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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2021-09-18 23:29:37

銀行理財產品不當銷售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消費誤導以及不如實全面告知,但不屬於法律范疇。受道德譴責以及事態嚴重受所在單位處罰。

㈡ 銀行理財產品賠了怎麼辦

任何的投資都是有風險的,銀行理財產品賠了也是沒有辦法的。銀行是沒有責任的。

原因有二:

1.資管新規出台以後,現在市面上已經沒有保本型理財產品,這叫打破剛兌,收益和風險成正比、沒有穩賺不賠的買賣,之前有保本型理財是為保護投資者,現在取消保本(破剛兌)是為金融市場公平交易、降低系統性風險,保本型理財在發達國家金融市場本就不存在。

2.在任何銀行買的任一款理財,都會有理財協議和產品說明書,想知道這理財是不是保本,你就直接看產品說明書里的風險等級介紹、產品類型介紹,上面會清楚說明這產品風險幾何、是否保本,哪怕是在網銀、手機銀行上買理財,也妥妥有理財說明書,不要急著點同意購買、買之前把這些協議和說明好好看下。

(2)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法律責任擴展閱讀

銀行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在理財產品這種投資方式中,銀行只是接受客戶的授權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雙方承擔。

銀監會出台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於「個人理財業務」的界定是,「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的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我們一般所說的「銀行理財產品」,其實是指其中的綜合理財服務。

參考資料:網路-銀行理財產品

㈢ 銀行員工欺騙客戶購買非銀行理財產品,銀行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遇到這種情況,你可以向銀行舉報,如果銀行處理,那就沒有責任,如果銀行不處理,那就有責任

㈣ 去銀行存錢,工作人員推薦的理財產品卻是保險,請問合理合法嗎

他們就是為了完成任務。你完全可以告訴他,我不買理財產品,只存錢。他們也不敢違背儲戶的意願。

㈤ 銀行理財產品相關法律法規

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託管業務市場准入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㈥ 銀行的理財產品有風險嗎

一般情況下,目前基本上產品都是有風險的,除非合同文本協議上註明是保本產品,沒專有註明的都是屬有本金損失的風險,具體風險程度要視產品的投資標的范圍,投資需謹慎。
購買理財產品前,建議您閱讀合同,留意投資標的范圍,風險介紹等。

㈦ 國家規定,只有銀行存款是保本保息的,而其它任意產品都有投資風險。那麼銀行的理財產品情況如何呢

沒聽過這樣的國家規定,有具體的法律法規么?你可看到過?不要聽別人亂說好不好。

理財產品會給你個保底利率,多數產品還是贏利的,能達到預期的收益效果。

㈧ 銀行理財產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規其核心內容是什麼

1、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託管業務市場准入事項的通知
8、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9、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㈨ 銀行員工欺騙客戶購買非銀行理財產品、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退款並處分!

㈩ 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有法律效力嗎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風險揭示書》屬於要約邀請,不具備合同法律效力。
近年來隨著個人財富的不斷積累,各類存款和投資意識得到復甦,並不斷高漲,各商業銀行也日益重視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的擔憂和關注與日俱增。
一、個人理財產品
當下,個人理財產品名目繁多,如按照法律性質進行分類,主要有這樣幾種類型:一是顧問型理財服務,銀行與客戶之間並不存在具體的資金往來關系;二是委託型理財產品,即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三是委託加銀行保本理財產品;四是委託加銀行保證收益理財產品;五是存款合同理財產品,如「外匯可終止理財產品」;六是存款合同附條件理財產品。
二、要約邀請
要明確認識什麼是要約邀請,首先要認清什麼是「要約」。要約,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之為報價、發價或者發盤,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當事人為受要約人。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足見「要約人是否受其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約束」是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關鍵。《風險揭示書》雖然具備簽字蓋章等形式,但銀行卻不受產品介紹的約束,更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合同法》第15條進一步規定到「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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