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交易賬戶里有個新股配售權益查詢,請問具體是個什麼意思
是告訴你,如果當日有深市新股可以申購的話,當日可以申購深市新股7000股。是因為你前期持有的股票市值,讓你得到了申購新股的額度。如果你不想申購新股,這個額度對你來說就沒有作用。
㈡ 股票要什麼時候買入後,才能享受分紅的權益
只要在「股權登記日」之前或當日買入,並仍然在這一天收盤後持有公司股票,就可以享受該公司分紅的權益。
比如,對於2019年的分紅,貴州茅台的股權登記日是2020年6月23日。那麼,在6月23號當天或之前買入,並在這天收盤後仍然持有貴州茅台的股票,就會享受到貴州茅台分紅的權益。
一般來說,股票獲利有兩個來源:資本利得和分紅。前者是通過「低買高賣」獲得的價差收益,靠老天爺賞飯吃;後者是由公司經營所獲得的凈利潤分配而來,靠的是公司的綜合能力。相對來說,分紅的來源確定性更高,也是投資者最應該重視的利潤來源。
㈢ 股票交易業務的權益有哪些具體的相關憑證如何
證劵開戶完全免費,綁定的銀行卡也一分錢不收,銀行轉證劵,證劵轉銀行,這兩個業務也不花錢。
股票交易的具體手續費如下:
1.印花稅:成交金額的1‰ 。2008年9月19日至今由向雙邊徵收改為向出讓方單邊徵收。受讓者不再繳納印花稅。投資者在買賣成交後支付給財稅部門的稅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實際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稅收由券商代扣後由交易所統一代繳。債券與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項稅收。
2.證管費:約為成交金額的0.002%收取
3.證券交易經手費:A股,按成交金額的0.00696%收取;B股,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01%;基金,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975%;權證,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45%。
A股2、3項收費合計稱為交易規費,合計收取成交金額的0.00896%,包含在券商交易傭金中。
4.過戶費(僅上海股票收取):這是指股票成交後,更換戶名所需支付的費用。由於我國兩家交易所不同的運作方式,上海股票採取的是」中央登記、統一託管「,所以此費用只在投資者進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費用,深股交易時無此費用。此費用按成交金額的0.002%收取
5.券商交易傭金:最高不超過成交金額的3‰,最低5元起,單筆交易傭金不滿5元按5元收取。
㈣ 證券交易即時行情的權益由誰依法享有
證券交易所。
新證券法第二十一條以及第七章等對證券交易所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為此《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進行了相應調整,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即時行情的權益由證券交易所依法享有。
根據《新證券法》第七章第一百零九條: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實時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的權益由證券交易所依法享有。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4)股票交易權益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在入市交易前,首先應了解一下證券投資相關的知識,根據自己的投資和儲蓄的需要確定投資額的大小,不應盲目入市。股票市場是高風險市場,投資其中可以在股市上漲時獲取收益,也可能蒙受損失。投資應根據自身對風險的承受能力選擇合適的品種及數量。
辦理帳戶卡可以通過所在地的證券營業部或證券登記機構辦理。深圳的投資者還可直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到工商銀行及招商銀行的代辦點辦理。合資格法人開戶則持營業執照(及復印件)、法人委託書,法人代表證明書和經辦人身份證辦理。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開設帳戶卡則需到本所直接辦理。
㈤ 股票有哪些權利
一,買入了股票就成為了股東。作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獲取股東身份憑證權
股份公司的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東手中的股票就是證明股東身份最有力的證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也就是說,股票上可以不記載股東的姓名,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也可能沒有股東的名字,只要手中擁有公司簽發的股票就是股東。因此,公司不能以股東名冊上未記載該股東姓名來對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實踐中,一些股份公司的運作並不規范,有的未向股東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製正式的股票。對於這種情況,可以綜合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股款繳納證明、股東名冊和注冊登記文件等各種形式來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股東也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義務。
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經採取無紙化形式,股東所持股份的證明形式就是中央證券登記公司的股票登記。因此,股東的身份可以通過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如果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權
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表。並未規定股東有對公司會計帳簿的查閱權,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在知情權上存在的最大差異。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不僅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還要向社會公眾、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見《公司法》第146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證券法》第65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但由於公司的控制權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東手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話語權同樣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大股東將股東大會、董事會流於形式,長期不按期召開股東大會,或者發生了臨時重大事項故意不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致使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10%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臨時會議。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個股東合並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廣大小股東將團結起來,將股權集中起來行使。參閱《公司法》第101條、第111條。
4,股東大會召集權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只能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實踐中,常常發生董事長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情況,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為此,新《公司法》第102條和110條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規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東大會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6,委託他人行使表決權
股份公司的股權一般都比較分散,股東人數眾多,許多小股東出於時間、精力、成本和話語權又不多等方面的考慮,往往沒有動力親自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這樣勢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東以及經營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畸形等不良現象,公司法為了鼓勵小股東積極維權,願意參與公司治理,賦予小股東以書面授權方式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由被委託人代為小股東根據授權委託書制定的許可權在股東大會上對股東大會議案和相應決議做出與委託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託人也可以接受多個股東的委託,集中行使表決權。這樣,小股東既完整表達了本人的意願,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同時又節約了成本費用。而且也有利於股東會中所要討論的議案的通過和具體執行。(見《公司法》第107條)
7,以累積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監事選舉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非職工董事、監事均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由於股東大會採取簡單資本多數決原則,控股股東完全可以通過控股地位占據選舉的多數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會、監事會完全成為控股股東的代言人。為了避免控股股東操縱公司,就必須引進累積投票制度,使中小股東有機會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發言人。為此,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按照這種方式,一個股東在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所投的總票數等於他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所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多寡決定當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員。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選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力關系。這種投票制度賦予了小股東與大股東抗衡勝出的機會,改變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東的絕對話語權,有利於社會公正價值的體現。
8,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新《公司法》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東對於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等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比有限公司更嚴格,只能在一種情況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對較寬,共計有三種情形,包括(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見《公司法》第75條)。兩者有所差別的原因在於:股份公司股東以自由轉讓股份為原則,以限制轉讓為例外,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轉讓為原則,在內部股東之間才可以自由轉讓股權,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少。
㈥ 股票投資屬於所有者權益嗎
不是的,企業購買股票投資,應該屬於企業的資產,不直接形成所有者權益
具體的記賬,分情況,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者長期股權投資
㈦ 什麼是權益性投資「權益性投資」和「股票、債券、基金」有什麼區別
權益性投資是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進行的投資,是企業籌集資金的一種基本的金融工具。
權益性投其主要特點是:一般沒有固定的收回期限和固定的投資收益, 投資方只能依法轉讓出資而不能直接從接受投資企業撤資,風險一般較高.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主要考慮接受投資企業的獲利能力,是否能夠獲得較高的回報以及影響\控制被投資企業是否有利於本企業的長遠利益.
「權益性投資」和「股票、債券、基金」的區別在於:
就是把按照一定標准選擇不同類型的股票或者債券,基金是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理財產品。
股票代表的是股東對公司的所有權,不能分配公司的利潤,以其持有份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和分享收益股票是一個公司股權憑證,不需要基民自己操作,股票的風險高,收益也高。
基金是一種投資組合產品,現主要指能在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基金的風險比債券高比股票低。
債券是公司發行的借款票據,股票持有人就是公司股東,而且基金有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收益相對固定。從投資角度講,持有債券的人只是公司的債權人,配置成一種組合理財,債券的風險低,也不對公司的風險承擔責任
㈧ 什麼是權益型債券如何進行股票交易
債券(Bond)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想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券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措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又被稱為固定利息證券。債券的含義債券是國家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規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此,債券包含了以下四層含義:1.債券的發行人(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機構)是資金的借入者;2.購買債券的投資者是資金的借出者;3.發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時期還本付息;4.債券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債券的票面要素債券作為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一般用具有一定格式的票面形式來表現。通常,債券票面上基本標明的內容要素有:債券的基本要素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票面價值包括:幣種;票面金額還本期限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時間。債券利率債券利息與債券票面價值的比率,通常年利率用百分比表示。發行人名稱指明債券的債務主體,為債權人到期追回本金和利息提供依據。上述四個要素是債券票面的基本要素,但在發行時並不一定全部在票面印製出來,例如,在很多情況下,債券發行者是以公告或條例形式向社會公布債券的期限和利率。此外,一些債券還包含有其他要素,如還本付息方式。債券的特徵:債券作為一種債券債務憑證,與其他有價證券一樣,也是一種虛擬資本,而非真實資本,它是經濟運行中實際運用的真實資本的證書。債券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徵:(1)償還性。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償還期限,發行人必須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2〕流通性。債券~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讓。(3)安全性。與股票相比,債券通常規定有固定的利率。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聯系,收益比較穩定,風險較小。此外,在企業破產時,債券持有者享有優先於股票持有者對企業剩餘資產的索取權。(4)收益性。債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入: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編輯本段]債券的種類1.按是否有財產擔保,債券可以分為抵押債券和信用債券。(1)抵押債券是以企業財產作為擔保的債券,按抵押品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一般抵押債券、不動產抵押債券、動產抵押債券和證券信用抵押債券。抵押債券可以分為封閉式和開放式兩種。「封閉式」公司債券發行額會受到限制,即不能超過其抵押資產的價值;「開放式」公司債券發行額不受限制。抵押債券的價值取決於擔保資產的價值。抵押品的價值一般超過它所提供擔保債券價值的25%一35%。(2)信用債券是不以任何公司財產作為擔保,完全憑信用發行的債券。其持有人只對公司的非抵押資產具有追索權,企業的盈利能力是這些債券投資人的主要擔保。因為信用債券沒有財產擔保,所以在債券契約中都要加人保護性條款,如不能將資產抵押其他債權人、不能兼並其他企業、未經債權人同意不能出售資產、不能發行其他長期債券等。2.按是否能轉換為公司股票,債券可以分為可轉換債券和不可轉換債券。(1)可轉換債券是指在特定時期內可以按某一固定的比例轉換成普通股的債券,它具有債務與權益雙重屬性,屬於一種混合性籌資方式。由於可轉換債券賦予債券持有人將來成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因此其利率通常低於不可轉換債券。若將來轉換成功,在轉換前發行企業達到了低成本籌資的目的,轉換後又可節省股票的發行成本。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可轉換債券應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發行公司應同時具備發行公司債券和發行股票的條件。(2)不可轉換債券是指不能轉換為普通股的債券,又稱為普通債券。由於其沒有賦予債券持有人將來成為公司股東的權利,所以其利率一般高於可轉換債券。本部分所討論的債券的有關問題主要是針對普通債券的。 3.按利率是否固定,債券可以分為固定利率債券和浮動利率債券。(1)固定利率債券是將利率印在票面上並按其向債券持有人支付利息的債券。該利率不隨市場利率的變化而調整,因而固定利率債券可以較好地抵制通貨緊縮風險。(2)浮動利率債券的息票率是隨市場利率變動而調整的利率。因為浮動利率債券的利率同當前市場利率掛鉤,而當前市場利率又考慮到了通貨膨脹率的影響,所以浮動利率債券可以較好地抵制通貨膨脹風險。4.按是否能夠提前償還,債券可以分為可贖回債券和不可贖回債券。可贖回債券是指在債券到期前,發行人可以以事先約定的贖回價格收回的債券。公司發行可贖回債券主要是考慮到公司未來的投資機會和迴避利率風險等問題,以增加公司資本結構調整的靈活性。發行可贖回債券最關鍵的問題是贖回期限和贖回價格的制定。不可贖回債券是指不能在債券到期前收回的債券。5.按償還方式不同,債券可以分為一次到期債券和分期到期債券。一次到期債券是發行公司於債券到期日一次償還全部債券本金的債券;分期到期債券是指在債券發行的當時就規定有不同到期日的債券,即分批償還本金的債券。分期到期債券可以減輕發行公司集中還本的財務負擔。債券與債券基金的區別債券基金是一種以債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它通過集中眾多投資者的資金,對債券進行組合投資,尋求較為穩定的收益。隨著債券市場的發展,債券基金也發展成為證券投資基金的重要種類,其規模僅次於股票基金。債券基金有以下特點:1、低風險,低收益。由於債券收益穩定、風險也較小,相對於股票基金,債券基金風險低但回報率也不高。2、費用較低。由於債券投資管理不如股票投資管理復雜,因此債券基金的管理費也相對較低.3、收益穩定。投資於債券定期都有利息回報,到期還承諾還本付息,因此債券基金的收益較為穩定。4、注重當期收益。債券基金主要追求當期較為固定的收入,相對於股票基金而言缺乏增值的潛力,較適合於不願過多冒險,謀求當期穩定收益的投資者。
相對於直接投資於債券,投資者投資於債券基金主要有以下優點:
1、風險較低。債券基金通過集中投資者的資金對不同的債券進行組合投資,能有效降低單個投資者直接投資於某種債券可能面臨的風險。
2、專家經營。隨著債券種類日益多樣化,一般投資者要進行債券投資不但要仔細研究發債實體,還要判斷利率走勢等宏觀經濟指標,往往力不從心,而投資於債券基金則可以分享專家經營的成果。
3、流動性強。投資者如果投資於非流通債券。只有到期才能兌現,而通過債券基金間接投資於債券,則可以獲取很高的流動性,隨時可將持有的債券基金轉讓或贖回。
我國目前已有債券型基金近18隻,合計份額近400億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