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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海報

發布時間:2025-09-01 14:33:46

Ⅰ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以下簡稱理財產品)銷售是指商業銀行將本行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向個人客戶和機構客戶(以下統稱客戶)宣傳推介、銷售、辦理申購、贖回等行為。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等相關規定,對理財產品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
第六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
第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銷售活動包含的法律關系,防範合規風險。
第八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第十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第三章 宣傳銷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宣傳銷售文本分為兩類。
一是 宣傳材料,指商業銀行為宣傳推介理財產品向客戶分發或者公布,使客戶可以獲得的書面、電子或其他介質的信息,包括:
(一)宣傳單、手冊、信函等面向客戶的宣傳資料;
(二)電話、傳真、簡訊、郵件;
(三)報紙、海報、電子顯示屏、電影、互聯網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四)其他相關資料。
二是 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經客戶簽字確認的銷售文件,商業銀行和客戶雙方均應留存。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製作和發放的管理,宣傳銷售文本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統一管理和授權,分支機構未經總行授權不得擅自製作和分發宣傳銷售文本。
第十三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准確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三)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隻」、「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戶忽視風險的情形。
第十四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平均業績及最好、最差業績,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引用的統計數據、圖表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全面,並註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
(二)真實、准確、合理地表述理財產品業績和商業銀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傳銷售文本中應當明確提示,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的保證。
如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使用模擬數據的,必須註明模擬數據。
第十五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名稱及刊登或發布評價的渠道與日期。
第十六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
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
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當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

Ⅱ 銀行如何銷售理財產品

銀行銷售理財產品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式進行

  1. 積極的市場營銷

    • 媒體宣傳: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傳統媒體,以及宣傳冊、海報等宣傳材料,向公眾展示理財產品的特點和優勢,吸引潛在客戶。
    • 定向推送:利用銀行自身的客戶資料庫,通過簡訊、郵件、電話等精準營銷手段,向客戶推送理財產品信息,增加銷售機會。
  2. 專業的銷售團隊和銷售技巧

    • 專業培訓:銀行應培訓和選拔一支專業的理財銷售團隊,提供理財產品的專業知識培訓,確保銷售人員具備扎實的金融知識。
    • 個性化推薦:銷售人員需掌握有效的銷售技巧,如溝通技巧、推銷技巧等,能夠了解客戶需求,並根據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目標等因素,提供個性化的理財產品推薦。
  3. 多樣化的銷售渠道

    • 傳統櫃台銷售:提供面對面的咨詢服務和購買服務。
    • 電子渠道:通過互聯網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提供理財產品的在線購買和管理功能,方便客戶隨時隨地進行理財操作。
    • 第三方合作:與第三方渠道、理財平台等合作,通過其廣泛的客戶網路來擴大理財產品的銷售范圍。
  4. 風險管理和客戶服務

    • 風險評估和風險提示:對銷售的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估,並向客戶充分揭示產品風險,確保客戶了解並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
    • 優質客戶服務:提供優質的客戶服務,及時回應客戶的咨詢和投訴,建立良好的客戶關系,增強客戶的滿意度和忠誠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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