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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應當恰當反映

發布時間:2021-04-22 02:52:06

⑴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銷售理財產品須明示風險
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並不像人們想像中的萬無一失。銀監會於2011年正式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進一步要求了商業銀行對於理財產品的銷售必須明示風險。
對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這次出台的《辦法》主要做了以下新的規定:在風險的揭示方面,《辦法》要求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應遵循風險匹配原則,要製作理財產品的專業風險揭示書,特別強調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揭示其中的很多內容。比如理財產品的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等信息。而且還要求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此外,還有專門的客戶權益須知單頁等內容的規定,目的就是要投資者明確知道自己投資的產品的具體情況,特別是風險有多大;另外,還提出了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相關規定,被業內認為是這個《辦法》的最大亮點。

⑵ 下列關於個人理財產品的基本要求,不正確的是( )。

【答案】D
【答案解析】商業銀行應對理財產品的市場變化作出科學合理的預測,並明確產品的期限及產品期限內有關市場的監測和管控措施。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產品期限、無風險管控預案的理財產品。

⑶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宣傳銷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宣傳銷售文本分為兩類。
一是宣傳材料,指商業銀行為宣傳推介理財產品向客戶分發或者公布,使客戶可以獲得的書面、電子或其他介質的信息,包括:
(一)宣傳單、手冊、信函等面向客戶的宣傳資料;
(二)電話、傳真、簡訊、郵件;
(三)報紙、海報、電子顯示屏、電影、互聯網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四)其他相關資料。
二是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經客戶簽字確認的銷售文件,商業銀行和客戶雙方均應留存。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製作和發放的管理,宣傳銷售文本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統一管理和授權,分支機構未經總行授權不得擅自製作和分發宣傳銷售文本。
第十三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准確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三)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隻」、「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戶忽視風險的情形。
第十四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平均業績及最好、最差業績,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引用的統計數據、圖表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全面,並註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
(二)真實、准確、合理地表述理財產品業績和商業銀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傳銷售文本中應當明確提示,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的保證。如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使用模擬數據的,必須註明模擬數據。
第十五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名稱及刊登或發布評價的渠道與日期。
第十六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當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
第十七條 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第十八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二)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三)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四)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五)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六)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八)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九)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第十九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客戶權益須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辦理理財產品的流程;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評級具體含義以及適合購
買的理財產品等相關內容;
(三)商業銀行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投訴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業銀行聯絡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戶說明的內容。
第二十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二十一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收取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等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銷售文件未載明的收費項目,不得向客戶收取。商業銀行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需要對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准和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銷售文件約定及時、准確地進行信息披露;產品結束或終止時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投資資產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和客戶收益等。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理財產品名稱應當恰當反映產品屬性,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以及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擬投資資產名稱的,擬投資該資產的比例須達到該理財產品規模的50%(含)以上;對掛鉤性結構化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掛鉤資產名稱的,需要在名稱中明確所掛鉤標的資產占理財資金的比例或明確是用本金投資的預期收益掛鉤標的資產。

⑷ 理財產品的名稱應恰當反應產品屬性避免使用帶什麼的稱謂答案是啥

.恰當反映產品屬性B.避免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C.避免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體的特點D.避免使用蘊涵潛在風險的模糊性..

⑸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遵循什麼原則

基本原則

1、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

2、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

3、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銷售活動包含的法律關系,防範合規風險。

4、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5、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6、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5)理財產品應當恰當反映擴展閱讀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2、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3、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4、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5、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6、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7、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8、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9、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⑹ 未納入資產負債表的理財產品等是否單獨反映。

在銀根緊縮、資金流動性不斷抽緊的大背景下,各商業銀行為滿足存款規模、緩解存貸比監管壓力、提高中間業務收益率,紛紛通過大規模發行短期理財產品招攬優質客戶。隨著基準利率不斷提高和銀行間競爭加劇,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水漲船高。2011年上半年,銀行理財產品發行可謂盛況空前。據統計,截至6月上旬,銀行理財產品總額已達7萬億元。光今年以來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就有6000多隻,已接近去年全年總量,理財產品的年化收益率也節節抬高,最高收益率甚至超過7%。與此同時,上市公司將閑置資金用於理財也屢見不鮮。
但新會計准則頒布後,《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等均未專題規范理財產品的入賬處理。筆者瀏覽了部分上市公司2010年年報和2011年中報,重點分析了公司委託貸款、銀行理財產品的賬務處理。從定期報告披露情況看,部分公司對委託貸款、銀行理財產品賬務處理存在一定問題,對財務分析將產生一定的影響。現將筆者認為正確的賬務處理及上市公司存在的問題分別分析如下。
一、公司委託貸款的賬務處理
1.委託貸款賬務處理分析
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准則》及《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並未單獨說明公司委託貸款的賬務處理,但《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規定,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1303
貸款」科目改為「1303
委託貸款」科目。具體核算為:本科目可按貸款類別、客戶,分別「本金」、「利息調整」、「已減值」等進行明細核算。
因行業和主營業務不同,金融企業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應計入「利息收入」科目,一般企業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2.委託貸款實務處理中的問題
但在實務中,不少上市公司誤將委託貸款記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中,並將取得的利息誤記入「投資收益」科目,如2010年度中南建設(000961)控股子公司南通建築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委託青島農業銀行開發區支行貸給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用款9000萬元、法爾勝(000890)通過渣打銀行南京分行貸款1億元給江陰市辰華物資有限公司、同方股份(600100)等上市公司。
二、
銀行理財產品的賬務處理
1.銀行理財產品的賬務處理分析
1)銀行理財產品應屬於交易性金額資產
筆者認為,銀行理財產品應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中第一條為:「取得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回購或贖回。」
銀行理財產品一般周期較短,持有時間固定,購買理財產品的目的即是為了近期內回購,因此,可以將銀行理財產品劃歸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2)銀行理財產品不屬於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原因

持有至到期投資要求是「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是指相關合同明確了投資者在確定的期間內獲得或應收取現金流量(例如,債券投資利息和本金等)的金額和時間。因此,從投資者角度看,如果不考慮其他條件,在將某項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時可以不考慮可能存在的發行方重大支付風險。而受銀監會規定,絕大部分銀行理財產品均註明風險,即意味著企業需承擔相應的理財收益和本金損失風險。因此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核算要求。

持有至到期投資一般有活躍市場報價,在《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中對於「貸款和應收款項」段,有規定如下:「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類的金融資產,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其主要差別在於前者不是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產,並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資那樣在出售或重分類方面受到較多限制。」根據這段描述,持有至到期投資屬於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產。但銀行理財產品大都屬於一對多或一對一產品,企業在持有期間不得擅自轉讓,其公允價值難以衡量,即沒有活躍市場,也無公開報價。更重要的是銀行理財產品一旦簽訂,無法公開轉讓。
綜上所述,將銀行理財產品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並不合適。
3)銀行理財產品不屬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原因
《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規定,「對於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企業可以將其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意圖不明確。」
而銀行理財產品沒有公開市場報價,其投資組合、投資標的復雜,公允價值並不能可靠計量,且企業持有的目的就是為了到期贖回,其持有目的比較明確,因此,不符合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定義。
4)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反映
在資產負債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均屬於「非流動資產」,而《企業會計准則講解31:財務報表列報》中規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1)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內變現、出售或耗用。(2)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3)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含一年)變現。(4)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交換其他資產或清償負債的不受限制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因此,即使有部分銀行理財產品被企業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但如果該理財產品到期日在一年以內,也應將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反映,而不應反映在「持有至到期投資"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項目中。
3.銀行理財產品實務處理中的問題
1)將銀行理財產品誤記入「持有至到期投資」
福建七匹狼(002029)於2010年年報中披露,公司使用閑置資金用於購買中短期低風險銀行理財產品,理財產品主要投向為有擔保的債券或由被投資方提供擔保或保證的其他投資,理財產品期限3-24個月不等。該公司期末將余額全額36285萬在資產負債表「持有至到期投資」欄目中反映。但在2011年8月13日該公司公布的2011年半年報顯示,上半年有19196萬元理財產品到期,這意味著該公司2010年資產負債表中理財產品余額中至少有19196萬元到期日在半年以內。
另如友誼股份(600827)在2010年年報中披露,公司期末銀行理財產品賬面余額為45000萬元,記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項目。而在2011年半年報中披露期末銀行理財產品賬面余額已大幅下降至5000萬元,則意味著其間至少已有40000萬元銀行理財產品到期,即2010年資產負債表理財產品余額中至少有40000萬元到期日在半年以內。
以上兩家公司將銀行理財產品誤記入「持有至到期投資」項目,對公司短期償債能力指標分析將產生較大的影響。且資產負債表日未能對理財產品到期時間進行認真分析,即使將理財產品記入「持有至到期投資」,資產負債表日也應將一年內(或一個營業周期內)將到期的部分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的「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項目中。
2)將銀行理財產品記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如東阿阿膠(000423)在2010年年報中反映,2010年6月1日,本公司投資4億元購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本利豐」人民幣信託理財產品。該理財產品為保本浮動收益型,資金將運用於農業銀行優質客戶的信託貸款項目,預期年收益率為4%,投資期限為1年,理財收益按季支付,客戶無權提前終止該產品。該公司記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為「其他流動資產」中。
陝鼓動力(601369)在2010年年報中披露多筆銀行理財產品,總金額為96700萬元,包括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保本保收益型理財產品、固定期限保證收益理財產品、保本型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等。該公司記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為「其他流動資產」中。
以上兩家公司誤將理財產品記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按前述分析應記入「交易性金融資產」項目。即使記入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按財務報表列報相關要求,在資產負債表日,一年內到期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的「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中列示。
隨著金融市場的成熟發展,銀行理財產品品種將越來越豐富,企業應認真分析理財產品特點,准確入賬。因理財產品一般金額較大,其列示結果對短期償債能力指標分析將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入賬不當將可能給投資者造成誤導。

⑺ 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哪些說法不合適的

宣傳銷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條本法所稱宣傳銷售文本分為兩類。一是宣傳材料,指商業銀行為宣傳推介理財產品向客戶分發或者公布,使客戶可以獲得的書面、電子或其他介質的信息,包括:(一)宣傳單、手冊、信函等面向客戶的宣傳資料;(二)電話、傳真、簡訊、郵件;(三)報紙、海報、電子顯示屏、電影、互聯網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四)其他相關資料。二是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經客戶簽字確認的銷售文件,商業銀行和客戶雙方均應留存。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製作和發放的管理,宣傳銷售文本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統一管理和授權,分支機構未經總行授權不得擅自製作和分發宣傳銷售文本。第十三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准確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二)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三)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四)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五)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隻」、「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六)其他易使客戶忽視風險的情形。第十四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平均業績及最好、最差業績,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引用的統計數據、圖表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全面,並註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二)真實、准確、合理地表述理財產品業績和商業銀行管理水平;(三)在宣傳銷售文本中應當明確提示,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的保證。如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使用模擬數據的,必須註明模擬數據。第十五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名稱及刊登或發布評價的渠道與日期。第十六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當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第十七條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第十八條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二)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三)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四)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五)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六)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八)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九)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第十九條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客戶權益須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客戶理財產品的流程;(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評級具體含義以及適合購買的理財產品等相關內容;(三)商業銀行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四)客戶向商業銀行投訴的方式和程序;(五)商業銀行聯絡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戶說明的內容。第二十條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第二十一條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收取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等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銷售文件未載明的收費項目,不得向客戶收取。商業銀行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需要對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准和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銷售文件約定及時、准確地進行信息披露;產品結束或終止時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投資資產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和客戶收益等。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信息。第二十三條理財產品名稱應當恰當反映產品屬性,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以及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擬投資資產名稱的,擬投資該資產的比例須達到該理財產品規模的50%(含)以上;對掛鉤性結構化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掛鉤資產名稱的,需要在名稱中明確所掛鉤標的資產占理財資金的比例或明確是用本金投資的預期收益掛鉤標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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