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限合夥企業對外投資收益,合夥人應如何繳納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㈡ 公司購買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什麼時候交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一般一個季度申報一次,每季度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故看你取得的收益是什麼時候哪個季度的取得的,且只需要在企業盈利的情況下才需要交企業所得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向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獲得的收益在國稅不涉及流轉稅,涉及企業所得稅,其取得的收入(收益)應並入本年應納稅所得額,同其他收入一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㈢ 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收益怎麼繳稅
你好,合夥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收益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望採納!
㈣ 事務所告知我(合夥企業)收到投資收益要交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
合夥企業收到投資收益,不給合夥人分配也要繳納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事務所說的對,如果不交的被稅務局查到會給予罰款,並補繳稅款,還會產生每天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一般來講,上市公司在財會年度結算後,會根據股東的持股數將一部分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股東。根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條理。
在分配股息紅利時,首先是優先股股東按規定的股息率行使收益分配,然後普通股股東根據餘下的利潤分取股息,其股息率則不一定是固定的。
我國的上市公司必須在財會年度結束的120天內公布年度財務報告,且在年度報告中要公布利潤分配預案,所以上市公司的分紅派息工作一般都集中在次年的第二和第三季度進行。
(4)合夥企業取得的理財收益如何繳納所得稅擴展閱讀:
股息紅利免徵個稅情況: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
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後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㈤ 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如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
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按自然人和企業分別承擔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另,《上海市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規定:股權投資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履行相關納稅義務。其中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㈥ 普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取得的股息、紅利收益是繳納個稅的稅率是20%
合夥企業合夥人取得的收益繳納的個稅有五檔,5%、10%、20%、30%、35%
㈦ 合夥企業取得的理財收益如何繳納所得稅
除了個人獨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繳納個人所得稅外,其他類型的企業都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且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基礎稅率都是一樣的,為25%,只是對小型微利企業和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稅收優惠。
㈧ 合夥企業對有限公司進行投資,所獲得的紅利,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的稅或營業稅或增值稅之類的
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合夥企業投資到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做出利潤分配決議時,合夥企業應當確認投資收益,以兩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居民企業分配取得的投資收益,符合《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免稅收入條件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個人股東分配取得的投資收益,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相關稅款由付款企業依法進行代扣代繳。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英國是開征個人所得稅最早的國家,1799年英國開始試行差別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到了1874年才成為英國一個固定的稅種。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2018年6月19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個稅法自1980年出台以來第七次大修。
㈨ 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取得收益,還要交所得稅嗎
理論上是需要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理財產品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的規定: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1.股息紅利所得
對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納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發文另行作出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因上市公司分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需要根據持有時間不同,確認不同的納稅義務。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就可以按照50%計入股東個人應稅收入,即實際稅率變成了10%。如果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就可以按照25%計入股東個人應稅所得,即實際稅率變成了5%。
2.基金產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二條規定: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文開頭提到的 「余額寶」們都是與相關基金掛鉤,用戶在其網站直接購買基金等理財產品,例如「余額寶」就是相當於購買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的貨幣基金產品,所以和購買普通的基金產品類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4.銀行理財產品
對於銀行理財產品(包含人民幣理財產品、外匯理財產品)收益是否納稅,總局並沒有具體規定,實際操作中多數銀行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通過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品種很多,有銀行自行開發的理財產品,有銀行代信託公司或保險公司代銷的產品,還有委託貸款。經請示總局,對個人取得的上述收益現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在此有一種情況也需要區分:一個專門做投資的合夥企業,有兩個自然人合夥人。購買了銀行理財產品。年底,合夥企業計算合夥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時,這部分理財收益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㈩ 合夥企業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單位是回收廢舊物資的合夥企業,是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是繳納企業所得稅?
專業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獨資、合夥性質的私營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即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下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