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銀行大廳里賣理財產品合法嗎
在代理銷售銀保產品方面,產生的糾紛更多。銀保產品實質上也是依法批準的正規產品,但是有些人卻屢次打擦邊球干著違規勾當。主要表現為:一是包裝銷售,由於銀保產品有些特點與存款相似,比如固定金額,期限,到期收益率等,有人便故意包裝成存款產品進行銷售;
一是包裝銷售,由於銀保產品有些特點與存款相似,比如固定金額,期限,到期收益率等,有人便故意包裝成存款產品進行銷售;
二是按照銀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人員只能駐點售後服務,不能直接銷售產品,銷售應該由銀行人員自己做,但情況並非如此,至今仍有公司人員駐點銀行銷售;
三,銷售未做到盡職履責,即沒有對產品給客戶講透,往往避實就虛,誇大收益,弱化或掩蓋違約責任等;
四,程序不夠。按照監管要求,銀保產品整個銷售過程必須雙錄,即錄音錄像,並有客服電話回訪,以及足夠的猶豫期,但往往被偷工減料,走形式比較多。為什麼銀保產品糾紛那麼多,原因也就在於此。因此,在銀行大廳賣理財產品合法嗎?
只要是合規產品,並由銀行授權工作人員銷售,且完全做到盡職履責,充分盡到告知義務的,應該是合法的。但是,如果銷售行為變形走樣,盡職履責不到位,移花接木,甚至偷工減料的,肯定是不合規的,甚至是違法行為。受害者可以向監管部門投訴,乃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② 為什麼有些銀行職員自己從來不買銀行理財產品
銀行理財產品也不是最保險、收益最穩定的投資理財方式,買不買的無所謂,題目中提到銀行職員從來不買銀行理財產品有些絕對化了,不可能沒人買的,至於銀行員工為何不買,有很多種原因。
第四,銀行內部規定禁止員工購買。有些銀行的理財產品禁止員工購買,主要是擔心客戶不滿意,一期理財一共發行總金額有限,預計會出現火爆的銷售市場,員工購買佔去一定份額,客戶還買什麼了。
總的來說,員工不買理財產品無非就是想買又沒錢買,或者嫌預期收益低,還有更好的理財方式。再說銀行理財產品又不是什麼非買不可的、必定賺錢的東西。
③ 如何看待多家銀行已提前終止785款理財產品這件事
這些理財產品都是虧損在做,所以銀行不賺錢也不想一直擔風險做下去。不做了,這樣反而減輕銀行負擔。
④ 銀行能凍結理財產品嗎
銀行卡被凍結後,銀行卡裡面所有的資金余額、理財產品、基金,也會被凍結。
使用權、處置權在凍結期會受限制,直到解凍或者凍結機關做出最終處理為止。
⑤ 為什麼國家不允許銀行理財產品承諾頸O
銀行的理財產品有很多種。有的理財產品就是保本理財。不保本的產品當然不能夠向投資人承諾預期收益了。這一考慮是為了保護雙方的利益。
⑥ 為什麼銀監會要求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
因為銀行沒有理財產品 銀行多半的理財產品 都是說是在別的理財公司 拉的業務 然後本來在別的公司是 12% 然 銀行抽6%給你6% 這樣都是雙收益,因為不能把存款當理財產品是正常的 如果他要是隨便動用存款來做理財產品的話 可能會出現資金池,這樣就犯法了 ,所以不能單獨做
⑦ 有規定說不允許銀行理財產品承諾保本保息嗎
銀行有保本型的理財產品,也就是理財產品的賣家,一般就是開發理財產品的金融機構。投資人一般應該注意發行者的研發、投資管理的實力。
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更加可靠一些。另外,一些投資渠道是有資格限制的,小的金融機構可能沒有資格參與這些投資,這樣就對發行者造成了投資方向的限制,最終會影響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因此,實力雄厚的機構的信用更加可靠。
任何理財產品發行之時都會規定一個期限。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大部分期限都比較短,但是也有外資銀行推出了期限為5~6年的理財產品。所以投資人應該明確自己資金的充裕程度以及投資期內可能的流動性需求,以避免由此引起的不便。
當投資長期理財產品時,投資人還需要關注宏觀經濟趨勢,對利率等指標有一個大體的判斷,避免利率等波動造成損失或者資金流動性困難。
⑧ 保本理財不是被禁止嗎為什麼銀行還有說保本理財
保本不是被禁止的,理財更不是,是保收益被禁止的,而且這個保收益也不是不可以的,是不允許高收益,只要你的保收益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就不會被禁止.
比如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是3.25%,你不能寫合同里說,我保證你收益達到4.5%,這不行,這會沖擊銀行的正常的金融秩序(當然是這央行的說法).呵呵
你給的比銀行高,誰腦子進水了會再存銀行里呀.
但你可以給同志們一個希望,比如現在理財產品都是這樣說的,"預計年化收益4.5%,5.5%.....",這就好說了,對銀監會也有交待了,你看,我這是預期,不是承諾.
對於客戶也好說,實現了當然就吹牛說我的業績多好多好,實現不了,也好交待,你看,我是預期,經濟形勢不好,實現不了了.
所以你要明白保本是可以寫合同里的,保障本金安全是必須的
⑨ 國家哪一年開始不允許保險公司和銀行合作銷售理財產品
在我的記憶,應該是在2015年,不允許銀行在櫃台售保險產品
⑩ 法律是否規定理財產品不準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有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確指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10)禁止以銀行理財產品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