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總股本是不是指的企業的總資產
我認為總股本和總資產之間的差別只是用總股本的價格來間接的反映公司價值,至於股票的漲跌從根本上不會太大的影響公司的價值u,,與莊家炒作和整體的股市有關。
至於新股的發行由流通和非流通股,其和為代表總資產的總股本。其理論上放映的是公司的總資產!
其價值是經過特定的證券公司進行的價值評估。
我學過個公式;
{( 股票凈值*0.32+每股盈利*3.9+3.8)*上證指數}/1000
所得值在上下1.8倍以內的都屬正常!
僅作參考!
在算出結果以後得到的數字為每股基本價值。其中還有一個范圍
就是所得結果乘以1.8位最高上限。高出此值,為股價格過高。所得結果除以1.8為下限,低於此值為股價嚴重低估。
對了,差點忘記,上面公式中每股盈利如果是中報要再乘以2
因為我們計算的是一年盈利,中報給出的是半年盈利
2.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其融資金額與其公司的總資產有關系嗎,為什麼為什麼股票還可以再發
資產負債表中
總資產=總負債+所有者權益
所有者權益主要來自股東出資及資本公積計提
上市公司有融資需求是,符合新股再發行條件的,可以申請發行新股。這是法律允許的
3.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購買資產是什麼意思
通俗點就是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股票給特定的機構投資者,進而用募集來的資金收購自己母公司或別的公司的資產。
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意思就是通過定向增發股票給特定的機構投資者,進而用募集來的資金收購自己母公司或別的公司的資產。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也稱為定增。這個叫法主要是根據股票發行對象的不同,將股票發行方式分為非公開發行(Private placement)與公開發行(Public offering)。
4.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是為了什麼上市公司的注冊資本全是來源於股本嗎
暈,不是你想的那樣,發行股票是為了圈錢,將廢紙變成真實的現金。
5. 上市公司根據什麼發行股票的數目和股票的價格的是不是發行股票的價格高就證明該公司的資產雄厚呢
發行價格的確定不是由上市公司自己決定的,是由保薦機構進行公開詢價確定。股票發行前會召開發行上市推介會,會議由保薦機構組織,邀請各大投資機構參加,會後,所有的參會機構填寫詢價單,給出各自覺得該上市股票合理的股價,且表明是否申購。
6.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和公司資產有什麼關系
發行新股的資金屬於新增的資本,也就是新增的資產。
恆生指數是香港股票市場的一個股票指數,其成份股包括幾個H股,還包括其他港股。
註:H股指在香港上市的中國內地企業,不包括在香港上市的外國、香港本地企業。
7. 一個上市公司發行股票,這個公司原有的資產有沒有在發行的股票中占份額
這個公司發行股票,會將原有資產折算為股份由原來的持有人繼續持股,不過通過上市後,鎖定期結束,該部分股票就可以被出售轉讓!!
8. 什麼叫上市公司能上市的公司它們需要多少資產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能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其它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3、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8)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是公司的資產嗎擴展閱讀:
股票型上市公司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6)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債券型上市公司
(1)已經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2)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3)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4)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債券發行的條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