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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發布時間:2021-09-01 21:58:56

1. 不良資產證券化到底是個什麼意思怎麼那麼賺錢

不良資產證券化(NPAS)包括不良貸款(NPL)、准履約貸款(SPL)、重組貸款、不良債券和抵債資產的證券化。

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通過證券化,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不良資產轉化為在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在不增加負債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獲得一塊資金來源。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加快銀行資產的周轉,提高資產的流動性。

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將高風險權重的不良資產,變為風險權重相對較低的證券,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風險資產的比例。

(1)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擴展閱讀

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作用在於規避風險,增加資產的流動性,釋放資本,以從事具有更高邊際收益的項目。

商業銀行通過吸收存款來籌集信貸資金的成本,要低於通過證券化籌資的成本(由於資產支持證券風險要高於國債及銀行存款,根據一般定價原則,其利率必然要高於國債及銀行存款),因此,商業銀行在資金充裕又無合適貸款項目的情況下,對優良資產證券化缺乏經濟效益。

而不良資產證券化,對加快批量處置不良資產,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與效益,解決商業銀行資產流動不足、資本充足率低等問題則具有重要意義。

2. 什麼是不良資產證券化

直接看網路:不良資產證券化(NPAS)包括不良貸款(NPL)、准履約貸款(SPL)、重組貸款、不良債券和抵債資產的證券化。就是資產擁有者將一部分流動性較差的資產經過一定的組合,使這組資產具有比較穩定的現金流,再經過提高信用,從而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流動的證券的一項技術和過程。
說來說去就是要坑爹。

3.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及建議

1、法律限制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法制建設的速度有所加快,《擔保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等經濟立法相繼出台,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創造了一定的法律條件。但是,作為新興事物,發行不良資產支持證券還存在較多的法律障礙。主要體現在:特設交易載體(SPV)作為證券化交易的中介,是資產證券化的特別之處。 SPV業務單一,無需經營場所,也不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為了降低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成本,也要求盡可能少投入),只需要一個法律上的名稱,因此,它實質上是一個「空殼公司」。對這種特殊的實體,中國法律還沒有專門的規定,並且根據現行的《公司法》,它屬於限制的對象。《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在運作上,SPV是作為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主體,而中國《公司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得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得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並且,累計發行債券的總面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的凈資產額的 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的利息。而設立SPV,不可能也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資產並在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前三年就設立。這些都給SPV 的運作造成法律障礙。
中國應加快與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立法建設。立法體系必須著眼於交易成本的最低化和效益最大化。只有從資產證券化交易有關當事人的成本和效益角度考慮,才能真正促成有關當事人積極投身不良資產證券化,進而充分發揮證券化在解決不良資產問題中的作用。
2、稅收限制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規模一般都較大。因為考慮到成本和規模效益,如果資產證券化的規模較小,單位成本將太高,使得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無利可圖。美國學者阿諾德在1986年就曾估計,只有當其資產規模大於1億美元時,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才有利可圖。但如此大的交易額,可能導致龐大的稅收負擔。一是商業銀行將資產銷售給SPV過程中的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二是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三是SPV的所得稅。這將造成資產證券化的稅務成本過高而使資產證券化難以開展。
從促進不良資產證券化順利開展、盡快解決中國國有商業銀行風險的角度出發,中國應對不良資產證券化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能因為稅收而導致證券化融資成本大幅度上升使證券化融資在稅制上缺乏效率。
3、市場限制
一種金融工具能否順利推銷,需求一個決定性因素。如前面所述,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在中國有著很大的市場需求潛力,但由於目前中國對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這些潛在的市場需求還無法轉化為真正的市場購買力。因此,從為證券化產品市場培育投資者,也為更好地實現各種基金的保值增值出發,政府應適當放寬對投資基金、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的范圍限制。

4. 不良資產資產證券化真能化解風險嗎

不是化解風險,是轉移風險或分散風險。就像股票的定增來的錢來償還債務一樣

5.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是什麼意思

資產證券化起源於美國,是一種重要的金融創新工具,是證券技術和金融工程技術相結合的產物。一般來講,資產證券化是指把流動性相對較差的、但具有潛在現金流的金融資產(如住房抵押、應收賬款等)匯集起來,分類整理為各種資產組合,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債務證券的融資過程。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方面,是商業銀行將持有的流動性較差但具有未來現金收入流的不良貸款、應收賬款等不良資產集中起來(主要是不良貸款),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安排,對資產池中的風險和收益要素進行分割和重組,將其轉變為符合投資要求的可銷售證券,以此加速回收資金的過程。

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正面效益(1)資產證券化過程引入市場競爭和市場定價機制,提高了資金配置效率。(2)增加資產流動性,有效降低風險。(3)有利於改善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結構。(4)資產證券化能減少解決不良貸款問題的經濟成本和社會成本。(5)有利於形成商業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



6. 不良資產證券化就要來了,如何化解不良率

一是資產證券化。央行副行長潘功勝在記者會上指出,不良資產證券化是整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一部分,豐富了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內容,由此可見,不良資產證券化將成為處理銀行不良貸款的重要方式。
實際上,從統計上來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分為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2015年末1.27萬億元不良資產中,次級類資產為5923億元,可疑類資產為5283億元,損失類資產為1539億元,前兩者的比重為88%。在這三類資產中,只有損失類資產沒有任何價值,而次級類資產和可疑類資產價值盡管有一定比例的資產損失,但仍有較大的證券化價值。
未來一個時期,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標的,將集中在次級類資產和可疑類資產,特別是有一定現金流和抵押物處置價值的不良資產,可通過市場化的定價方式有效剝離。潘功勝副行長在記者會上強調,在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監管部門將嚴格控制風險,選擇管理水平較高的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試點,禁止實行多層證券化和再證券化,證券化產品只出售給機構投資者,同時強化信息披露,加強發行人、評級機構和中介機構的職責。
二是成立地方政府債務資產管理公司。除資產證券化工具外,處置銀行不良資產還應對不同類型資產進行分類施策。例如,今後一個時期,包括地方融資平台債務在內的地方政府債務,將可能成為銀行不良資產的重要來源。地方政府債務主要投向基礎設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帶有地方政府「第二財政」的性質,對於這類不良資產,盡管短期內可以通過發行地方債定向置換地方債務,緩解地方政府償債壓力,但長期內存量債務依然存在,應考慮財政部通過發行長期特別國債,注資成立「地方政府債務資產管理公司」,專門處理由於巨額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形成的不良資產。
三是採取「債轉股」方案。對於過剩產能行業可能形成的不良資產,可以採取「債轉股」的方案。各商業銀行獨資或合資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不良資產,把銀行與製造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股權關系。債權轉為股權後,製造企業原來的還本付息轉變為按股分紅,待企業經營狀況好轉後,通過二級市場出售股權、上市IPO、轉讓或企業回購形式回收化解這筆不良資產。

7.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1)資產證券化對於一國的法律、會計、稅收制度有特殊要求,在經歷了金融或銀行業危機的國家或地區(尤其是亞洲地區),不良資產處置的需要成為推動當地資產證券化市場及其制度建設的主要動力。NPAS的發展取決於各國對解決銀行系統風險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
(2)NPAS具有階段性的發起主體。初期以政府支持的重組和不良資產處置機構發起為主,如美國的RTC,韓國的KAMCO,日本的RCCJ,泰國的FSRA,但這類機構具有階段性。隨著各國證券化立法和市場環境的改善,商業性NPAS成為市場主體。其中商業銀行對自有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稱為直接不良資產證券化(direct NPA securitization),專業投資銀行同時收購多家銀行的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稱為委託證券化(principalled NPA securitization)。
(3)受發起主體演變影響,NPAS從融資證券化向表外證券化形式轉變。政府支持機構自身並沒有滿足資本充足率指標等方面的壓力,只需盡快回收資金,達到融資目的。如KAMCO的大部分NPAS中,最終風險仍由銀行保留。商業性NPAS對不良資產剝離的要求更為迫切。事實上如果只需融資,銀行不必對不良資產證券化,對正常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所需的交易成本和融資成本更低。
(4)NPAS交易結構不斷完善,能更有效地解決證券現金流和不良資產現金流之間的不對稱性,適應處置手段的多樣性,從而使可證券化的不良資產類型擴大。
(5)逐漸培育、形成了一批專門從事不良資產投資的機構投資者。歐美機構投資者成為亞洲不良資產及其支持證券的主要購買力和推動力,促進了國內投資者的培育和當地信用環境的改善,也促使不良資產的風險溢價逐漸降低。
(6)形成了專門針對NPAS的價值評估、證券評級、資產管理人評級標准。外資機構憑借著專有技術以各種中介機構的身份幾乎壟斷性地介入到證券化過程。

8. 不良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來做,怎麼做

一、資產管理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具體實踐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買斷,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後,批量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資產包的規模,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性買斷或分期買斷的方式,分期買斷的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壓力。
第二種模式是合作處置。在政策性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並不能深入產業,現階段可以聯合同行業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
第三種模式是反委託處置。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同時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負責不良資產的處置。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可將資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資本佔用,而風險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第四種是不良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後,通過測算現金流,採取折價的方式,以信託計劃作為SPV,然後發行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向投資者出售。至於不良資產後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在2006年到2008年期間,我國曾有過4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行金額總計約134億元,但是2008年以後,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此項業務也被叫停。2015年,重啟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呼聲漸高,預計不久之後該類業務將放行。
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范圍僅限於本省。除了傳統的處置手段以外,已經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逐步創新處置模式。
(1)輸血性重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對一些能夠起死回生的項目進行輸血,幫助企業走入正軌,實現溢價然後退出。
(2)以物抵債。對於一些優質的抵押資產,盡量不走漫長的訴訟途徑,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實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的雙贏。
(3)公開徵集重組方或者投資人。在擔任不良資產一級批發商角色的基礎上,吸引更多專業的社會投資人參與不良資產的投資,共享行業的利潤。
(4)聯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當地政府的資源,深化不良資產的處置,幫助地方政府剝離不良資產。
需要指出的是,在不良資產快速增加的背景下,雖然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無限商機,但是受限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框架和機制,也面臨較大的「去化」壓力。對於交易到手的不良資產,資產管理公司應通過分類管理,以獲取更大的利潤空間。對於債權類不良資產,基於「冰棍效應」,由於本金部分並不會發生變化,收益來源是利息或罰息,利潤空間比較有限,因此應該迅速化解;而對於物權類不良資產,基於「根雕理論」,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選擇長期持有及精雕細琢,以時間換空間獲取更高的收益。
二、銀行相關業務模式
目前國內銀行更多是通過債務清收、內部分賬經營、壞賬核銷、發放貸款增量稀釋、債務延期或重整、招標拍賣、債權轉股權、實物資產再利用等多種傳統的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受制於處置效率,在不良資產急劇增加的背景下,商業銀行已經開始創新處置方式。
在嚴格的考核壓力下,不少銀行在季末或年末等關鍵時間節點利用同業資金或者理財資金對接不良資產,實現不良資產出表,以降低不良率。亦因此,不良出表的定價一般由銀行當年的核銷額度來確定。具體而言,不良出表有以下幾種操作模式:
(1)資產管理公司代持模式。銀行為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授信,或者認購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債券,將資金注入資產管理公司,然後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從銀行獲取的資金接收銀行的不良資產,達到銀行出表的目的,同時銀行承諾未來回購資產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資產。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扮演的是通道的角色。
(2)銀銀互持模式。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再由銀行與銀行之間通過同業授信或利用理財資金對接。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或券商資管同為通道角色。
(3)銀行與外部機構共同出資成立子公司,直接收購母公司的不良資產,進一步開展不良資產的處置工作,處置收益由合作各方分成。
需要指出的是,代持和互持兩種模式實質上是銀行利用時間換空間的操作,雖然均實現了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性的出表,但風險仍然保留在銀行體系內。一方面,階段性的出表為銀行贏得了一定的空間,不良資產不用很快處置完,而是可以分散在未來的幾年內慢慢消化;但另一方面,銀行在付出資金成本的同時仍然要負責不良的處置,而在此後幾年處置收回的現金可能還不足以覆蓋資金成本以及人員運營費用,最終不得不降價再做一次買斷式的出售,導致延誤了最佳的出售時間,可能會得不償失。
三、信託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1、以通道業務為主的資本中介
信託公司長期以來跟銀行合作較多,可以跟一些城商行,尤其是偏遠地區的城商行合作,因為這些銀行所在地的不良率很高,不敢投資自己區域內的資產,但是非常願意投資安全區域內信用較好的大銀行的資產,信託公司可以扮演資本中介的角色,實現中小銀行的資金和大型銀行的不良資產之間的對接。
2、與資產服務機構合作,把不良資產產品化
在資產端,銀信合作業務為信託公司積累了銀行的資源,可以保證不良資產的供應。從信託公司的傳統業務來看,雖然不良資產並不是信託擅長的領域,但是信託公司一直擅長房地產、基礎設施、政府平台以及資本市場等各領域資產的產品化。由於資產服務機構本身具備資產處置的能力,信託公司可以聯合專門的資產服務機構成立基金,通過結構化的分層設計以及增信措施,對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這一模式可以使信託公司不斷向資產證券化靠攏,同時培育信託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
3、大投行模式:SPV+不良資產批發商
通過開展通道業務,信託公司培育對不良資產價值的識別和判斷能力,在此基礎上信託公司可以獲取大量的不良資產包,並將不良資產的處置及管理工作委託給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實現共贏。在這一模式中,信託公司是一種「大投行」的角色,既可做中間的SPV,又可做不良資產的批發商。
四、保險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大類資產配置的角度看,保險資金體量較大,對不良資產亦存在配置的需求。目前已經有保險公司參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實踐。具體而言,保險公司通過發行保險資產管理計劃,以明股實債的方式參投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並簽訂回購協議,由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具備國資委背景,所以風險較低。但在這一模式下,業務機會比較有限,不足以支撐保險資金長期配置的需求。
另外,在保監會政策放開的條件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與具有不良資產處置能力的機構合作,成立有限合夥基金,並作為基金的有限合夥人(LP),深度參與不良資產市場的業務。
保險資金甚至可以作為單一LP介入具體的優質項目,然後以基金份額作為基礎資產,發行項目資產支持計劃,進一步對接保險公司體系內受託管理的資金。這一模式中,保險公司可實現以基金份額作為杠桿,撬動整個險資體系。
五、非持牌機構相關業務模式
1、細分領域的不良項目投資
在房地產和小微貸等細分領域,市場上已經有一些比較專業的投資機構。例如有些民間資本或外資設立的房地產並購基金,專注投資具有違約風險的地產項目,通過對地段的選取、項目的精算等專業能力,獲取違約盤整及對標的項目的改造及運營提升所帶來的收益。還有民間投資機構專注於個人和小微企業以不動產做抵押的不良資產處置,由於標的較多,大大分散了個體的風險,而且個人和小微企業的抗辯能力較差,投資機構在司法上處於相對強勢的一方,處置起來相對容易,因而平均處置周期能控制在兩年左右,也能獲得較高回報。
2、不良資產產品化運作模式
目前已有資產服務機構通過設立不良債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主要是高凈值客戶。由於不良資產的處置周期一般在兩年以上,因此資產服務機構需要加強流動性管理,甚至用自用資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在產品設計方面,可以直接設計期限為兩年的產品,也可以設置不同期限的產品對接不同需求的投資者。

9. 為什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將不良資產證券化

從實踐上看,不良資產證券化是市場化處置不良資產的有效方式。
從我國國情來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一是有助於加快金融市場風險化解,降低商業銀行風控壓力。
二是有助於盤活像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首的中國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存量資產,更好地發揮金融救助功能。
三是有助於進一步豐富資產證券化市場產品種類,滿足不同的投資需求。

10. 不良貸款證券化的不良貸款證券化的必要性

從國際上看,不良資產引發的金融危機是災難性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其金融機構在泡沫經濟時形成的巨額呆賬阻塞了經濟大動脈的正常流動,而且東南亞金融危機也表明,如果一個國家的商業銀行普遍存在著大量的不良資產,該國的金融系統就十分脆弱,當受到某種外部因素的沖擊時,就可能會爆發嚴重的金融危機。考慮到我國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不良資產直接影響到商業銀行的生存和發展,必須及時加以解決。
1.我國目前處理銀行不良貸款面臨的問題迫切需要引入不良貸款證券化的新辦法。
我國目前處理銀行不良資產採取的主要做法是借鑒美國的經驗,採取RTC模式。我國於1999年4月至10月先後成立了信達、長城、東方、華融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專門負責接收四大國有獨資銀行的不良債權。2000年11月,國務院頒布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從事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可對所收購的不良資產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也可由債權轉股權企業依法回購。
從具體操作來看,我國各資產管理公司採用債權轉股權的方式處理銀行的不良資產。首先,由政府向資產管理公司注入資金,由資產管理公司按市價、面值或折價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即把銀行對國有企業的債權轉變為資產管理公司對國有企業的債權。其次,資產管理公司選擇某些具有發展前景的國有企業,把對該企業的債權轉變為該企業的股權,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該企業的股東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再次,在國有企業經營改善以後,資產管理公司可以轉讓它持有的股權來回收所投入的資金,或者以每年收取企業的贏利來補償所投入的資金。
這種債轉股的方式在目前看來,有利於緩和國有企業債務負擔過重的狀況,而且在國有企業產權關系不夠清晰,公司治理結構不夠規范的情況下,此方法也有助於推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但是,從長遠來看,債轉股的缺陷也會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來。現在由資產管理公司運作債轉股,轉股後的股份持有在政策上被稱作「階段性持股」,但如果由於資本市場薄弱,重組不到位,或者制度性因素妨礙了股份的出售,「階段性持股」就會轉為「永久性持股」。10年後,到資產管理公司終結時,這些股權可能會轉為財政部的國有股,在此情況下,還會形成通貨膨脹的壓力,因為其實質是依靠赤字財政補足企業的資本金。另外,我們還可以看到,目前的債轉股實際上是使風險較低的債權轉為股權,風險較高的債權仍然留在商業銀行內部,這對國有銀行降低風險可能會出現逆選擇或逆淘汰的問題,結果造成銀行整體風險水平的升高。當前,全國還普遍出現的一種現象就是,許多地方的企業把債轉股當作甩掉包袱的手段,紛紛去跑「指標」,以致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後,銀行的逾期貸款不正常上升,出現「賴賬經濟」,這種情況很可能會導致國家金融風險的逆向上升。
2.銀行實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優勢。
從20世紀70年代初開始到現在,資產證券化在金融創新手段中以其獨特的風姿,成為金融界圈內外人土關注的新熱點。它已經成為許多國家金融機構進行低成本融資和提高資產流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滿足機構投資者對固定收入證券投資的需求,促進資本市場深化的重要金融工具和金融技術,它對傳統商業銀行的影響是巨大的,其經濟意義也是深遠的。
一是增加了資產流動性。通過資產證券化,對不良資產進行轉移、隔離和集中處理,有助於銀行進行呆賬調整,使之增加資產流動性,改善經營業績。
二是獲得了多種低成本的資金來源。通過將資產轉化為得到擔保、保險等增級保證的適銷證券,銀行獲得的是一種其他融資方式所不能做到的達到投資級別的資金籌集方式。從投資者角度看,證券化使原先不能投資於抵押貸款、商業信貸的投資者可通過持有資產支持證券來達到間接投資的目的,而且,銀行在將資產出售的同時,一般保留貸款繼續服務權,從中獲得一定的費用收入,這些都構成了銀行資金的重要來源,並為擴大貨幣乘數的貨幣資金總量提供了條件,有助於新的社會資源的開發和優化利用。
三是能夠有效地降低風險。資產的出售可使資本得到釋放,釋放的資本可被再投資於其他更高收益、更低風險的加權資產,使總體資產的風險暴露程度下降。而且由於證券化使資產流動性提高,並將其面臨的資產提前償付風險向它方轉移,同時通過信用增級提高了交易質量,這種過程消減了銀行在資產負債的期限和流動性方面的風險。
四是提高了資金配置效率。通過將出售資產獲得的資金投資於其他資產,金融機構能有效分散面臨的非系統性風險,並且打破資產組合的地域和行業集中限制,使資金的融通渠道大大暢通,有助於資產配置效率的優化。
3.證券化是對債轉股的有力補充。
證券化和債轉股是兩種可供選擇的處理不良資產的方法,其方法實施上存在一些相同與相異之處。對銀行來說,它們都需對銀行債權進行重組,銀行賬面資產將會縮小,並有所損失,但不良資產會減少;對企業而言,兩者產生的後果不同,證券化使企業債務減輕,但企業仍受債務約束,而債轉股使企業債務徹底得到解決,企業受到的是股權約束;對政府而言,證券化方法使政府付出的不多,得到的不多,風險也不大,而債轉股使政府付出的是失去了對企業的債權,得到的是對企業的股權,使政府承擔的風險較大。
因此,債轉股與證券化兩種方法在處理不良資產時各有特色。在企業經營機制不健全,政府用於化解銀行不良資產的資金不是很充足等情況下,債轉股處理不且資產的有效性會受到影響,需要其他方式的補充協調,而資產證券化正是一種有效的補充方式,因此,開展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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