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投資的協議應該怎麼寫
協議不是單方面擬定的,和合作夥伴商量,你開出的條件吸引了別人才給投錢。
如果給的收利不到位,誰也不會毫無理性的投資。
投資者初期融資只是創業的一個起步。
2. 保本保收益的理財產品所簽署的合同受不受法律保護
黃金理財,資金受工商銀行和上海黃金交易所共同監管,
我們公司操作,穩定投資,穩定收益
在客戶入資當日,我們會提前支付10%的利益到工商銀行賬戶內,並且,從簽約當日直到合同一年期滿,客戶賬戶里的資金不得少於110%。
絕對保障至少10%收益再加分紅
我們是上海黃金交易所綜合類會員,
此理財項目也是黃金理財,黃金是2011年最具有價值的投資。
我們穩定投資,用黃金現貨與實物黃金二者之間互利互補,黃金現貨可以做多做空,實物黃金價格有漲有跌,所以兩者之間無論如何起伏,我們都能勝券在握。
因為我們有這樣的平台,有全國五大金融集團合作
3. 請問:這中約定協議該如何起草如何約定雙方的對以後的投資收益的分配問題
約定投資收益的分配比例和風險責任比例,由雙方當事人簽字。
4. 投資協議中的保底條款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通知第四部門關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的回答為:四、關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一)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一方雖向聯營體投資,並參與共同經營,分享聯營的盈利,但不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方和聯營體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確認無效。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聯營一方依保底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當如數退出,用於補償聯營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補償後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可作為聯營的盈餘,由雙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聯營各方的投資比例重新分配。(二)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三)金融信託投資機構作為聯營一方依法向聯營體投資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享固定利潤,但亦應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本案中,饒某為自然人,而不是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為此,不受上述規定對於饒某不具有約束力。而在其他的法律中沒有對自然人關於盈虧分配中保底條款為無效條款的法律禁止性規定。為此,在《合辦駕校協議》中存在的保底條款,對於股東內部具有約束力。
5. 去存錢,銀行辦了個人理財產品協議書,怎麼回事
去銀行存錢也屬於一種理財方式,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雖然很小很小。因此需要有個理財產品協議書,以保證雙方的權益。
個人理財產品
是指甲方將人民幣資金委託在乙方,乙方為甲方進行組合投資,並在到期日按約定的理財單位凈值計算向甲方支付收益的產品。本產品的投向為信託投資理財計劃,具體投資比例以本協議書中記載編號的產品說明書為准。
交易日:指甲方和乙方簽署本協議且甲方將理財資金存入本協議指定理財交易賬戶所綁定的儲蓄結算賬戶,並由乙方系統做止付的日期。
產品成立日:理財產品正式成立,銀行開始進行委託投資信託計劃的日期。
到期日:指協議中若無提前終止權的情況下,結束理財計劃,計算本金和相應收益的日期。入賬日:指甲方在理財計劃實際終止,將甲方按照產品說明書約定,將應計本金和收益存入本協議指定理財交易賬戶所綁定的儲蓄結算賬戶的日期。
支取日:指甲方在產品實際到期日(含)後辦理支取本金和收益手續的日期。
6. 投資協議書的協議規定
將合法擁有的資金以資金管理的方式委託給乙方,並由乙方作為受託人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方
式對資金進行經營,以期最大限度獲取收益。 1、本協議自甲方全額出資的第二個月起,乙方需每月按照 投資總額/24 在扣除相應手續費後支付給甲方指定賬戶。
2、本協議24個月之後甲方享受乙方公司純利潤40 %分紅,直至乙方經營關閉為止。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甲方投資全部劃入乙方開設的指定賬戶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也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與本協議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 理財產品的合同上可以不可以寫保本
不能寫保本字樣,這是有相關監管條例規定的。剛寫保本的理財產品必須在投資品種抵押擔保等方面有嚴苛規定才行
8. 投資公司的投資約定回報如何約定有何保障措施》
A公司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B: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短期投資(現科目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這個一般是用於股票和債券投資
長期投資(現科目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一般也是用於股票和債券投資
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拆借有一定的限制
9. 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有效與否
1、宣傳冊的內容不能作為理財合同的一部分。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業廣告為要約邀請,只有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才視為要約。即商業廣告不僅要內容具體確定,而且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該宣傳冊僅承諾年收益率,且雙方在合同中重新約定了年收益率。因此,該宣傳冊不應視為要約,也就不能成為理財合同的一部分。雙方的權利義務應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來確定。 2、理財合同中關於保證收益率的約定是無效。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中的代理制度和《合同法》中委託合同制度的相關規定,被代理人(委託人)對代理人(受託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只承擔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被代理人損失的責任。根據權責相當的原則,他就不需對被代理人承擔任何保底責任(當然,如果他違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則要承擔背信責任)。如果要求代理人對被代理人承擔保底責任,並且與被代理人共享利益,則勢必會導致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從屬的代理關系演變成平等的合作關系。而且,即便是平等的合作關系,也不應有單方的保底責任。因為平等的合作關系也只能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而不能是一方保本受益,另一方承擔全部風險。否則就違背了公平原則。 其次,根據《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的規定,受託投資管理合同中應列明具體的委託事項,受託人應根據在與委託人簽訂的受託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的方式為委託人管理受託投資,但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因此,即便將委託理財行為作為以轉移委託資產所有權為基本特徵的信託制度來說,任何形式的保底條款亦是不允許的。 再次,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券商不可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的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買賣價格;《證券法》又規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為承諾。顯然,《證券法》從維護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出發,根本上否定了證券公司保底條款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