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離婚時理財保險屬於財產分割的一部分嗎
答案是肯定的,需要平分。雖然人們常說「保險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可分割」如同一條鐵律,但友情提醒,保險在離婚時也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考量。其中婚後個人理財保險也不例外,離婚後是應該進行平分的。普通家庭財產險需分割: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❷ 結婚前買的車、 股票、基金、理財產品 婚後若離婚 涉及到財產分割嗎
婚前財產應該有包含資金、財物、時間等要素的證明材料。投資收益等視具體情況而有一定的變化,請咨詢律師事務所。
和氣處事最好。
❸ 離婚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股票、債券、基金怎麼分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記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以背書方式轉讓給另一方;無記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將該股票交付給另一方即可。如果夫妻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則由持股的夫或妻一方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應分出的股份無償轉讓給另一方。
雙方如果能夠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可按雙方協議的分割方法進行處理。但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價值無法確定,瞬息萬變,一日之間價格差距就可能很大,如果進行估價或折價,會給雙方帶來風險損失。因此,還是選擇協議分割比較有保障。
如果雙方分歧較大、協商解決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數量按比例分配,依法進行判決。
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以某一日的股市價格計算相應的貨幣數額。如果持有的是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因股份不能上市交易,無法確切掌握股份的市場價值,對此可以由雙方競價取得,也可以根據公司年終財務總結中的每股凈資產額,確定股份價值並予以分割。
對所持債券的價值有爭議的,可按分割當日市場行情價值,一方繼續持有債券,向另一方支付相應一半對價;第三種分割方法是可根據債券的數量,按照比例分割。
❹ 父母婚後資助投資股票離婚如何分割
如果你們夫妻簽訂了財產方面 的協議,那麼首先是按協議執行。法律是如此規定的,所以,在可能的情況下盡量先簽訂這方面的協議。協議中說明該款項用於炒股的貶值與升值均與她無關。
父母通過銀行轉賬的票據可以作為對你的個人贈予的輔證,但公證單位是否願意為己經超過一定時限的行為進行公證,很難說。你也可以和父母簽訂一份借款或委託協議,說明該款項是向父母借款用於炒股或父母委託你炒股,當然,這要看法官是否採信。
你投入的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是需要平均分割的。
你現在將父母的錢和你的錢混在了一塊購買股票,那麼價值是比較難以認定的,盡量與她協商解決吧。
還有不明白的可以留言給我
❺ 離婚時如何搜集分割股票,基金,保險的證據
可以在當地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離婚證據是關鍵,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離婚官司輸贏的關鍵就在於離婚證據是否充分,是否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離婚證據的充分與否直接關繫到,法官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然而離婚證據的收集又是一個復雜又富有技巧的過程。因此在這種時候,可以咨詢專業的離婚律師,他們會根據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告訴他們應當收集哪些離婚證據,怎樣收集的證據才是合法有效地,才能被法院採納作為離婚的證據。
❻ 問離婚後住房基金怎麼分配
住房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與處理其它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一致。
1、對待男女平等的原則。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因此享有平等的分割權,住房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
2、保護弱勢群體的原則。離婚後撫養孩子的一方如果沒有固定職業,沒有住房公積金帳戶,沒有購房補貼,以後購買住房有可能會有困難,會使孩子成長缺乏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因此在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分割時可以適當對撫養孩子的一方予以賜顧幫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❼ 離婚時基金可以分割嗎
離婚的時候,如果基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是可以分割的。
❽ 離婚財產分配 理財產品離婚分配嗎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❾ 分居期間的個人存款、基金怎麼分割離婚訴訟夫妻共同財產問題,請專家解答,謝謝!
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包括存款,基金收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居期間婚姻關系仍然存在,該期間取得的財產仍然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分割財產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其他人的財產不會分割。離婚的時候,法官會要求雙方申報自身的財產,不會主動調查,除非對方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一方惡意隱瞞財產狀況的後果很嚴重,另一方可以主張對其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一致的,法官會支持。不能協商一致的,法官會依法判決。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1)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2)夫妻均等分割原則。(3)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4)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