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投資理財公司關門,老闆聯系不上,我的投資錢怎麼拿回來
1、第一時間報警,要向經偵支隊報警才行,盡量不要到派出所等非經濟專業機構,因為上述機構反饋速度極慢、立案程序繁瑣。
2、在報警同時,整理自己投資的各類證據,包括合同、打款證明、電話錄音、錄影等,相關嫌疑人的所有可以收集回憶的信息,如通話簡訊微信等記錄、電話號碼、社交通訊賬號、身份號碼、住址、家庭結構、曾聯絡人、銀行賬號等,一並梳理並提交給警方。
3、根據自己收集的信息,廣泛發動媒體、身邊親朋及社交圈朋友,進行全方位追擊,讓理財公司老闆無可遁形,爭取其主動和解,盡量挽回損失。
4、根據理財合同等證據,向法院提出訴訟,爭取第一時間立案審判,爭取對捲走投資的理財公司老闆和主要負責人實行限高,從而彌補公安方面工作不及時給嫌疑人帶來的便利。
5、就是社會手段,可以委託專業追討機構,這種情況下,需付出40-60%還款的代價,但也是路徑之一。
❷ 理財公司倒閉財務總監負法律責任嗎
財務總監也只是打工的,找法人吧
❸ 我是一家理財公司的員工,我幫親戚在我公司做了理財,但是現在公司要倒閉了,錢還能要回來嗎急急急...
1、有點困難,我朋友投資他同學公司100萬,打官司都1年了都沒有要回來。
2、趕緊讓你親戚把錢收回來(帶上理財合同)
3、要不回來走法律程序
❹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了,財務人員需要負什麼責任
如只是普通員工,無涉及到日常的資金自用則問題不大,建議保留好勞動合同等資料;
但在經偵調查過程中財務人員需配合相關部門提供相應的材料,包括收支流水流水等資料。
但如在公司等級中財務人員屬於董事、監事、高管、財務負責人等的在審查中將會具有連帶責任;
如已取得注冊會計師證的對於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可能會被注銷資格。
❺ 我是一家理財公司的財務,老闆跑了,客戶理財的錢都是從我手上經過轉交到老闆手裡的,我需要付什麼責任
會計法規你不知道都可以當上財務了,真是一踏糊塗的混日子,會計和財務責任重大呢。
❻ 理財公司倒閉錢怎麼辦
倒閉了,錢就沒有了。這樣的事情每天都在發生了,以前叫高利貸,現在叫p2p理財公司,換了一層皮而已。
❼ 投資公司倒閉了,財務需要承擔責任么另外,財務上面還有一個會計,
你好,樓主,如果僅僅是因為公司資金鏈斷鏈而導致的破產,不存在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財務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❽ 錢放在理財公司,公司倒閉了錢怎麼能要回來
錢放在倒閉的理財公司,那基本上就要不回來了。你把資料保存好,去報案。然後就別再想了。人還好就好,努力攥錢,好好生活。
❾ 理財公司倒閉錢怎麼辦
公司欠了一屁股債最後因為資不抵債卻倒閉了,那麼公司背後的一大筆欠款應該怎麼辦?公司倒閉了之後債權人可以去法院進行起訴,或者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吊銷營業執照,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清算。注意事項:一、抓住時機,及時訴訟。債權的主張也是有一個有效期的,過了有效期,你就失去了起訴權。二、及時執行。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後,債權人應當及時申請強制執行,否則,強制執行申請期限一過,法院也不會予以保護。三、可以申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如果清算義務人拖延組成清算組,或在清算過程中存在拖延清算、違法清算情形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如果公司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通過清算,債權人可以積極參與,達到公平清償、追究清算義務人賠償責任或由法院確認無法清算。 法院認定無法清算後,提起訴訟要求清算義務人承擔清償責任。如果公司人員下落不明、財產狀況不清、主要財產滅失,法院將認定無法清算,並終結清算程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❿ 我投資理財投了35萬然後公司倒閉了我怎麼辦錢還能要回來么
應該馬上報警立案。
如果涉及非法集資,通過報警處理,警察立案後追查回來後,減少損失,如果是正規理財,且理財合同並不違法,儲戶的錢款屬於合法范圍無法追回。如果是購買的理財產品,協商不成,可訴訟解決。
綜上所述,理財有風險,投資須謹慎,如果儲戶所選擇的理財公司都倒閉了,那儲戶的錢也很難再拿回來了。所以如果您選擇要理財可以去正規的大型的銀行或者證券公司去進行辦理。

(10)理財公司倒閉財務聯系不上擴展閱讀
法律處罰
1、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3、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犯罪手段
具體手段
非法集資波及的領域日漸廣泛,商品營銷、資源開發、種植養殖、投資擔保等傳統領域案件時有發生,借貸理財、私募股權、虛擬貨幣、消費返利等新興領域已逐步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重災區。特別是互聯網上非法集資犯罪成為普遍模式,跨界特徵更加突出,傳染積聚速度更快。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低收入人群、農民群眾、退休人員參與其中,有的案件中超過半數參與者為老年人,不少群眾把「養老錢」、「救命錢」投入集資,幾乎血本無歸。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暴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群眾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群眾,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
2、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後集資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3、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群眾騙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群眾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為名吸收公眾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群眾「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眾存款。
4、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路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群眾,假稱為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群眾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