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個人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發生損失時承擔者是誰
如果個人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是已經跟銀行確認和同意後購買的,發生損失時需要個人承擔損失。
因為按照《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
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
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也就是說,如果是客戶允許或者同意的,就需要客戶進行個人承擔,如果客戶不同意造成損失的,銀行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1)購買網上理財產品發生損失誰承擔擴展閱讀:
尤其是客戶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產品,除非雙方書面約定,否則商業銀行應當在劃款時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戶進行最後確認;如果客戶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遵從客戶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
風險較高和單筆金額較大的標准,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商業銀行不得將其他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產品銷售。
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充分的風險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
⑵ 買理財產品兩個月虧20萬為何銀行要擔責8成
王女士起訴稱,在某銀行員工的推薦下,她購買了理財產品,銀行員工介紹此理財產品不會虧損可放心購買,但王女士幾個月後發現理財產品一直在虧損,只能賣出。後經評估得知,此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為中高風險型。王女士認為銀行存在過錯故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查明,某銀行銷售的這款理財產品為混合型基金,屬於中高風險收益水平的投資品種。2015年6月,王女士在某銀行北京宣武支行支付90萬元認購了基金,截至2015年8月王女士賣出,該基金共虧損20餘萬元。近日,西城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鑒於被告銀行的過錯是導致損失的重要原因,法院判決被告銀行對王女士的損失承擔80%的責任,賠償王女士16.5萬余元。
⑶ 買理財由工作人員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
如果你想維權,很難,雖然說,銀行工作人員沒有對你進行告知,而你之前也沒有問的特別詳細,致使這件事兒沒有順利進行。
對於投資理財來說,沒有打款光簽協議是沒用的,你打款簽好合同這才算是生效。我干金融這么多年了,打款後不簽合同的,或者先簽合同不打款的,見得很多,都沒辦法生效的。
解決辦法 1要麼銀行現在立即給你找一個你喜歡的理財,
2要麼你去別的行買別的
3試試專業的金融機構吧 不是銀行不行,是銀行里的某些工作人員P都不懂。
我之所以這么說 是考慮到你首先理財是耽誤了,對於閑置資金你放一天就少了一天的收益,你想要人為的去解決你在這件事上吃的虧會浪費你很多天的收益,結果人家銀行和銀行工作人員並不會損失什麼。 你若看上什麼理財產品或者要打聽的 隨時叫我。
⑷ 我被銀行的工作人員忽悠,購買了大筆理財產品,損失較大,該怎麼維權
買理財產品是要做風險評估和風險認同簽字的,如果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是被騙的,可以起訴,如果沒有那就自己承擔了,哪家銀行啊?
⑸ 在銀行買理財產品銀行承擔責任嗎
需要承擔,銀行承擔的責任在理財的合同裡面都會具體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銀行理財分為保本型理財和非保本型理財,保本型就是保證你的本金,將來如果投資發生虧損,銀行肯定要補齊你的本金,但是非保本理財如果發生虧損,並且銀行方面沒有過錯的話,你就要自己承擔損失了
⑹ 如果在支付寶里買的定期理財產品倒閉了,支付寶會承擔責任嗎
雖然支付寶定期發行單位有很多大型國有企業,但是理財產品出現虧損或企業破產,國家是不會提供任何擔保的。支付寶本身是沒有發行理財產品的權利的,目前支付寶上的定期理財產品都是第三方發行的,支付寶只是作為一個代售的平台,向第三方收取平台銷售的服務費用。

投資者應該對他們的專業水平放心,因為誰也不願給自己添麻煩,他們肯定是優中選優的。當然理財產品即使發生虧損了,也不會出現全部血本無歸的情況,這是理財產品的投資配比所絕對的,目前理財產品資金的主要配置情況,一是多樣化,分散了風險,二是配置了部分現金及銀行存款以及同業存單等,這類產品基本無風險,所以理財發生虧損時,只是虧損部分,不會全部血本無歸。
⑺ 在工行買了半年理財產品,因為金額比較大,已經到期轉為活期,造成的損失由誰負責
在工行買了半年理財產品,因為金額比較大,已經到期轉為活期,造成的損失由本人負責。
⑻ 在工行買了半年理財產品,已經到期轉為活期半年了沒有收到簡訊通知,造成的損失由誰負責銀行有責任嗎
第一,沒有損失,錢還在,你所說的損失指數理財產品與活期存款之間的利息差,但這是兩種不同產品屬性,不能算差值。比如活期具有流動性,而理財產品一般不具備。
第二,理財產品協議有到期時間,你已經簽訂就代表已經知曉,我想協議不會規定到必須簡訊告知你,而且還確保你收到簡訊告知,所以銀行沒有責任。
⑼ 朋友賣了理財產品,客戶沒有獲得預期收益,請問損失由誰來付
這個問題很好處理的,主要看兩個方面:首先,銀行的人員在介紹這款理財產品的時候時候隱瞞的相關的風險,是否對客戶進行了承諾或者保證,如果有這種情況,銀行人員在銷售的時候就違規了~~做理財經理的都知道基本規矩!! 其次,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看合同是否明確了相關的風險,如果有,也是客戶本人簽字,即使客戶區法院也沒有辦法~~~如果出現上面的情況的話,只要銀行人員不承認,客戶是沒有辦法的~~不過會為此損失一個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