢某在此次事件中的行為而言,其在2007年1月8日委託證券公司為其購買股票過程,明知其通過銀證轉賬轉入證券資金賬戶僅為3萬元,加上賬戶中原有233.43元,其可用資金應為30233.43元,而錢某對證券資金賬戶在銀證轉賬後竟出現90233.43元的可用資金數額,不僅沒有進行資金來源的查證,反而貿然將全部資金投入股票買賣。且在1月9日證券公司向其說明多餘資金6萬元系銀證轉賬系統失誤所致,要求返還6萬元透支金額的情況下,仍拒絕退還。錢某明顯存在透支故意。而證券公司在1月8日股市收盤後發現透支,並在1月9日股市開盤時即與錢某進行溝通要求返還透支資金6萬元。金通證券在1月9日股市即將收盤但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對錢某利用透支資金購買的股票進行強制平倉,屬於及時阻止錢某單方透支交易行為。首先,依據銀行與證券公司對2007年1月8日銀證轉賬業務結束後進行的例行清算,確認錢某的透支金額非屬銀行所有,應由證券公司對此進行調賬。故錢某超出自有資金余額仍購買股票,其行為已直接構成對證券公司財產權的侵害。其次,證券市場的特性在於股票價格存在波動性,股票價格的變動並非可以完全預見,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而轉移。如證券公司不及時強行平倉,可能造成損失,及發生損失迅速擴大的跡象,而投資者也很難有足夠的資金彌補虧損。所以,證券公司為避免發生重大損失,將錢某利用透支資金購買的股票進行強行平倉,可以視同證券公司在一定條件范圍下的自行救濟,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應由客戶自行承擔。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沒有提起上訴。
7. 法院如何查封證券賬戶
個人,法人,集體或機構被法院查封財產,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賬戶會一並被凍結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
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8. 因債務糾紛,法院能否凍結對方的證券資金帳戶
債權人有權利對規定時間內不還款的債務人做出法院申請,保全其相應的資產或者凍結其賬戶,包括銀行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
如果金額大的話,你可以問我,債權債務危機處理軍師~
微womendouaizhy
9. 為什麼投資者以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為由起訴上市公司,必須以證監會的處罰決定作為前置條件
1、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第二條規定:「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當事人依據查處結果作為提起民事訴訟事實依據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2、在之後的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進一步明確「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除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外,還須提交以下證據:(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公證證明的復印件;(二)進行交易的憑證等投資損失證據材料。」第三十七條規定「本院2002年1月15日發布的《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3、綜上,如果沒有處罰決定,但有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也可以。
4、因虛假陳述的認定比較復雜,故最高法院規定了法院受理的前置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