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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財公司老闆跑了

發布時間:2021-04-22 05:47:35

1. 投資理財公司老闆跑路,員工怎麼辦

客戶的損失不需要他承擔的 可以先報警 如果沒有合同工資不太好要

2. 理財公司倒閉了老闆跑了分公司法人承擔責任嗎

不會承擔責任,因為你是分公司,分公司是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相應的責任都是由總版公司承擔。權 注意區分你們的性質:分公司指的是由總公司成立的分支機構,沒有注冊資金,沒有股東只有一個企業負責人,名稱與總公司相同只不過後面加上了後綴,比如XXXX第一分公司這種的。

3.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投資的錢還可以追回來嗎

這個估計很難的了,就算追回,也只能追回一小部分,以為之所以老闆要跑路,就是因為資不抵債了啊。

4.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最底層員工要承擔什麼責任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最底層員工要承擔的責任,根據情況不同分為兩種:

1、公司被定性為詐騙或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那麼參與過的銷售財務等等員工也是有可能構成同案犯,需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2、公司不存在犯罪行為,僅僅是普通的民事上的破產,只要是員工沒有向客戶承諾以個人的名義擔保還款付息,那麼員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4)天津理財公司老闆跑了擴展閱讀: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5.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了,經偵要我們工人退工資,這合法嗎

經偵是執法人員,他們提出的東西一般來說是正確的,合法的。否則如果被投訴,他們也是會丟掉飯碗的。理財公司老闆跑路,那他下面的員工就是幫凶,不合法的收入當然要退,理財公司老闆也會被抓。

6. 投資理財公司老闆跑路了,業務員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題主您好
公司老闆跑路的話,公司自有法人來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你是在知情的狀況下觸犯法律那你需要承擔部分法律責任

7. 理財公司老闆跑了放的存款怎麼追回

等著公安部門處理吧。

8.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了,財務人員需要負什麼責任

  1. 如只是普通員工,無涉及到日常的資金自用則問題不大,建議保留好勞動合同等資料;

  2. 但在經偵調查過程中財務人員需配合相關部門提供相應的材料,包括收支流水流水等資料。

  3. 但如在公司等級中財務人員屬於董事、監事、高管、財務負責人等的在審查中將會具有連帶責任;

  4. 如已取得注冊會計師證的對於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可能會被注銷資格。

9. 投資公司老闆跑了,我們投資人已經報案了,我們的損失能找回來嗎

1、投資公司老闆跑了,投資者已經報案後,還要去公安機關登記債權,之後等待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如果把人抓到了,並把帳清理出來了,還有剩餘的部分,可以按各投資人的比例分配。就是說最好的情況能找回部分損失。但投資都是有風險的,這部分損失可能比較難以挽回。
2、投資公司是一種金融中介機構,它將個人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投資於眾多證券或其他資產之中。「集中資產」是證券投資公司背後的核心含義。在投資公司所建立起來的證券組合之中,每個投資者按照投資數額比例享有對資產組合的要求權。這些投資公司為小型投資者們提供了這樣一種機制:他們可以組織起來,以獲得大規模投資所帶來的好處。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購買企業的股票和債券、參加企業的創建和經營活動、提供中長期貸款、經營本國及外國政府債券、基金管理等,資金來源主要是發行自己的債券、股票或基金單位,從其他銀行取得貸款,接受委託存款等。狹義的投資公司,則專指公司型投資基金的主體,這是依法組成的以營利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經由購買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由股東大會選定某一投資管理公司來管理該公司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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