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券交易代理的代理關系
對券商來說,不管投資者的權利如何合法轉移和分配,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都是自己的客戶;但對於被代理人來說,對代理人的委託和對券商的委託,內容則有所不同,被代理人與券商的委託關系也需要通過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去完成和體現。券商為適當履行代理義務,一些必要的手續不可缺少,比如根據證券賬戶卡為投資者開立資金賬戶、按照投資者要求傳送交易指令和成交回報、辦理股票和資金的轉提等等。上述手續,可以由投資者本人親自辦理,直接對券商進行委託,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代理人應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理委託人與券商發生關系,辦理與證券交易相關的各項事務。
2. 證券承銷和證券代理買賣的區別
一,證券承銷和證券代理買賣的區別:
證券承銷主要是指一級市場,證券公司承銷要上市的企業的股票,是證券公司的投行業務。
服務對象是准備上市的企業,證券承銷有幾種形式包括代銷、包銷等,證券代理買賣,是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是按照投資者的委託指令進入交易所系統進行買賣。
屬於二級市場,服務的對象是個人或機構投資者
3. 證券公司的由來它的運行機制是什麼
證券公司
[編輯本段]定義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規定設立的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機構。
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
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准並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
[編輯本段]分類
從證券經營公司的功能分,可分為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和證券承銷商。
①證券經紀商。即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即傭金,如江海證券經紀公司。
②證券自營商。即綜合型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許可權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
③證券承銷商。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3種業務的。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
另外,一些經過認證的創新型證券公司,還具有創設權證的許可權,如中信證券。
證券登記公司是證券集中登記過戶的服務機構。它是證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並兼有行政管理性質。它須經主管機關審核批准方可設立。
[編輯本段]特點
一是大都為國有控股企業,資產的贈與必須滿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二是大都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沒有市場價格,但又有上市的規劃,能夠滿足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
因此,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的方式更適合我國證券公司。
4. 證券代理是什麼意思,是公司里的一個崗位哦 主要幹嘛的啊
1、近年來,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有關證券交易的民事糾紛呈上升趨勢,其中相當部分涉及證券交易代理行為。對證券交易代理行為的有關問題,理論界存在分歧,證券行業做法各不相同,有關訴訟的司法判決也不統一,因此,結合實踐進行較為深入的理論研究,制定規范化的指導意見已顯得十分必要。中國證券業協會目前正積極研究制定的證券經紀業務指引,也力圖對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在經紀關系的確立、變更和撤銷等事項中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由此衍生出來的其他法律關系進行規范。
2、證券交易中的代理行為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投資人與券商之間的代理關系,即人們熟知的證券經紀業務,另一方面則是投資者之間的代理行為。經紀不是一個准確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指由市場中介充當代理人,為買賣雙方提供信息和服務,撮合交易的一種行為。券商作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證券交易,交易的結果由被代理人即委託的投資者承擔。券商接受委託後,並不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證券交易,不佔有證券和貨幣,也不對基於有效委託發生的交易結果負責。因此,雖然券商也向投資者提供交易條件和信息服務,但券商與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行紀合同也不是居間合同關系,而是委託代理關系。證券經紀屬有償委託,傭金或手續費可以理解成委託方為代理成本支付的對價。
5. 什麼是證券代理
相當於兼職客戶經理,給證券公司介紹客戶,從中得到提成。不過現在隨著證券從業人員的增多,已經取消了兼職。
6. 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怎樣的業務
中國現有抄的交易所實行的都是會員制度 只有會員能買賣股票 有了會員席位才能買賣 而能成為會員的一般是證券公司或者保險類公司 要通過中國證監會批準的 所以一般的股民是沒有資格進去買賣股票 只能通過證券公司代理買賣 這也就是為什麼 要收手續費的原因 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 就是靠這個生活
7. 證券交易代理的介紹
近年來,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有關證券交易的民事糾紛呈上升趨勢,其中相當部分涉及證券交易代理行為。對證券交易代理行為的有關問題,理論界存在分歧,證券行業做法各不相同,有關訴訟的司法判決也不統一,因此,結合實踐進行較為深入的理論研究,制定規范化的指導意見已顯得十分必要。中國證券業協會目前正積極研究制定的證券經紀業務指引,也力圖對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在經紀關系的確立、變更和撤銷等事項中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由此衍生出來的其他法律關系進行規范。
8. 證券公司在代理買賣中遵循的三大原則是
效率原則 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勤勉原則
9. 證券交易代理的證券交易代理行為與證券交易實名制
研究證券交易代理行為還不能不提到證券交易實名制的問題。所謂實名制,就是用真實姓名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基本要求就是名義主體與實際主體的一致,也就是說,名義主體應當是民事行為法律後果的實際承擔者。我國從2000年4月1日起實施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要求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辦理儲蓄存款時,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證件,使用身份證件上的姓名,金融機構要按照規定進行核對,並登記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以確定儲戶對開立賬戶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權。過去金融機構為儲戶開立賬戶辦理存款業務時,既不需要儲戶持身份證件,也不要求其使用真實的姓名。施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個人存款賬戶的真實性,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
考慮到部分儲戶因種種原因不能親自到金融機構辦理存款的實際情況,《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同時規定了代理存款制度。實名制施行後,代理他人在原賬戶辦理第一筆存款或新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代理人除應當持被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證件外,同時還要持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證件辦理;以後在該賬戶再次存款時,不用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10. 代理證券業務的介紹
代理證券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委託辦理的代理發行、兌付、買賣各類有價證券的業務,還包括接受委託代辦債券還本付息、代發股票紅利、代理證券資金清算等業務。包括一級清算業務和二級清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