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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參股證券不得經營的業務

發布時間:2021-09-02 11:46:54

⑴ 為什麼2個以上的證券公司受同一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相同的證券業務

個人理解:
一個是防止利益沖突,比如兩家公司在同一區域開設營業部,就可能出現競爭,管理上比較復雜;或者都發資管產品,產生競爭。
一個是防止利益輸送,比如兩家公司共同配合通過自營業務轉移利潤、操縱市場之類的。

⑵ 誰知道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會採取哪種方式

簡單地說,允許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將會在以下幾個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1、引進境外資金,增強國內證券公司的資本實力,加大抗風險能力;2、引進國外先進的專業技術、管理經驗和投資理念,提高國內證券公司的業務能力、服務水平和內部管理能力;3、通過合作,有利於國內證券公司國際業務的開拓,以及國際知名度的提高。
至於誰能更好地抓住機遇,獲得進一步發展,將主要取決於外資如何選擇國內合作夥伴,以及採取何種方式參股國內證券公司。《規則》指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可以有兩種設立方式:一種是境外股東受讓、認購境內證券公司股權,從而使原境內證券公司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另一種則是境外股東與境內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新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根據《規則》中的其他相關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點判斷:
1、從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可以經營的業務來看,現有綜合類證券公司整體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可能性不大。
《規則》規定,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可以經營四類業務:一是股票(包括人民幣普通股、外資股)和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承銷;二是外資股的經紀;三是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經紀和自營;四是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與目前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經營的業務相比,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顯然要小的多,也就是說,如果綜合類證券公司要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就必須放棄很多已有的業務資格,因此,從這一點來看,現有綜合類證券公司整體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可能性應該不大。
2、從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來看,已經或者即將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證券公司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可能性也不大。
《規則》規定,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而近年來,為了籌集資金或者爭取上市,國內一些證券公司已經或者即將改製成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多為規模較大的公司,這些公司如果要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就必須改回到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所以這種可能性應該不大。
3、受到各方面條件的限制,經紀類證券公司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或者與境外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還存在一定的難度。
與綜合類證券公司相比,經紀類證券公司似乎較少受到業務類型和公司組織形式兩方面因素的限制,應該比較容易成為外資的合作對象,但是,受到一些條件的限制,經紀類證券公司變更為或者出資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還有一定的難度。
首先,由於經紀類證券公司普遍規模較小、業務單一、市場佔有率較低,因此,境外機構對其的關注程度不高,了解較少,合作的意願也就不是很強,從已經公開的一些境內外證券機構合作的情況來看,中方也多是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綜合類證券公司。
其次,由於《證券法》規定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因此其業務結構單一,特別是在承銷和自營業務方面缺乏經驗,這樣,在與境外機構的合作中,其總體效果可能不會很好。
第三,《規則》規定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符合《證券法》中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即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而且根據規定,新設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境內股東中應當至少有一名是內資證券公司,且至少有一名內資證券公司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因此,內資證券公司要想成為主要合作方,其出資至少應在1.7億元人民幣以上。而我國經紀類證券公司本身規模較小,資本實力有限,這樣的出資條件相對還是有難度的。
4、綜合來看,《規則》的出台最終仍將給綜合類證券公司帶來更大的發展機遇,而境內外機構的合作方式將主要在於共同出資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而且內資證券公司的出資很大程度上將以實物出資為主。
通過上述三個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到,雖然綜合類證券公司受到業務類型以及公司組織形式等方面的限制,難以整體變更為外資參股的證券公司,但是與經紀類證券公司相比,它們在資本實力、業務種類以及市場佔有率等方面都有著絕對的優勢,而且其中的很多公司還一直與境外機構保持著良好的合作與交流,因此,外資仍將會把注意力集中在綜合類證券公司上面。同時,鑒於業務類型和組織形式等方面的原因,境外股東與內資證券公司的合作可能將主要採取共同出資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方式。
具體而言,可以認為,在設立外資參股的證券公司時,境外股東將以貨幣出資,而內資證券公司將主要會採取實物出資的方式,實現兩方的合作。其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按照《規則》所規定的境外股東應具備的條件,內資證券公司可能選擇的境外合作夥伴都將會是一些規模和實力都非常強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相對於這些機構,我國國內證券公司的資本實力是較弱的,而我們能夠吸引他們的長處就在於熟悉國內各項證券業務,具有一定的市場資源和業務網路,因此,合作的方式應是強項聯合,即他們出資金,我們出人才及業務網路,也只有這樣才能獲得最好的合作效果,使兩方都收益最大。二是《規則》明確提出,境內股東可以用現金、經營中必需的實物出資,而境外股東應當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這就使這種合作方式成為可能。
值得指出的是,按照上述合作方式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國內證券公司的發展模式也將可能隨之發生變化,因為內資證券公司以實物出資有可能導致這樣的結果,即綜合類證券公司將現有的業務部門整體剝離,作價出資,與境外機構合作設立開展專項業務的子公司,如證券承銷業務等。這樣,綜合類證券公司一方面可以較好地結合《規則》的相關規定更為有效地引進境外機構的資金和技術優勢,在規模和業務能力等方面都獲得更快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實現業務的分開經營,提高專業化水平,同時通過母子公司的模式,對業務發展進行有效的控制。

⑶ 證券公司不得從事什麼業務

業務范圍有以下幾種: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要求: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 000萬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⑷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禁止出現哪些行為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二)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

(三)違規挪用客戶擔保物;

(四)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五)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⑸ 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或間接)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

你好!
根據證監會的規定,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0%;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⑹ 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為什麼可以投資證券 而且投資證券還是它的資產

證券投資在商業銀行屬於資產業務,商業銀行通過證券投資來獲得利潤,或者是保持短期流動性.比如,商業銀行購買國債,就是為了保持資金的流動性,隨時可以變現,以應付存款人取款和貸款人貸款的需求.目前我國規定商業銀行不可以進行股權投資

⑺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3,與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的區別

根據證監會的規定: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0%;
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
兩者的區別: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3,是指上市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
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是指上市的內資證券公司。
證劵公司上市,控股股東是內資股時,也就是內資佔50%以上時,就不受至少有一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於1/3的限制。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可以在25%以下。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不得超過49%。
境內股東中的內資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不低於49%。

⑻ 什麼是外資券商

你好,外資控股合資券商的概念
根據證監會《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證券公司即(一)境外股東與境內股東依法共同出資設立的證券公司;(二)境外投資者依法受讓、認購內資證券公司股權,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的證券公司;(三)內資證券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境外投資者,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的證券公司。根據以上標准,我國現有外資投資證券公司共13家。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依據其境外股東屬性大致分為4類:
第1類即中金公司,其歷史沿革較久、股東成份較多。1995年中金公司由中國建設銀行與摩根士丹利合資設立,2010年摩根士丹利將其持有股權轉讓給GIC等4家投資方,2015年於香港上市後引入公眾股東。
第2類合資券商的股東為中管金融企業所設在港中資機構,包括中銀國際證券與光大證券。
第3類合資券商的股東均為美國、歐洲地區的大型商業銀行或投資銀行,於2004-2011年期間批設,包括高盛高華證券、瑞銀證券、瑞信方正證券、中德證券、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與東方花旗證券等6家。
第4類合資券商依據CEPA(《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框架設立,股東均為港、澳資機構,於2016年3月後批設,包括申港證券、華菁證券、匯豐前海證券與東亞前海證券等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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