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財務管理中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要做好稅收籌劃,有以下幾個切入點:
1.選擇稅務籌劃空間大的稅種
要選擇對決策有重大影響的稅種作為稅務籌劃的重點;選擇稅負彈性大的稅種作為稅務籌劃的重點,稅負彈性越大,稅務籌劃的潛力也越大。
2.符合稅收優惠政策
一般在稅種設計時,都設有稅收優惠條款,企業如果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
3.改變納稅人構成
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之前,首先要考慮能否避開成為某種納稅人。比如在1994年開始實施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企業寧願選擇作為營業稅的納稅人而非增值稅的納稅人,寧願選擇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為營業稅的總體稅負比增值稅總體稅負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總體稅負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總體稅負輕。
4.影響應納稅額的基本因素
影響應納稅額的因素有兩個:納稅依據和稅率。進行稅務籌劃無非是從這兩個因素入手。如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稅法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總額- 允許扣除項目金額,具體計算過程中又規定了復雜的納稅調增、納稅調減項目,因此,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有了一定的空間。
5.重視財務管理環節
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都有稅務籌劃的工作可做。比如,按照稅法規定,負債的利息作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享有所得稅利益,而股息支付只能在企業稅後利潤中分配,因此債務資本籌劃就有節稅優勢。
參考資料:
稅收籌劃與偷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3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稅收籌劃則是納稅人在稅收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利用稅收法規、稅收政策做文章,以達到減輕或消除稅收負擔,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的的行為。因此,稅收籌劃既不是違法行為,更不是犯罪行為。從行為發生時間看,稅收籌劃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所作的經營、投資、理財的事先籌劃與安排,具有事前籌劃性特點。而偷稅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以後所進行的,是對已確立的納稅義務予以隱瞞和造假,具有明顯的事後性和欺詐性特徵。
『貳』 四項所得稅優惠政策全國實施,新政有哪些亮點
相關解讀如下:
一、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政策
通知規定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法人合夥人佔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政策解析
我國的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是介於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類企業,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並存的架構非常適和風險投資者各方的需要,由具有良好投資意識的專業管理機構或個人作為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負責企業的經營管理;作為資金投入者的有限合夥人享受合夥收益,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樣,對企業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
為了鼓勵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進行投資,從2013年起,在蘇州工業園區施行「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後又推廣至中關村等所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鑒於有限合夥企業在大眾創業中的特殊作用,今次財稅〔2015〕116號文件將上述享受投資抵扣優惠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
所稱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夥企業。
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和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徵收的條件。
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之後,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是否滿24個月)。該期限內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後,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准,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二、關於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
通知規定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本通知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政策解析
該項優惠政策原於2013年1月1日起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施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推廣至所有所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此次規定從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適用。
企業所得稅法對技術轉讓給予減免稅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技術轉讓范圍進行了具體規定: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專利技術、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叄』 稅收政策對企業理財或對企業的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等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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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股份制公司在稅法上有什麼優惠政策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籌集資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其主要特徵是: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我國對公司企業和合夥企業實行不同的納稅規定。國家對公司營業利潤在企業環節上課征公司稅,稅後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個人投資者還需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夥企業則不然,營業利潤不征公司稅,只徵收合夥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再對比合夥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要優於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合夥企業只征一次個人所得稅,而股份有限公司還要再征一次企業所得稅;像騰訊眾創空間這類股份制企業,股東個人所獲資本公積轉增股東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這一點合夥制企業就不能享受;其次,在測算兩種性質企業的稅後整體利益時,不能只看名義稅率,還要看整體稅率,由於股份有限公司施行「整體化」措施,消除了重疊課征,稅收便會消除一部分,這樣一般情況下要優於合夥制企業。
『伍』 公司投資理財需要納稅嗎
投資收益繳稅要區分不同的情況,投資國債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免交所得稅的,其他的投資如股權投資等是要納稅的;對於分回的投資收益還必須確認是稅前的還是稅後的。如稅後的,一是要看被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率是否與你公司的稅率相同,相同,不用補交,不同(被投資企業稅率小於你公司的)要按差價補稅。如是稅前的,分回後並入你公司的利潤繳稅。
1、公司取得投資收益,應該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投資所分的利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投資收益在稅收上是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項目,應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3、投資收益的賬務處理如下:
(1)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的,企業應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屬於本企業的部分,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被投資單位在取得投資前實現凈利潤的分配額,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2)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根據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或經調整的凈利潤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本科目。
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分擔虧損份額超過長期股權投資而沖減長期權益賬面價值的,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發生虧損的被投資單位以後實現凈利潤的,企業計算的應享有的份額,如有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應先彌補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彌補損失後仍有餘額的,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本科目。
(3)出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計提減值准備的,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 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出售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時,還應按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比例結轉原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本科目結轉後應無余額。
『陸』 銀行、保險系統有哪些地方稅稅收優惠
一、根據《財政部關於對銀行、保險系統征免房產稅的通知》((1987)財稅字第36號)規定:「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是國家機關,對其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並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單位的房產,按房產稅有關規定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及其所屬機構的房產,應徵收房產稅。
二、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各專業銀行都是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對其房產應徵收房產稅。
三、對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組織)和保險公司的房產,均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規定:「二、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理和處置財產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接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2.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車輛,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3.對被撤銷金融機構在清算過程中催收債權時,接收債務方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所發生的權屬轉移免徵契稅。
4.對被撤銷金融機構財產用來清償債務時,免徵被撤銷金融機構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柒』 投資國債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嗎
是吧,國債應該是免稅的
『捌』 公司理財收入交企業所得稅嗎
公司理財收入是否納稅,是由投資的理財產品的性質決定:
一、國債利息收入
《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規定: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投資銀行理財產品收益
保本保息理財對於投資保本產品收取固定利息的理財模式,即在此類理財模式中,企業不承擔投資風險,只收取固定利潤,這一模式應繳納營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五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玖』 金融行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怎樣的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稅〔2016〕36號 附件3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