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能不能投向貸款
明顯不能,我國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存貸業務不是券商的業務范圍,雖然融資融券有點像借貸關系,但僅限於股票,不過目前聽說正在討論券商像銀行貸款問題。分業經營能降低金融風險,但效率低;混業經營效率高但容易出問題。我們國家維穩為主,不可能混業
Ⅱ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包括什麼
指使用自有資金,以營利為目的買賣證券的行為,買賣的證券主要是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等
Ⅲ 證券公司 即券商含義 做什麼的 經營范圍
你好來!
我國的股民不能直接買源賣交易所的股票,要通過一個中介通道交易股票,這些中介通道,就是證券公司,這種通道業務,是目前證券公司的一部分業務,叫經紀業務。證券公司的四大業務:經紀業務、投行業務、自營業務、資產管理業務。自營就是證券公司用自有資金炒股(投資),資產管理業務就是證券公司接受客戶的委託,用客戶資金投資,相當於現在的基金,投行業務就是做一些和企業融資有關的業務,比如IPO、並購承銷之類的。證券公司是交易所的會員單位。
這個答案夠通俗了吧?
如有疑問,請追問。
Ⅳ 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特別規定
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
(2011年4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2年11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明確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的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可以買賣本規定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證券。
第三條 證券公司可以委託具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或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
證券公司將自有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認可的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或者委託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且投資規模合計不超過其凈資本80%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第四條 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從事《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品種以外的金融產品等投資。
設立前款規定子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並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關於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的規定,事先報經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批准。
證券公司不得為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五條 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不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只能以對沖風險為目的,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第六條 證券公司與本規定有關事項的凈資本和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應當符合證監會的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證監會此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
Ⅳ 證券公司能否投資實業,比如投資設立非從事證券業務的子公司
自己 做股票投資的
Ⅵ 什麼是證券公司直接投資
所謂直接投資是指證券公司利用自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以獲取利潤。 而不是在二級市場買賣股票獲利。
Ⅶ 證券公司自營與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參與資產管理的區別
規模控制:證券公司可以以自由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與1個集合計劃的自由資金不得超過總規模的5%,且不超過2億員,參與多個集合計劃的不超過15%。
運作賬戶:自營自己名義開設的自營賬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必須在專門賬戶中。
門檻不一樣:自營 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1億,凈資本5000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限定性>=3億 非限定性>=5億
*非拷貝,自己總結的*
Ⅷ 請問證券公司可否以自有資金從事不動產投資活動
您好:
仔細閱讀了你的問題做如下答復:
《 證券法》125條規定證券公司只能從事以下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證券經紀業務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相關的財務顧問
從事上述(1)至(3)項業務的最低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從事(4)至(7)項中的一項的最低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億。
從事(4)至(7)項中的兩項以上的最低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
注冊資本應是實繳資本。
從上面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證券公司不能從事不動產的投資活動。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滿意求接受。
Ⅸ 券商自營業務包括什麼
證券自營業務指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進行金融標的的交易,以獲取營利。買賣的證券產品包括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A股、基金、認股權證、國債、企業債券等。
Ⅹ 投資范圍的規定有哪些
基金按投資對象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股票型基金就是絕大部分資金都投在股票市場上的基金;
2.債券型基金就是絕大部分資金都投在債券市場上的基金;
3.混和型基金就是根據情況將部分資金投在股票上而另一部分資金投在債券上的基金(當然這種投資比例是可變化調整的),甚至根據事先的規定也可以部分投資在其他品種上;
4.貨幣市場基金就是全部資產只投在貨幣市場上的各類短期證券(風險很低但收益也低)的基金。
這些基金的投資風險由高到低的順序大致是,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
非上市公司是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的 如果要想讓所有員工都持股 員工人數又很多的話 只能私自發行內部職工股 也就是只要內部人知道 並不辦理工商登記的
非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債券,其方法,步驟和上市公司一樣,只是不能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
(2011年4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2年11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明確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的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可以買賣本規定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證券。
第三條
證券公司可以委託具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或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 證券公司將自有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認可的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或者委託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且投資規模合計不超過其凈資本80%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第四條 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從事《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品種以外的金融產品等投資。 設立前款規定子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並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關於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的規定,事先報經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批准。 證券公司不得為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五條 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不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只能以對沖風險為目的,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第六條 證券公司與本規定有關事項的凈資本和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應當符合證監會的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證監會此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