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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人員離職公示時間

發布時間:2021-04-23 12:16:48

㈠ 理財經理離職公示幾天

理財經理離職,公示期不得低於3個工作日,而且要求當事人按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和工作交接,必須拿到離職證明。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1)銀行理財人員離職公示時間擴展閱讀:

1、應提前30天提出辭職,30天中包括法定休息日,請假肯定要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

2、一封合格的辭職信一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也可以再加上一些個人的意見和建議,推薦合適的接班人等內容,但措辭和語氣一定不能過激,以免白紙黑字上留下對你不利的「案底」。

3、勞動合同被扣下,後續如果有勞動爭議,就失去了最有力的證據,應該努力和公司協商返還合同。若合同並未返還,在30天內應注意收集自己工作的證據,比如工作筆記、工作視頻等,以防不時之需。

4、辭職具體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勞動者要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在月頭遞交辭職信,找公司離職簽字同意。

(3)勞動者按照公司人事部管理辦理離職手續,可能要按離職單,找各部門經理簽字同意。

(4)工作交接後,公司人事部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勞動者社保手冊、員工檔案,結清剩下的工資。

5、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 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2)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3)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 ,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於與XX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

(4)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 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並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5)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6)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㈡ 如果自己所在的理財公司出事。提前多久離職可以不負法律責任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勞動者離職後,用人單位經公安機關查處,案件涉及到勞動者的,勞動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與勞動者是否離職無關。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㈢ 銀行理財客戶經理提出離職申請是否必須有6個月脫密期

沒有規定銀行理財客戶經理提出離職申請,是否必須有6個月脫密期。
當事人所說的脫密期,實際上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這種保密事項,是雙方共同遵守的:單位額外支付保密費用,當事人確保不外傳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商業秘密包括兩部分:非專利技術和經營信息。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信息;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信息。商業秘密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商業秘密和其他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相比,有著以下特點:第一,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其他知識產權都是公開的,對專利權甚至有公開到相當程度的要求;第二,商業秘密是一項相對的權利。商業秘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內容的商業秘密,他們就和第一個人有著同樣的地位。商業秘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後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第三,能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第四,商業秘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於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秘密的公開。一項技術秘密可能由於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受保護的期限。
我國有關法律從不同角度對商業秘密加以了保護。
第一,從商業秘密持有者與侵害商業秘密者之間的關系看,除了雙方沒有任何關系,但侵害者通過不正當手段,如盜竊、利誘、脅迫等侵害商業秘密情形外,侵害商業秘密主要發生在買賣、承攬、授權、僱傭關系中,其中在僱傭關系中是最容易發生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通過不正當手段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作了規范。合同法對存在民事合同關系情形下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作了規范。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存在保守商業秘密約定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作了規范,這包括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約定和僱傭關系下的約定。公司法、刑法主要對存在勞動關系的侵害商業秘密的情形作了規范。
第二,在存在勞動關系的情形下,現有法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都有一個前提,即都是勞動者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不包括勞動者到其他企業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是經營者,根據該法第二條的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三,不同法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面寬,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害主體的資格沒有限制,所有知曉商業秘密並違反約定或者規定的勞動者,都可以構成侵害商業秘密。公司法規定的侵害主體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刑法則規定的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其次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既保護非專利技術,也保護經營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則主要保護商業機會,商業機會包括經營信息,但不包括非專利技術。最後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規范勞動者工作期間的保守商業秘密行為,而且規范勞動者離職後的保守商業秘密行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規范勞動者任職期間的保守商業秘密的行為。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解除後,不得使用或者披露信息的義務包含生產的秘密環節,以及足以構成商業秘密的其他信息。要確定究竟哪些信息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勞動者仍然負有不得披露和使用商業秘密的義務,必須考慮以下因素:勞動性質。如果勞動過程中要經常性地處理秘密文件,勞動者顯然要承擔比一般勞動者更多的忠誠義務。也就是說,除了信息類型的限制之外,勞動者的身份和職位也會影響到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由於同客戶的接觸獲知了客戶相關的特別信息,用人單位自然可以合法地使用行業限制條款禁止該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拉攏客戶。這一原則非常普遍地適用於各種行業;信息本身的性質。即用人單位是否使勞動者意識到信息的保密性。雖然用人單位只是單方面聲稱某些信息是保密信息本身並不充分,但是用人單位對待這些信息的態度可以幫助確定信息的性質。英國普通法中規定,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並不承擔競業限制的義務。事實上,只有在披露和使用商業秘密的意義上,用人單位才有權得以禁止勞動者競業,而商業秘密的判斷也通過嚴格的判斷規則被限制在特定的范圍內。
勞動合同到期後的競業禁止,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其中最重要的內容是經濟補償,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只能在勞動關系結束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這是競業限制生效的條件和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義務的前提。

㈣ 人員離職公示怎麼寫

員工離職公告範文1
尊敬的客戶:
本公司員工謝xx(英文名:xxx)已於xxx2年3月20日離職,我公司鄭重聲明,自本聲明公布之日起,其在外的一切業務活動皆屬於個人行為,造成任何經濟損失與本司無關,現該員工的工作從即日起由我司外貿部銷售經理劉xx(xxx)具體跟進。如其有影響我公司利益和聲譽之行為,我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感謝客戶一如既往支持本司工作!
xxx科技有限公司
xxx2年3月20日
員工離職公告範文2
茲有本公司部門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由於下列原因離職:
□勞動合同尚未到期提前辭職
□自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勞動合同
□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現本公司聲明:從年 月日開始,該員工與本公司不再存在勞動關系,該員工的一切行為與本公司無關。該員工與本公司仍存在□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義務,如違反以上義務的,單位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日期:

㈤ 去年去銀行存錢的時候銀行員工問我理財辦不辦,我沒同意,今年准備取錢出來用,發現錢全被那人買理財沒了

根據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銀行賣理財產品時儲戶必須知情並且有聲音及相關證據證明你知曉風險及同意購買,根據你說的情況銀行工作人員是赤裸裸的威脅及違規的,現在銀監會管理很嚴格,你可以打銀行客服電話投訴,不行的話打銀監會相關部門投訴,如果威脅你你可以用手機都錄下來作為證據,另外這個事情報警真沒有用,不涉及詐騙及經濟糾紛,警察管不了,你直接告訴他你要找上級銀行投訴他會更在意!

㈥ 銀行的理財經歷辭職

最快的辦法就是辭職。《勞動法》規定,個人向單位辭職,提交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申請即可,無需徵得單位的同意。單位要讓個人離職要復雜些,必須提前30天通知個人,如果是提前解除合同還要有相應的補償。如果個人不同意的話,單位還不能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一些單位把上面的兩種情況進行了混淆,把兩種完全不同的情況搞成一樣的程序了。另外有些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做了些個人離職方面的規定,其實都是違法勞動法的,一旦進行勞動仲裁全是無效條款。單位之所以要這樣做,主要是利用個人對勞動法的無知,認為合同簽訂的約定條款都對雙方都一樣的,其實是錯誤理解。《勞動法》出台之所以很多單位都反對,就是因為勞動法更傾向於保護個人。不過有一點你要搞清楚,辭職是沒有補貼和賠償的,如果是協議離職或其他方式,單位是要給一定的補助的,這點一定要搞清楚。

㈦ 銀行員工已經離職,還給客戶賣理財,行長還給她計價,這是什麼行為

這是行騙的行為,也是政策不允許的行為。

㈧ 理財公司如果出事,提前多久離職沒責任

要看離職員工是否參與,如果參與了,無論是否離職,都需要承擔責任。
正常情況下,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手續如下: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和條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制度規范:
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地方法規主要有:《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法》、《社會保險法》及實施若干規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礦山安全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工傷保險條例》、《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各地制定的法律法規,以及單位合法的規章制度等。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程序:
1、查清事實,取得證據。要注意收集保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證據。(如:勞動者做出書面的檢討或者解釋、說明和承諾,留檔備查)
2、書面通知並作公告。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勞動者本人,可採取直接送達方式,如本人不在,交由同住的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可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3、離職手續的辦理:交接班、結清工資、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社保和各種檔案轉移等。
四、相關通知:
1、解除通知(範文)
XX先生/小姐:
因你試用期未通過考核,不符合本公司在錄用你之前所公布的你所在職位的錄用條件。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
請於先X年X月X日X點至本單位行政人事部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XXX公司行政人事部X年X月X日
2、開除通知書(範文)
XX先生/女士:
鑒於您在擔任本單位XX(寫明職務)期間,違反公司XX規定,
1.XXXX
2.XXXX
嚴重違反了我單位的規章制度,損害了單位利益(根據實際原因註明),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並結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決定予以除名。
請您於X年X月X日前辦理業務及離職交接手續。
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責任的權利。
特此通知。
XXX公司行政人事部X年X月X日

㈨ 商業銀行負責人離職後多少天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本部人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
第三章 辭 退
第十條 總行本部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辭退:
(一)違反黨紀政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
(二)嚴重違反國家金融政策,損害國家和建設銀行經濟利益的;
(三)不履行其應盡義務,不遵守行規行紀,經教育仍不改正或已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
(四)連續兩年崗位考核不稱職,或當年考核不稱職、又不服從組織安排,或重新分配工作後在1年內仍不稱職的;
(五)因工作需要變動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本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組織安排的;或不服從正常的工作調動和崗位交流,經做工作仍拒絕到任、上崗的;
(六)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等;或貪污、挪用、侵佔本行及客戶的資金;或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及提供擔保的;或者行賄行為的;
(八)違背職業道德,違反工作規程,損害本單位經濟利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違反規定在外兼職,經批評教育在限期內仍不改正的;
(十)無理取鬧,糾纏、恐嚇、威脅領導和其他工作人員,影響工作和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
(十一)違反道德規范,品行不端,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泄漏在職期間知悉的國家機密和本行商業秘密的;
(十三)其他不適宜繼續在總行本部工作的。
第十一條 總行本部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嚴重疾病或負傷正在進行治療的;
(三)婦女在規定的孕期、產期及哺乳期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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