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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15 21:40:02

① 2015基金金牛獎評選標准,規則,獎項設置,求祥細!

網易財經頻道
中國基金業金牛獎評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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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承諾按照信息披露材料的內容開展基金評價業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一)基本情況
註:「基金評價業務范圍」包括基金評級、單一指標排名、基金管理公司評級、評獎。
(二)評價人員情況
註:「主要從業經歷」是指從事金融業務相關的工作經歷。
(三)基金評價業務情況
1、基金評價指標體系的情況(評級機構填寫)
基金評級:
1)基金評級對象(包括不予評級的基金產品);
2)基金評級的理論方法、指標體系(包括各個指標間的相關性分析)、數據來源;
3)基金評級應用的分類方法和標准,以及最近一期的評價結果。
基金管理公司評級:
1)基金管理公司評級對象;
2)基金管理公司評級應用理論方法、指標體系和數據來源;
3)最近一期的基金管理公司評級結果。
單一指標排名:
1)單一指標排名的范圍(包括對哪些指標進行排名及各指標排名的對象);
2)各個指標的計算標准和方法。
2、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評獎的情況(評級、評獎機構填寫)
1)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評獎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獎項名稱、數量、主辦方、數據或技術支持單位、參選的基本條件);
⑴評獎機構、宗旨及原則
名稱:中國基金業金牛獎。
主辦:中國證券報社。
協辦: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評選宗旨:展示中國優秀基金及優秀基金管理公司,提高和擴大基金業在社會上的認同感,引導基金管理人更加註重基金持續回報能力,培育和引導投資人的長期投資理念,推動我國基金業朝著規范健康方向發展。
評選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評選周期:每年評選一次。
評選機構:「中國基金業金牛獎」設評選工作組,負責具體評獎工作。
評選工作組由主辦機構中國證券報社,協辦機構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專業人員組成。
⑵獎項設置與獲獎名額
獎項設置
涉及單只基金的獎項分為「五年期持續優勝金牛基金」、「三年期持續優勝金牛基金」與「年度金牛基金」;單只基金評選依據《中國基金業金牛獎基金分類體系》一級分類並考慮封閉式基金、指數基金的特殊情況,按封閉式、開放式股票型、開放式混合型、開放式指數型、開放式債券型、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六大類型分類實施。滿足資格認定條件的參評基金數應不少於10隻,該類別獎項才能實際進行評選。附表為參評六大類型基金對應的獎項設置。
涉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獎項包括「金牛基金管理公司」、「債券投資金牛基金公司」、「海外投資金牛基金公司」、「被動投資金牛基金公司」、「金牛創新獎」、「金牛特別貢獻獎」和「金牛進取獎」。
獲獎名額
「年度金牛基金」、「三年期持續優勝金牛基金」、「五年期持續優勝金牛基金」獲獎名額原則上不超過參評基金只數的5%;「金牛基金管理公司」獲獎名額為10家;「債券投資金牛基金公司」、「海外投資金牛基金公司」、「被動投資金牛基金公司」,獲獎名額為參評公司數量的5%,可空缺;「金牛創新獎」,獲獎名額為1到3家,可空缺;「金牛特別貢獻獎」,獲獎名額為1到2家,可空缺;「金牛進取獎」,獲獎名額為1到2家,可空缺。
⑶參選基本條件
中國基金業金牛獎對參評對象的規模、期限、合規合約情況作了一系列規定。具體內容詳見後文「2)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評獎的理論基礎、應用的指標體系和方法」中的「⑶各獎項的評選及評選指標體系」,其中對各獎項的參評條件均有嚴格限制。
2)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評獎的理論基礎、應用的指標體系和方法。
⑴評獎理論基礎與評獎方法
評獎理論基礎
「中國基金業金牛獎」評選工作遵照《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六項原則展開,即:
長期性原則,即注重對基金的長期評價,培育和引導投資人的長期投資理念,不得以短期、頻繁的基金評價結果誤導投資人;
公正性原則,即保持中立地位,公平對待所有評價對象,不得歪曲、詆毀評價對象,防範可能發生的利益沖突;
全面性原則,即全面綜合評價基金的投資收益和風險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得將單一指標作為基金評級的唯一標准;
客觀性原則,即基金評價過程和結果客觀准確,不得使用虛假信息作為基金評價的依據,不得發布虛假的基金評價結果;
一致性原則,即基金評價標准、方法和程序保持一致,不得使用未經公開披露的評價標准、方法和程序;
公開性原則,即使用市場公開披露的信息,不得使用公開披露信息以外的數據。
評選理論方法
「中國基金業金牛獎」評選遵循的理論方法如下:
①基金績效評價、基金管理人能力評價、基金合規性合約性評價等相結合,對評選對象進行全面綜合評價。
基金績效評價,以基金的投資收益衡量和業績衡量為基礎,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進行風險調整,從而形成對不同風險

②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八條 子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存在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經營運作、風險狀況以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三十條 子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在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基金管理公司轉讓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權;
(二)變更持股25%以上的股東;
(三)變更經營范圍;
(四)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解散;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子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變更名稱、住所;
(二)變更持股25%以下的股東;
(三)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四)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投資經理;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以固有資金對外投資;
(七)發生重大關聯交易;
(八)公司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九)公司涉及重大訴訟或者受到重大處罰;
(十)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的公司年度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監察稽核季度報告、監察稽核年度報告、財務報表等資料,應當包含子公司的有關情況,必要時應當單獨報送反映子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業務運營、財務狀況等情況的資料。
第三十三條 因子公司經營而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臨時報告。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設立申請材料存在虛假信息或者重大遺漏;
(二)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子公司的股權;
(三)子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要求,經營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進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四)子公司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要求及時報告有關事項;
(五)子公司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其他客戶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動;
(六)子公司違反勤勉盡責義務或者規避監管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子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子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及市場秩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他客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暫停子公司業務或責令基金管理公司清理、撤銷子公司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國證監會責令基金管理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及審核該公司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並可以對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擅自設立子公司;
(二)未經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擅自處置子公司股權;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要求,經營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進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四)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的要求披露關聯交易;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進行交易;
(六)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披露和報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參股子公司、在子公司任職或者領薪的情況;
(七)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要求報送有關材料,或者報送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八)子公司出現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所列違規行為;
(九)怠於對子公司的管理,導致子公司的治理和運營不合規或者出現較大風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子公司的,適用本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設立子公司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③ 基金驗資機構是證券投資基金的服務機構嗎

新《基金法》提出了基金服務機構的概念並單獨設立一章,對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律師會計師等八種基金服務應遵從的業務規范和相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等進行了規定。
《服務辦法》明確了各項基金服務業務的定義、機構資格條件、相關業務規范、違規行為處罰等具體內容,以及從事公開募集基金服務業務機構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進行注冊或者備案的具體程序。
《服務辦法》明確了從事基金銷售及銷售支付業務時所應遵從的基金銷售適用性原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安全及時劃付等業務規范。在保障資金安全方面,公募基金沿用現有資金監督體系;針對私募基金,《服務辦法》規定了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歸集方式,並鼓勵私募基金選擇現行公募基金資金監督體系。
對於從事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業務規范、利益沖突防範、持續監管等內容,《服務辦法》規定,公募基金保持目前行業現狀;對於私募基金,對從事相關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不做限制性要求。
同時,《服務辦法》還明確了基金估值核算機構的資格條件、法定職責及注冊程序等,要求基金管理人審慎選擇,強化對基金估值核算機構的評價和約束。《服務辦法》覆蓋了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投資人提供投資顧問服務兩類投資顧問機構,並對從事相關業務的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業務規范等進行了規定。
《服務辦法》還對基金評價業務做出細化規定,並將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納入監管。

④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與《證券投資基金》教材的區別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由 中國證券業協會編著,2010年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輔導書特點:
1.根據最新中國證券業協會2008年教材、大綱編寫。
2.研究並綜合歷年中國證券業資格考試教材特點、考題特點、考試特點。
3.根據學員的實際需要,直接面向學員的實際需求。
4.涵蓋學習與應試指導、考試大綱、題型解析、各章習題、模擬題及參考答案。
5.全面輔導學員學習,支持學員提高學習效率、提高學員的考試通過率。
本書是關於介紹「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的教學用書,本書筆者十八年來一邊參與上市公司、證券投資、私募基金、投資銀行等實工作,一邊從事證券研究。很早就親自參加並通過了證券資格各科考試。長期聽取並研究了部分券商的相關專家、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原中國金融學院的相關培訓教程。

《證券投資基金》,作者:中國證券業協會,出版社: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時間:2010年6月1日。《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投資基金》內容簡介:隨著我國資本市場規范化、市場化、國際化的發展趨勢日漸顯著,不斷提高證券經營機構的競爭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提升證券業從業人員和廣大證券市場參與者整體素質,顯得尤為重要。
1,隨著我國股指期貨的推出,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投資分析》等書中,增加有關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及其交易規則、股指期貨投資的風險分析等內容。
2,根據新修訂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在《證券發行與承銷》中修訂有關發行保薦制度的內容,增加有關創業板發行、上市、督導等操作上的特殊規定等內容;
3,對《證券交易》書稿進行全面梳理,調整了部分章節設置,根據新頒布的法規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增加了有關證券經紀業務營銷管理方面的內容,同時,簡化了有關證券交易結算方面的內容;
4,根據新發布的有關基金銷售的規范,修訂了《證券投資基金》中的相關內容,增加了分級基金、基金評價等內容;
5,在《證券投資分析》中增加了有關證券估值方法、債券估值等內容;第六,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中增加了有關證券交易、發行制度介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方面的內容;第七,對原教材中的基本概念、理論和基本框架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和修訂,對錯漏之處進行更正,刪除了已不再適用的內容。
由於編寫時間緊迫,書中難免有疏漏、錯誤之處,懇請讀者指正。

⑤ 規范基金評價業務,引導長期投資理念有哪些

2009年,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該規定還列舉了任何機構從事基金評價業務並以公開形式發布評價結果的禁止行為

⑥ 關於進一步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的正文

關於進一步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
為了保證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順利實施新《企業會計准則》(以下簡稱「新准則」),我會先後發布了《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有關銜接事宜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7〕15號)和《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企業會計准則〉估值業務及份額凈值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7〕21號)等文件。根據近期市場的變化情況和基金管理公司執行新准則中存在的有關公允價值認定和計量方面的問題,現對基金估值業務,特別是長期停牌股票等沒有市價的投資品種的估值等問題作進一步規范,並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基金管理公司應嚴格按照新准則、我會相關規定和基金合同關於估值的約定,對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有市價的,應採用市價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日無市價,但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二)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無市價,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了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等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三)當投資品種不再存在活躍市場,且其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採用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二、在基金估值過程中,特別是按上述第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進行估值時,基金管理公司應遵循以下原則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公司應保證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特別是應當保證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產生不利影響。
(二)基金管理公司應制訂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經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層批准後實行。估值政策和程序應當明確參與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員的分工和職責,並明確所有基金投資品種的估值方法,特別是要對按照第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進行估值時所採用的估值模型、假設、參數及其驗證機製做出規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品種進行估值時應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貫性。在考慮投資策略的情況下,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對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證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關的方法應當一致。除非產生需要更新估值政策或程序的情形,已確定的估值政策和程序應當持續適用。為了確保一貫性原則的執行,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相關內控機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應定期對估值政策和程序進行評價,在發生了影響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適用性的情況後應及時修訂估值方法,以保證其持續適用。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修訂建議須經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層審批後方可實施。基金在採用新投資策略或投資新品種時,應評價現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適用性。
(五)基金管理公司在採用估值政策和程序時,應當充分考慮參與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員的經驗、專業勝任能力和獨立性,通過建立估值委員會、參考行業協會估值意見、參考獨立第三方機構估值數據等一種或多種方式的有效結合,減少或避免估值偏差的發生。
三、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法規履行與基金估值相關的披露義務,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以下方面信息:估值政策及重大變化,按上述第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原則進行估值的,應涉及估值模型、假設、參數、對基金資產凈值及當期損益的影響;有關參與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員的職責分工、專業勝任能力和相關工作經歷的描述;基金經理參與或決定估值的程度;參與估值流程各方之間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沖突;已簽約的任何定價服務的性質與程度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條第(一)款改用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原則進行估值的,應本著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及時進行臨時公告。
四、託管銀行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估值及凈值計算的復核責任。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條第(一)款改用第(二)或第(三)款規定原則進行估值的,要及時通知託管銀行。託管銀行要認真核查基金管理公司採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當存有異議時,託管銀行有責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釋,通過積極商討達成一致意見。
五、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條第(一)款改用第(二)或第(三)款規定原則進行估值時,導致基金資產凈值的變化在0.25%以上的,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核。會計師事務所應對基金管理公司所採用的相關估值模型、假設及參數的適當性發表審核意見並出具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在對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出具審計報告時,應充分考慮報告期間基金的估值政策及其重大變化,特別是運用上述第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原則進行估值的適當性,採用外部信息進行估值的客觀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關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時性。
六、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估值工作小組應組織業界積極研究適用於上述第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的估值方法,供基金管理公司參考使用,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相關估值責任。基金管理公司採用其他估值方法的,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採用理由和該方法與行業普遍採用的估值方法的差異。
七、會計准則如對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另有新的具體規定時,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估值工作小組應及時指導基金管理公司修訂估值方法。

⑦ 基金排名制度都有哪些內容哪位朋友將這個內容詳細介紹下。雖然我沒分送你

中國證監會2009年11月17日發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進一步規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該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對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評級的評級期間不能少於36個月;對基金、基金管理人評級的更新間隔不能少於3個月;對基金、基金管理人評獎的評獎期間不能少於12個月; 對基金、基金管理人單一指標排名(包括具有點擊排序功能的網站或咨詢系統數據列示)的排名期間不能少於3個月; 對基金、基金管理人單一指標排名的更新間隔不能少於1個月。
此外,不能對不同分類的基金進行合並評價; 也不能對同一分類中包含基金少於10隻的基金進行評級或單一指標排名,同時也不能對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進行評獎或單一指標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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