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稅收籌劃
從已有文獻記載探源稅收籌劃的產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紀中葉的義大利,因為在那時,義大利的稅務咨詢業務中已存在稅收籌劃行為,義大利的稅務專家地位不斷提高,這可以看作是稅收籌劃的最早萌芽。稅收籌劃的正式提出始於美國財務會計准則,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在《SFAS109——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中首次提出「稅收籌劃戰略(Tax-planning Strategy)」的概念,並將其表述為:「一項目滿足某種標准,其執行會使一項納稅利益或營業虧損或稅款移後扣減,在到期之前得以實現的舉措。在評估是否需要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估價准備及所需要的金額時,要考慮稅收籌劃策略」。以上表述較為准確地說明了稅收籌劃與稅務會計的關系,盡管現代稅收籌劃的邊界遠遠超出了SFAS109所定義的范圍,但稅收籌劃始終是稅務會計的重要組成部分。
20世紀有三件里程碑式的事件可以認為與稅收籌劃的起源有一定的聯系:(1)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關稅收籌劃的重要聲明:「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使自己少繳稅,那麼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普遍認同,稅收籌劃第一次得到法律的認可,成為奠定稅收籌劃史上的基礎判例;(2)1947年,美國聯邦大法官勒納德·漢德(Learned Hand)在法庭判決書中
『貳』 原始股,投了一千萬,出來三千萬,怎麼做稅務籌劃,個人和公司兩個方
你好,股權轉讓一共是要交3種稅
A 1、印花稅 產權轉移書據的稅率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2、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
3、企業股東轉讓股權,會涉及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等於股權轉讓收入減去股權計稅成本後的余額。稅率: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企業所得稅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如何避稅?
A分兩種情況,看轉讓方是自然人還是法人股。溢價多少來制定方案。
如果轉讓方是法人股東的話,可以直接用捷稅寶通過個獨形式來幫法人股消化溢價部分的收益,從而降低法人股的企業所得稅。(注意合理性就好)
如果轉讓方是自然人,正常需要繳納20%的收益個稅,捷稅寶通過先以個人名義成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把轉讓方的股權平價轉讓給這個合夥企業,相當於轉讓方由這個個人轉變成了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會獲得轉讓股權收益,一部分可以按照正常20%繳納個人所得稅後享受地方政策退稅30%,另一部分通過個獨來幫有限合夥做費用,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把原來的20%稅率籌劃到現有的10%左右。
如果還是有不明白的地方,可追問
『叄』 上市公司稅收籌劃重點有哪些
1、項目投資。一般來說上市公司所從事的經營項目都是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並且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是多種多樣的。公司在投資的時候,如果能夠享受優惠政策,那麼不僅可以提高企業投資回報率,而且對於企業市場競爭力以及增強產業轉型的動力,都會有重要的調節作用。
2、並購重組。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之外,通過交易的方式實現自身股權、資產及業務等調整的行為被成為並購重組。通常表現為以一定的代價獲得其他企業控制權或者資產經營權的行為。需要了解的是:並購重組是上市公司做大做強的重要途徑之一。
3、股權激勵。企業員工股票期權(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
『肆』 上市公司的稅收籌劃如何進行
一、爭取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
最新頒布實施的《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因此,滿足以下條件可申請特殊性稅務處理,暫時不用繳納稅款: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50%)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選擇
三、資產與債權、債務等「打包轉讓」的運用
根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同時,根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股息所得為「免稅收入」,因此,在股權轉讓前,可以先分配股東留存收益。
五、成本「核定」的使用
根據最新實施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七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從之前部分地區實踐來看,比如,海南省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計稅成本。因此,對於部分近年來迅猛發展的行業而言(如房地產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進行核定的成本大於實際成本,可以適用這一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
六、變更公司注冊地址
為了招商引資,發展中西部地區的經濟,國家及地方層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多數經濟開發區都出台了財政返還政策。各地出台的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財政返還政策,實際上是降低了實際的稅負率。
2010年以來,針對上市公司限售股減持,更是一度出現了所謂的「鷹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權轉讓方實現了成功避稅,涉及金額高達數十億元。
七、「過橋資金」的引入
諸如房地產等近年來快速發展的行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企業的資產增值過大,相比較而言,賬面的「原值」過小,從而帶來高昂的稅負成本,甚至迫使並購重組交易的終止。
實踐中,為了提高被轉讓股權的「原值」,可以通過引入「過橋資金」,變債權為股權,從而實現轉讓收益的的降低,減少稅負成本。
八、分期繳納稅款的爭取
根據《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的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於個人股東在並購重組過程中存在的納稅金額過大,缺少必要資金的現實問題,實踐中,部分地區稅務機關採取了與個人簽署協議,分期繳納稅款的做法,並購企業及個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九、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籌劃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可見,無論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或是價款的支付都會影響納稅義務的產生,需要事先籌劃,推遲納稅義務的產生。
『伍』 股息紅利的稅務籌劃方法有哪些
股息紅利免稅法是稅法為從股東層面消除對居民企業間利潤分配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的一種方法。在適用股息紅利免稅法的同時,為了達到既要適當解決對股息分配的重復征稅問題,又要防止納稅人濫用股息紅利免稅制度避稅,保證稅負公平,而規定了一定的限制條件。
顯然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所以稅後利潤既是股息和紅利的唯一來源,又是被投資企業分紅派息的最高限額。而以固定紅利分配通常就可能存在二種情況,一是被投資方超出本企業創造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二是被投資方低於本企業創造的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
第一種情況下,投資企業收到的固定紅利,將超過按出資比例應分配的紅利,而超過部分來源不是被投資單位的稅後利潤。如果對該部分也免稅,顯然是濫用股息紅利免稅制度進行避稅。
在第二種情況下,投資企業收到的固定紅利,將低於按出資比例應分配的紅利,被投資單位會保留大量盈餘。顯然紅利來源於被投資單位的稅後利潤,符合免稅的條件。
約定固定紅利從股權轉讓和清算兩個角度來考慮,是否會導致投資企業不同的稅負呢。
如果投資企業預期轉讓股權,被投資方超出本企業創造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將導致企業凈資產大大降低,如果轉讓股權是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會使轉讓價格也相應降低。投資企業的資本利得由於過多地分配紅利而減少,由於稅法要對資本利得進行征稅,相應也降低了資本利得稅負。相反,如果被投資方低於本企業創造的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會增加資本利得稅。因此,投資企業預期將轉讓股權,必定平時盡量獲得更多紅利,給予被投資方更多的分紅壓力,導致被投資方超出本企業創造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投資企業利用紅利免稅政策而減少資本利得稅。而該方式下,違反了股息紅利免稅政策避免重復征稅的初衷,濫用股息紅利免稅進行避稅,存在很大的稅務風險。
如果投資企業預期清算被投資企業,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仍適用免稅政策。因此,只要前期固定紅利,未超過稅後利潤總額,不存在稅負變化。
總之,居民企業之間約定以固定紅利分配,需要注意兩個稅務風險:第一,部分稅前分配,固定紅利超過按出資比例應分配的紅利而導致的稅務風險;第二,濫用免稅政策進行避稅,故意利用紅利免稅而減少資本利得稅。企業稅務人員需要認真地理解股息紅利實質含義和掌握其限制條件,才能為企業節稅帶來最大限度的稅收利益。
『陸』 如何稅收籌劃
一、納稅人身份的選擇
根據目前「營改增」的稅收政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500萬的計算標准為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限內提供服務累計取得的銷售額,包括減、免稅銷售額和提供境外服務的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則適用一般的稅率,實行抵扣納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簡易徵收辦法。適用何種納稅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結合企業的資產、營收等財務狀況具體判定,如果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更有利,可以通過分立、分拆等方式降低年銷售額,適用3%的簡易徵收。
二、集團業務流程再造
增值稅較營業稅的一大優勢就是可以避免重復征稅,有利於行業的細分化和專業化發展,提高生產效率。在此背景下,企業集團可以通過將部分服務進行外包,做自己最為擅長的領域,舉個例子,「營改增」後,企業是選擇委託運輸還是使用自營車輛運輸,可以測算一下二者的稅負差異,非獨立核算的自營運輸隊車輛運輸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費用支出等項目,按照17%的增值稅稅率抵扣,而委託運輸企業發生的運費可以按照11%的稅率進行抵扣,企業集團可根據實際測算結果,進行調整優化。
三、供應商的調整
在增值稅抵扣制度下,供給方的納稅人身份直接影響購貨方的增值稅稅負。對於一般納稅人購貨方,選擇一般納稅人作為供給方,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稅額抵扣。如果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為供給方,取得的是小規模納稅人出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貨方不能進項抵扣。因此,「營改增」後,企業可以通過選擇恰當的供給方,實現稅負的降低。需要提醒的是,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給方,如果能夠取得由稅務機關代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可按照3%的稅率作進項稅額抵扣。
四、業務性質籌劃
「營改增」後,對於一些具有稅收優惠政策的業務領域,應積極通過籌劃向其「靠攏」,以爭取適用稅收減免政策。以「四技」(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為例,「營改增」前,國家對「四技服務」免徵營業稅,「營改增」後,國家對「四技服務」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因此,對於科技類公司而言,對外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簽署合同時,應在合同條款中凸顯「四技」合同的特徵,履行相關備案義務。同時,需要提醒的是,「四技」業務享受增值稅免稅,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下游采購方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混業經營獨立核算
「營改增」以來,在增值稅原有17%、13%稅率及3%、4%、6%的徵收率的基礎之上又增加了6%、11%兩個低稅率,同時將納入增值稅試點的小規模企業統一徵收率為3%.這樣一來,我國目前增值稅稅率體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徵收率。根據相關稅法政策,混業經營中,不同稅率項目需要分開核算,否則會統一適用高稅率,因此,企業在「營改增」後,應對涉及的混業經營項目分開核算,以適用較低稅率,降低稅負成本。
六、延遲納稅技巧
通過稅務籌劃實現推遲繳納稅款,無異於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因此,企業可以通過籌劃服務合同等方式推遲納稅義務的產生,但是前提是要合法,符合以下稅收政策規定:
(1)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發生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4)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柒』 股權轉讓如何做稅收籌劃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一般會涉及到4種稅,分別為印花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一般是萬分之五。增值稅一般只有轉讓上市公司股權並且持股的是企業才會交。而且也不是很高,按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稅率,一般納稅人為6%,小規模納稅人為3%。轉讓持股的人是個人需要繳個人所得稅,是企業的就繳企業所得稅。這個稅率就比較高了,根據企業的不同在15%-25%之間。下面就來介紹介紹怎麼對所得稅進行稅務籌劃。
計算公式:
所得稅額=(轉讓股權收入-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稅率 (與公司的估值沒有關系,因為評估價是能夠被操控的。)
股權轉讓的合理稅務籌劃
1、將股權以低價轉讓至有稅收獎勵政策的地方
2、在有稅收獎勵政策的地方以市場價格轉讓至受讓方
3、運用企業管理九段技術,運營、籌劃,跳出納稅循環圈,把稅降到最低
運用九段技術第八模塊「公司股權重組風險預控與成本量化」通過跳出納稅循環圈這個模式來進行股權重組的、稅務成本的優化和風險控制,達成股權重組高效的預期。
『捌』 股票稅收前前後後有幾種
你好,交易過程中的稅費包括券商交易傭金、過戶費以及印花稅。其中券商交易傭金中還包含著經手費和證管費(深交所稱監管費)。
股票交易稅費的多少是根據我們所完成的交易額所決定的。券商交易傭金一般不超過成交金額的0.3%。最低標準是5元,單筆交易傭金不滿5元按5元收取。印花稅按股票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收取,國家稅收不容浮動。過戶費深圳不收上海收,按1000股一元收取的,起點一元。
經手費和證管費一般都包含在傭金裡面的。經手費A股是按照0.0087%收取的。B股是按照成交額的0.026%所收取。證管費無論是a股還是b股都是按照額的的0.004%收取的。
股票是要交稅的,每次賣出股票都需要交印花稅,但投資者的股票交易盈利收入是不需要交稅的。因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來看,股票交易盈利收入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所以不用交個人所得稅。而印花稅的稅率一般是成交金額的1‰
打個比方來說,A打算賣出10000支股票,每支按15元的價格賣出,那麼A在賣出股票時需要交的印花稅=10000×15×1‰=150元。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玖』 如何利用股權架構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若對其籌劃得當,可以大大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
一、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籌劃
(一)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稅收籌劃
提取折舊是對企業固定資產予以補償的基本途徑。
對於提取的折舊應按期間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將其以折舊費用分期計入產品成本和費用。
因此,由於折舊都要計入成本,直接關繫到成本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納稅額的多少。
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方法有直線法和加速折舊法兩種。
(1)直線法
直線法,也稱使用年限折舊法,是按照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或工作時數和工作量)平均計算折舊的方法。
按現行制度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一般採用直線法,並按固定資產原價和分類折舊率計算。
直線法具體又可劃分為平均年限法、工作時數法和工作量法。
(2)加速折舊法
又稱遞減費用法。
是在折舊期間各年計提的折舊額逐漸減少。
加速折舊法的基本內容,是在固定資產使用前期多提折舊,隨著固定資產使用效率的逐漸降低,對其計提的折舊也逐步減少。
雖然在固定資產使用期限內計提的折舊總額和平均年限法的完全相等,但在固定資產使用的前幾年,由於多提折舊,計入成本的費用相應增加,也就減少了固定資產使用前期的經營利潤,相應地減少了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相當於得到政府的一筆無息貸款。
加速折舊法有多種方法,在現行制度規定只限於採用以下兩種: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允許實行加速折舊的企業或固定資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製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醫葯生產企業的機器設備。
(2)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項目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於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鹼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
(3)證券公司電子類設備。
(4)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
(5)外購的達到固定資產標准或構成無形資產的軟體。
為落實國務院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支持創業創新,國稅總局下發的《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規定:
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後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後購進並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企業應充分利用稅收優惠,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採用加速折舊辦法,進行稅收籌劃。
(二)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稅收籌劃
由於折舊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使得折舊年限容納了很多人為的成分,這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性。
在稅法允許的情況下,縮短折舊年限,有利於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後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後移。
所得稅的遞延繳納,相當於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