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介紹
為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等有關規定,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訂了《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告知。附件: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⑵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條 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稅務機關和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用工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 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七條 基金根據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八條 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經辦機構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基金按國家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四條 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
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統籌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帳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個人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帳戶利息收入、轉移收入等。
第十六條 實行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暫存下級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基金收入;暫存該帳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不設收入戶。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要定期或定額將徵集的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具體時間或額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繳存時,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帳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帳。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託各開戶銀行於月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 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等。
轉移支出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構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帳戶中列支,轉移支出在個人帳戶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
(一)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
基礎性養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支付給《決定》實施後按照統一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個人帳戶養老金是指按繳費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給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
過渡性養老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且在《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除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外的基本養老金。
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和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等。(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地區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用於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退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第二十二條 失業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和其他費用。
失業保險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是指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用於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費用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一)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范圍以內,並在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出限額以下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支出。
(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由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要劃分各自的支付范圍,不得相互擠占。
第二十四條 經辦機構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劃撥該帳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基金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要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基金年度預算及月度收支計劃,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的,財政部門有權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二十六條 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余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結余。
第二十七條 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全部用於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二十八條 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建立了基金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經辦機構調劑;
(四)調劑後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繳費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申請調整繳費比例之前也可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政府批准後,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之間的比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所指的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帳戶,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
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各開設一個帳戶。
第三十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轉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金;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金。
第三十一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二條 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或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決定從原行業統籌單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結余中的補助地方基金,由中央財政專戶直接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收入款項時,要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四條 經辦機構設立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財政部門應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經辦機構的支出戶,經下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下級財政專戶;在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上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上級財政專戶。
不設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的上下級繳撥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上級財政專戶直接撥入下級財政專戶或從下級財政專戶直接上解入上級財政專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由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從同級財政專戶內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戶直接劃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共同研究確定的特種定向債券計劃,要保證完成。 第三十七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同時,要做到經辦機構、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定期相互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部門委託開戶銀行代為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三十八條 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定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並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 年度終了後,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十條 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並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將本級決算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報國務院。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五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或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的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不按時、按規定標准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退、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對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四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政府批准建立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條 基金專用票據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五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本制度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⑶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
社會保險法的亮點體現在制度上的突破:一是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保體系,這是一個非常大的成就。二是體現了統籌城鄉的原則,對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模式大體上是一致的,資金來源、籌資方式、待遇標准也正在朝著一致的方向努力。三是突出了參保人員的合法權利,在保險制度的設計和實施方面,始終以保護參保人的權利、以提供政府服務為重點。 2010年10月25日至28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萬眾矚目的社會保險法草案經第四次審議最終獲得了表決通過。
作為我國社會保險領域的首部綜合性法律,社會保險法被認為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一次重大的制度突破;同時,它又是一部民生大法,涉及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多項社會保障,它的施行無疑將對每個人的生活產生巨大影響。
在「十二五」到來之際,社會保險法與廣大民眾見面,既是對「十一五」期間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制度建設的總結,也是「十二五」規劃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指導思想的集中體現。它的施行不僅為下一個5年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將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發揮重要作用。
正因如此,有人將社會保險法視為繼全民義務教育免費、2006年全國取消農業稅之後,我國民生的第三件大事,是一部能夠「提高人民幸福生活指數」的民生大法。
千呼萬喚始出來2007年12月23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社會保險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至今已是「三年四審」。可以說,每一次審議和補充修改的過程,也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的過程。
從首次提請確定了「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保險制度方針,到2008年12月22日二次審議做出「將公民身份號碼作為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的規定,社會保險法從起步到逐步完善的同時,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也呈現出加速發展態勢,公民社會保險意識不斷增強。
為了廣泛聽取群眾意見,二次審議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向社會公開徵求對社會保險法草案的意見。據記者了解,這些意見和建議主要集中在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一些基本制度,包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養老保險費負擔、政府投入、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及待遇水平、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監管體制等方面。如當時草案二審稿規定:職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而且還得連續繳足,繳費不足15年的和繳費期間有中斷,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很多意見認為,最低繳費年限15年的規定門檻偏高,並且個人賬戶儲存額數量較小,一次返回給本人很難起到相應的保障作用,建議確立「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待遇計算原則。
在聽取和徵求群眾意見和建議後,2009年12月22日,社會保險法草案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三審」時增加一項重要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此條規定在繳費方式上更加靈活:允許繳費不足15年的延續繳費或者一次性繳費至15年,或者將其基本養老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從而使更多的人能夠享受到基本養老保險。
經過不斷完善,草案於今年人大常委會上第四次提請審議。對此,鄭功成委員表示:「社會保險法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部基本法,沒有這樣一部法律通過,今年要形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是殘缺的。同時,社會保險制度改革20多年來,一直是在沒有基本法律依據的條件下推進的,現在確實到了急切需要由試驗性階段走向定型、穩定、可持續的發展階段。我一直盼望著這部法律在今年能夠通過。」很多委員們也都表示,3年中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設已經有了重大發展,為該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礎;同時,草案幾經修訂也已經基本成熟和完善,具備了通過的條件。
10月28日,社會保險法等四部法律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
三大亮點凸顯制度突破社會保險法關繫到國計民生,對於它的出台,社會各界都充滿期待。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8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社會保險法的亮點體現在制度上的突破。「一是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保體系,這是一個非常大的成就;二是體現了統籌城鄉的原則,對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模式大體上是一致的,資金來源、籌資方式、待遇標准也正在朝著一致的方向努力;三是突出了參保人員的合法權利,在保險制度的設計和實施方面,始終以保護參保人的權利、以提供政府服務為重點。」
如果將剛剛通過的社會保險法與3年前一審草案相對比就會發現,當時條文規定的覆蓋面還比較有限。在審議的3年時間里,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有了非常重大的發展,居民養老保險推進迅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試點,且范圍遠遠超出了當時國務院文件提出的速度,有的省已經達到了80%以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已覆蓋90%以上。因此,現在的社會保險法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
從草案第四次審議時對「三審」的幾處改動,也能看出社會保險法在制度上的突破。如上面提到的有關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和繳費方式,由原來的「參保15年達到退休年齡才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修改為「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進一步保護了參保人員的權益。對於異地就醫報銷醫療費難等群眾關心的問題,社會保險法也增加了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大力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區域統籌,並建立異地協作機制,以便於異地就醫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結算。
此外,有關社保基金的安全以及監管問題,社會保險法也做出新規定。「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同時,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信息安全,以及泄露參保信息的法律追究等情況,社會保險法也首次做出明確規定。 對於社會保險法中多處需「國務院另行規定」的授權條款,無論在草案審議時,還是正式文本與公眾見面後,都有委員以及記者對此提出疑義,認為授權條款較多可能會使權力集中在基層,一方面影響法律的實施,另一方面也容易導致各地差異大,帶來保險轉續更加困難的問題。
對此,信春鷹表示,之所以授權國務院規定,主要考慮社會保險制度正在快速發展和變化的過程中,新的機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難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同時,我國幅員比較大,社會保險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歷史又比較短,因此,本著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原則,國家立法在確定大原則的基礎上要給國務院和地方一些空間。
據了解,「十一五」是建國以來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發展最快的時期,填補了多項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空白。如全面建立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制定實施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開展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擴大了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建立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開展了試點。此外,還建立並實施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也在全國普遍實施,從制度上實現了基本醫療保險對城鄉居民的全面覆蓋。
5年時間,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已初步建立起來。但在制度建立過程中,一定會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是無法在現階段通過法律規定解決的,而社會保險法最大的意義在於從大的法律層面將一些基本的原則確定下來。對此,有關專家認為,中國社會保險制度還在建立健全過程中,有些制度需要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完善,立法要為今後的改革和發展留下空間。
「社會保險法通過後,人大常委會將督促國務院有關部門盡快制定配套法規。」

⑷ 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制度
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會計核算行為,財政部於1999年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其中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基礎、會計科目核算內容、會計報表的填制等進行了明確。2003年,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財政部又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若干問題補充規定》,其中對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這兩項會計制度的先後實施對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規范會計核算、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現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一些不足日益顯現。
(一)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會計核算存在制度性缺陷,不能反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活動的真實結果 《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制度》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採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就意味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只能採用收付實現制。這主要是考慮到將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國家社會保障預算,以實際收到或支出的款項為確認標准,能如實反映國家社會保障預算的收入、支出和結存情況,防止社會保障預算虛收、虛支現象的發生。在我國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的初期.其會計核算主要是記錄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用收付實現制可以比較真實地反映醫療保險基金的實際收支情況,在當時也是適用的。但隨著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已不單純是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結余,還包括基金的監督和管理、保值和增值等情況,參保人、監督機構、管理機構也都希望獲得更全面、真實的財務信息,如基金的籌集是否及時和足額,是否合理運用等。而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會計核算,只能反映醫療保險基金中以現金實際收支的部分,並不能反映那些應收未收的保費、應付未付的債務(借入款項的利息、個人賬戶的應計利息)等。這些「隱性債權」和「隱性債務」在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賬務和報表中得不到反映,造成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賬務和報表不能准確記錄、反映基金的資產、負債和運行情況,不利於防範基金支付風險。
(二)會計科目的設置與會計報表的填制要求不符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在《資產負債表》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中均設置了「待轉基金」項目,用以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科目處於同一核算序列,與「待轉保險費收入」和「待轉利息收入」科目呈對應關系,卻未在會計科目表中設置「待轉基金」科目,使醫療保險基金會計科目的設置與會計報表的填制脫節,導致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報表的表內、表間相關數據勾稽關系不明確,不方便使用者正確理解會計報表。
(三)對年末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方法有待改進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在第四章第二條對年末仍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方法如下:對年末仍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根據經驗比例劃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借記「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收入」,下年初再傲相反分錄予以轉回。「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月末余額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和利息收入,年度終了應無余額。筆者認為,將年末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按經驗比例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會使「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科目年末數虛增,違背了財務數據真實性原則的要求;另一方面,「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作為收入類科目,其餘額應轉入基金類科目集中反映,月末和年末應均無余額。
(四)對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實際余額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異未提出賬務調整方法
實際工作中,按期初比例劃分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賬面余額不可能非常准確,因為中途可能有職工因死亡等原因退保,退保次月起職工就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經辦機構必須相應對退保職工個人賬戶余額進行調整,這必然導致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實際余額與賬面余額存在差異,有的統籌地區這種年度差異額可能很大。而現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未對這種財務現象提出相應的會計處理辦法,存在制度盲點,使經辦機構在年度結轉時只能根據經驗和需要進行賬務調整,導致各經辦機構賬務處理方法不統一,不便於審查和考核。
(五)會計報表中「待轉基金」項目的填制方法有待完善
在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的編制說明中,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對「待轉基金」項目的說明如下:「待轉基金」項目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本科目根據「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的貸方發生額「指1到11月份」合計填列。事實上,「待轉保險費收入」和「待轉利息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包括了能確定歸屬的和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這使「待轉基金」項目的核算內容和填制要求自相矛盾。另外,在《資產負債表》中,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也設置了」待轉基金」項目用以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並提出該項目根據「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額「指1到1 1月份」填列。從兩個報表中「待轉基金」反映的核算內容理懈,其填制金額應是一致的,但其填制方法的不一樣又必然導致兩個報表中「待轉基金」的填制金額不一致。使《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和《資產負債表》的表間勾稽關系互相矛盾。

⑸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多少年開始實施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時 間: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文 號:財社字[1999]60號
⑹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制度會計法
你要問什麼,概念??
⑺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
財社字[1999]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⑻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修訂的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財政部於2017年11月28日頒布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新《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將1999年頒布實施近二十年的舊制度廢止。新制度將原來分散的各種基金制度進行整合,統一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框架,對有關新業務會計核算的規定進行了補充完善。但新制度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的主體、社保基金的運營、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等方面仍有不足,本文從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會計體制建設,完善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
⑼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9〕117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字[1999]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發現什麼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用於存儲和管理社會保障資金的專用計息帳戶。
第四條 財政專戶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的繳存、撥付業務,依法管理專戶內資金;通過對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進行會計核算,督促檢查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按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定期向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通報並向政府和社會保障監督組織反映和報告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帳戶的設置與管理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在與同級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
用於存儲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要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規定設立,並逐步創造條件,對多頭開戶的進行清理,將在多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多個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以下分別簡稱「收入戶」和「支出戶」)歸並成只在同一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一個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應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財社字[1998]94號)規定,只在一個財政專戶內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
第六條 財政專戶內的社會保障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按資金種類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或調劑使用。
第七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繳存和劃入的各項社會保障資金;
(二)接收社會保障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購買國債兌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
(四)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撥付社會保險基金;
(五)根據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計劃,撥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六)支付購買國家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資金,並加強債券管理;
(七)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資金;
(八)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資金;
(九)辦理與財政專戶有關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要求,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財政專戶的會計、出納,有條件的地區還要配備稽核人員,建立健全財政專戶的內部管理機制。
(一)會計人員的職責:負責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負責社會保障資金支出用款計劃的審核;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二)出納人員的職責:負責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的有關工作;負責撥付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款項工作;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編制財政專戶資金月報和季報,年度終了後按照統一的報表格式編制決算表。
第三章 財政專戶資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
第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按規定的時間或定額將徵集的社會保險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後,財政部門應於當日登記入帳。每月終了前,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及時通知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繳存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應委託各開戶銀行或國庫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全部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並結合繳存財政專戶情況,對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不得延誤。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自定。
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申請,一律不得隨意動用。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繳存。
(一)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補助額度確定後,財政部門應及時填制預算撥款單或劃款憑證,並將資金從國庫或相關的預算外資金專戶轉入財政專戶。
(二)失業保險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額度核定後,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將資金從同級財政專戶下的失業保險基金帳戶直接轉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撥付。
(一)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根據本企業再就業工作計劃按季提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用款計劃,填寫用款申請書,分別註明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並附銀行開出的企業自籌資金劃撥憑證,經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二)財政部門對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按季將支付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從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到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用帳戶,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使用;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設立了收入戶的,直接從財政專戶劃撥到收入戶,經辦機構沒有設立收入戶的,則直接劃撥到財政專戶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失業保險基金帳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帳戶。
第十三條 財政專戶內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上下級繳撥直接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
第十四條 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余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帳劃撥,不得以現金形式繳付。
第十七條 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帳,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帳和備查。
第十八條 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
第四章 財政專戶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專戶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會監督組織報告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接受財政部駐地方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計部門的審計和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要與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及開戶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經常性的對帳制度,定期核對財政專戶內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商定的資金收支計劃收繳和撥付資金。
財政專戶內的各項資金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對其他不按規定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的行為,財政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第二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未按時、足額撥付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財政專戶內資金;
三)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平衡預算;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足額撥付按規定應撥付的資金;
(二)隨時追回基金;
(三)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比照社會保險基金執行。
第二十六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具體參考樣式見附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