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和董事长必须是一个人担任吗
我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不是
⑵ 金融从事的岗位有哪些
金融专业可从事的岗位有
1.银行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的柜台、客服、结算、财务、贷审等。
2.证券业: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协会组成,工作有投资顾问、行政工作、证券经纪人等。
3.保险业:寿险经纪人、保险业务员、核保人员、理赔人员、保险代理人等。
4.基金业:基金研究人员、研究助理、基金助理、基金经理
5.信托业:信托经理、客户经理、、销售经理、资金监管、投资经理等。
6.资产管理业:高学历的资产评估人员和资产经营管理人员。
金融专业主要用计算机来实现数学模型,从而解决金融相关的问题。所以,金融专业不同于MBA和MSP,它主要是培养金融界的技术工作者,也称作金融专业师。它的职位主要集中在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负责的主要工作根据职位也有很大区别,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pricing、model validation、research、develop and risk management,分别负责衍生品定价模型的建立和应用、模型验证、模型研究、程序开发和风险管理。总体来说工作相对辛苦,收入比其他行业高很多。
金融专业在职研究生培养具备金融学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银行、证券、投资、保险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专门人才。
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审批机关)×复<1996>39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区金融大街35号
邮政编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与橡胶制品的销售;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服装、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经济信息咨询管理服务。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中国××集团公司 ××万股
××中心 ××万股
北京××公司 ××万股
上海××有限公司 ××万股
广东××厂 ××万股
以上发起人均为货币形式认购股份。
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和其他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特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一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之间可以达成与行使股东投票权相关的协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的股东共同推举1名股东主持会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八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中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可以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方式送达公司,但委托书原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寄送到公司。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五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数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52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56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九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52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对于本章程第63条规定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增加或减少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人数;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本章程第63条规定的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所有董事由股东大会以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股东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七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由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得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七十一条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得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不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要求监事会对申请作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5年。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七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已被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地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⑷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以下为摘要)抄
中央汇金投袭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根据国家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公司中文名称: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Central Huijin Investment Ltd.。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接受国家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不少于五人,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由国务院委派。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监事会成员由国务院委派。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章程经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章程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生效,国务院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章程进行解释
⑸ 金融公司可以申请ICP吗
据悉,目前全国运营的2000多家网贷平台中,拥有ICP许可证的平台寥寥可数,多数只具有基础的ICP备案证书。ICP许可证和ICP备案其实针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两种管理标准。根据国务院法制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另外,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相关人士表示,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是撮合式交易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是典型的经营性信息服务,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要办理经营性ICP许可证。
做过金融网站ICP许可证的朋友都知道,在ICP许可证办理中,金融的ICP是最难审批的,有些地方甚至已经不给予金融ICP网站通过审批,ICP应该怎么申请。
办理金融ICP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3、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4、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金融公司在向通信管理局申请ICP证之前,需要获取到金融监管部门的批文。而这一点,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早在,2011年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就ICP证与上海市通管局进行了多次沟通,并联合金融办与经信委召开了多次协调会议,但通管局以“提供金融服务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出具前置审批”为由不予办理。
申请金融ICP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公司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列表及相关资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东股权结构图;
5、已设立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和控股子公司章程复印件;
6、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等)。
7、金融办的批复文件
⑹ 太平洋兴业证券是香港证监会持牌券商吗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香港子公司的请示》(兴证综〔2011〕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10,000万元。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和牌照申领等事项,应当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金调拨和人员外派工作。你公司外派人员简历及外派批准文件应当报我会备案。
三、我会对兰荣担任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黄金光担任总经理无异议。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事前向我会报告。
四、你公司应当在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文件报我会备案:(一)境外有关监管当局核准的注册证明文件;(二)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三)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章程。
五、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按规定向我会报送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并及时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信息抄送我会。未经我会批准,你公司不得对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除设立与证券业务相关的下属持牌机构外,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其他机构,应当事先报我会备案。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从事未经境外有关监管当局核准的业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
六、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如有下列重大事项,你公司应当及时向我会报告:(一)取得境外有关监管当局核准的证券期货业务许可;(二)作出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或者解散的决议;(三)公司或者工作人员受到境外监管当局的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四)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五)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六)按规定向境外监管当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你公司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工作,逾期本批复自动作废。同时,你公司应当向我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八、你公司应当督促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⑺ 股份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审批机关)×复<1996>39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区金融大街35号
邮政编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与橡胶制品的销售;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服装、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经济信息咨询管理服务。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中国××集团公司 ××万股
××中心 ××万股
北京××公司 ××万股
上海××有限公司 ××万股
广东××厂 ××万股
以上发起人均为货币形式认购股份。
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和其他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特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一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为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之间可以达成与行使股东投票权相关的协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的股东共同推举1名股东主持会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八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中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可以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方式送达公司,但委托书原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寄送到公司。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五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数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52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56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九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52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对于本章程第63条规定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增加或减少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人数;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本章程第63条规定的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所有董事由股东大会以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股东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七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由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得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七十一条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得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不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要求监事会对申请作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5年。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七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已被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地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⑻ 控股股东财务不并表的规避办法
避免和我不同材质不同,可能要求每天做的不同。
⑼ 保险公司是不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是的
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小额信贷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一行两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一般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这类机构放贷灵活、手续便捷,符合中小企业资金快速融资的要求。
(9)金融控股公司章程扩展阅读: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经营业绩良好,且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2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