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開發行證券條件是什麼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貳』 請問,宜信屬於公開發行證券還是非公開發行為什麼
本身不是券商 是不允許公開發行的 只能非公開發行
『叄』 證券法規中對擅自公開或變向公開發行證券設立的公司。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是說這家公司是採取「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而設立的公司,這樣的公司按《證券法》的規定是要取締的,發起人還要被罰款。
『肆』 什麼是股票的公開發行
你好,公開發行指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向社會公眾公開地發售證券。在公募發行情況下,所有合法的社會投資者都可以參加認購,包括個人投資者、法人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等。
『伍』 證券公開發行行為的界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2)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2.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3.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陸』 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有哪些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柒』 所有在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都是上市公司嗎
是的,「上市」一詞……多種意思。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但是人們混淆的有時候會和上到實體市場(實體商品買賣)才叫上市公司的說法是荒唐的……
『捌』 證券法對證券公開發行的界定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如果被認定為公開發行證券,但未經過批准,則構成違法發行證券,也可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其他形式的非法集資行為。
《證券法》第10條規定的公開發行證券,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核准機構可以是證監會,也可以是國務院其他證券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
核准制不僅適用於我國公司的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也適用於公司發行股票或其他證券;不僅適用於我國境內企業在我國境內上市,也適用於我國境內企業在國外上市。
此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既包括公開發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發行人首次發行新股時,公司原有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也稱「老股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三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玖』 面向市場上所有的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證券方式是
向二級市場發售的是IPO,IPO後是公開增發。還有一級市場呢。
『拾』 哪些情況構成證券的公開發行
針對特定對象的公開發行制度之由來:
《證券法》通過規定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發行核准程序等規定,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就證券發行環節而言,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體現在發行核准程序之中。雖然《證券法》明確規定,在我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均適用本法,但其實上述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和發行核准程序都只適用於證券公開發行。為了彌補以前《證券法》未界定公開發行的缺陷,2005年通過的《證券法》修正案在第10條二款明確界定了公開發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