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控制房地产开发中的金融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建筑师; ······徐 刚 美国俄州大学(OSU)博士。 没有金融资本的支持,房地产开发几乎不可能。而房地产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个金融资本的巨大潜在市场。因此,如何认识和控制房地产开发中的金融风险,就成为金融资本最关心的问题。 国内金融机构缺乏经验和静止的控制风险手段将是中国房地产金融业发展的障碍。在国内金融市场完全开放后,中国的金融机构将会失去大部分的房地产开发市场。建立专业化的风险管理行业,对开发过程进行金融资本的、专业的、动态的风险管理,可能是国内金融机构最好的解决方案。 如何控制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金融风险?首先应该认清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资金需求和风险,其中包括:资金需求的时间函数、资金来源、可能形成的资金风险等等。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对时间的需求(即:阶段性资金需求),分阶段的控制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是控制整个项目开发金融风险的基本思路。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过程具体划分为四个主要阶段:项目启动阶段、项目建设阶段、项目竣工阶段、项目移交阶段。 开发风险阶段性控制 随着国内房地产法规的不断完善,开发商能否获得土地的开发权是项目启动阶段的关键,而取得开发权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在中国金融体系,特别是参与房地产开发的金融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开发商采用非规范方式,甚至是非法手段解决房地产启动资金问题不足为怪。客观上说,就是这些方式推动了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成长。在这个阶段,除非得到具有丰富经验的风险管理经理的协助,否则金融资本根本无法控制风险,只能祈祷开发商的运作能力。依靠具有经验的专业投资顾问和管理公司的协助,可以有效控制这个阶段的金融风险。 在开发项目的进入建设期后(取得五证),开发项目自身已经在逐步形成可度量的资产。这部分资产是开发商建设期融资的主要保障。对金融资本来说,这种未竣工项目的资产保障具有巨大的潜在风险。因为金融机构缺乏将这些资产变现的能力。控制建设阶段的金融风险,依赖于对开发商的开发能力和建设管理能力的判断。还有一种控制手段,就是聘请专业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提供第三方的风险管理。 如何判断特定区域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取向?开发项目能否被市场吸收?只有在项目竣工和销售阶段才能体现出来。房地产市场的价值取向是整个国家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的晴雨表。而房地产从开始投资到交付使用需要一两年时间,市场如何变化只有上帝才知道。这个阶段的主要金融风险是市场风险,而市场风险是不可知、不可预测的自然不规律。尽管中国整个房地产市场,依然处在求大于供的状态。但是,在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价格区位,房地产已经出现供大于求的情况。特别是那些缺乏经验的开发商生产出的城市建筑垃圾,会给金融资本带来巨大的市场潜在风险。 另外,国内开发商的起步主要借鉴的是香港开发经验和模式。而香港无论在法律法规方面,还是开发模式上至少落后美国二十年。并且,具有特殊的地理环境、经济环境和市场特点。中国地大物稀,土地资源的利用和房地产市场特征更接近于美国二战以后的情况。我认为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房地产经济研究机构,甚至是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认真研究房地产的宏观走势和微观市场的关系,包括:就业人口对房地产经济的影响、个人收入与居住需求的关系、特定群体居住需求的发展路线图等等的市场问题。尽管没有人能够预测市场突如其来的变化。但是,研究市场,比不研究好一点。控制市场风险只有采取积极的态度和乞求上帝的帮助。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房地产是一种“赌弈”。 当开发商将产品(建筑物)移交给使用者时,开发项目才算真正的完成。实际上金融资本并没有逃脱与房地产的关联,参与项目开发的金融资本将风险转交给了参与持有房地产物业的金融资本(房屋按揭贷款)。尽管房屋按揭贷款的金融风险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但是,开发商的销售方式依然可能给金融资本挖下一个陷阱。 在房地产移交阶段(香港称:入伙或入住)金融资本依然存在潜在风险。目前的市场只是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其风险来源是期房销售造成的产品质量、设计风格和建筑格局与“想象”的差距。在日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移交阶段的退房现象会越来越多。如果,开发商不允许退房显然是一种商业欺诈(除非是为购房者订制)。否则越来越成熟的消费者在入住阶段改变注意的可能性越来越大。退房可能造成开发商无法偿还开发贷款。在美国通常有一个“过桥贷款”来防止开发贷款的过期。 市场价值取向风险 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是区域经济的表现,或者说某一地区房地产的价值决定于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变化。诸如:某一地区的工业发展产生了大量的就业人口,这些就业人口又刺激该地区新的就业机会。区域工业带动区域内的服务产业,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经济活动开始活跃。由于,区域经济的变化,带来了对居住和居住条件的需求增加。因而,决定了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如果,该地区的经济开始衰退,工业大量裁减员工,第三产业(因失去服务的对象)也跟着倒闭。这时,就业机会的大幅度下降和居民大量向外地迁移。该地区的房地产价值将会一落千丈。在90年代初美国休斯顿地区发生的石油工业衰退就是一个极好的案例。 房地产是土地资源(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价值风险也取决于其资源的有限性。就是说,在经济核心区周边可提供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越少,其土地资源的价值就约高。理由是这部分资源已经被充分开发,而有限的土地资源不可再生。控制市场风险需要对当地的区域经济有全面的调查数据和分析,对区域经济的长期跟踪和市场研究,对局域需求的调查和研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市场研究完全不同于其它消费品的市场研究。大部分的房地产市场研究机构采用通常消费品市场的研究概念和手段是错误的,是不可能正确的描述房地产的市场需求。正确的市场研究是从研究片区经济入手,连同对投资心理、金融条件、群体收入和某个局部房地产资源吸收率的研究,才能得到完整的市场需求分析。 在这里需要一提的是房地产的“金融陷阱”。前一阶段,诸多开发商打出“投资型物业”的销售推广手段。开发商无形中给金融资本和购房者设下了一个陷阱。这个陷阱就来自于房地产价值的市场取向。没有承担风险能力的投资者,在遇到房屋出租市场的波动时将无力偿还房屋月供款,使金融机构出现大量的贷款坏帐。购房者连同金融资本一起坠入开发商设下的“陷阱”。 控制交易风险 随着中国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可以策划、设计出十几种,甚至几十种土地资源的使用权和房地产所有权的交易方式。开发商可以利用各种权利的交易,解决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因此,控制交易风险是控制金融风险的重点。在本文中仅介绍两种常见的交易方式。 第一种是出售物业的长期收益权。 将未来物业资产的部分或全部的预期收益权以折现方式转卖给投资人,来获取短期项目开发资金。出让长期收益权不存在赎回问题,待出让合同结束时,投资人已经完全收回资金的本息。在交易过程中主要考虑的风险有以下方面:1、租赁合同的总金额;2、资产的安全性;3、交易的安全性;4、租赁合同的安全性;5、物业租金的每年上浮比例2-6%;6、承租签约企业的资信情况;7、算出一次性转让的折现率;8、按照折现率确定折扣。 这种交易方式的销售对象为保险公司等长期债务到期的机构投资商。收益权信托计划的安全性主要取决于承租人的信誉和企业经营情况。融资方式相当于租赁合同的折现转卖。 第二种交易方式是出售开发项目的权益权。 以开发项目作为融资主体,开发商可以采用股权出让、回购的方式,在开发项目竣工和具备销售条件时,以固定回报率回购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发行权益型信托计划需要控制以下风险:1、投资项目市场前景的可行性;2、合理的交易结构和投资回报保障;3、开发企业的能力和对开发企业的信心;4、需要对开发项目的详细披露;5、投资人需要锁定投资回报率;6、需要具备实力的大型企业担保;7、对投资风险的正确评价和对策;8、投资管理企业的能力和信誉。 发行权益型信托计划,不仅仅需要设计严谨的交易结构,更关键的在于投资人对具体投资项目是否具有信心、投资的欲望和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因此,对项目的包装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和因素。在这里风险管理的概念将十分重要。 开发项目的财务规划 地产开发产业的核心是资金的运作。无论是采用市场营销手段的期房预售,还是金融信贷,无外呼利用市场杠杆或金融杠杆满足房地产开发的资金需求。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在市场或金融杠杆的形式、使用和相互组合上并不仅仅是简单的销售或贷款问题。而是,策划和设计完整的资金链和具体的实施方案。为开发项目策划和设计资金的来源,控制资金流量和降低资金成本。 a. 策划、设计资金来源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大约有上(图一)若干种: 财务规划工作就是设计、确认和建立上述开发项目的金融工具。根据具体的项目进展情况,在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金融工具,争取利润的最大化是财务规划的核心工作内容。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设计不同的财务规划 b. 设计交易结构 财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策划、设计项目融资的结构,包括:利益分配原则、法律保障体系、利润与成本控制等等;交易结构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标志项目资本运做的成功与否。形成的交易结果是在取得开发项目的资金支持之外,使开发企业获得最大利益。 例如:上述权益型信托计划的主导思想是出让其物业资产的收益权,投资人从物业出租收益中获得资本收益,并在合同到期时收回资金。收益权信托除每年物业出租收益保证支付投资人收益外,还需要对赎回投资本金部分提供资产或信誉担保。 交易主要参与方用实框线来表示;投资项目用双实框线来表示;信托计划用双椭圆线来表示;交易过程用编号实线来表示;管理过程用编号虚线来表示。 交易结构说明(单独设计做成提示): 1. 实线表示投资人对信托计划的投资和预期回报; 2.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负责建立和发行信托计划; 3. 开发公司将其物业资产作为信托资产,并将产权委托和抵押给信托投资公司; 4. 信托投资公司委托投资管理公司管理和经营受托资产,并保证其出租率; 5. 投资管理公司接管和经营其受托管理资产,负责其日常管理、出租和出售等事宜; 6. 投资管理公司将其物业出租给潜在承租人,以物业资产的租金保证投资人6%的年收益率; 7. 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投入开发项目;资金投向风险由投资管理公司负责监管; 8. 开发公司以开发项目的收益,保证信托计划本金的到期偿还; 9. 投资管理公司将每年租金收益用于保证投资人的投资收益; 10. 受开发商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委托,投资管理公司负责资产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人关系管理等服务。 资产信托方式是一种更为灵活的资产抵押和经营方式。该项资产在抵押期间可以经营、处置和销售。在资产信托期间,其经营和出售活动不是由开发商,而是由投资经理负责。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物业的正常出售和经营,同时保障了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投资者的利益。 c. 融资推介、路演和募集 同时,需要策划、设计项目融资的推介、路演和投资认购活动,策划和设计项目投资的风险管理流程等等,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的工作:策划和设计投资路演的资料;投资项目的前期市场策划;项目投资策划和包装;推荐战略投资人和机构投资商;组织投资说明会;组织项目投资新闻发布会;组织投资人招待晚会;组织项目投资研讨会。 d. 控制现金流量和资金成本 财务规划中需要策划、设计控制现金流量、控制资金成本的手段等等;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的内容:现金流量排期:根据项目开发的具体进度设计资金需求计划和排期;策划和设计财务规划:根据资金的使用需求安排资金来源及确定使用的数量、日期和期限;设计金融工具:根据开发商自身条件和项目开发在不同阶段形成的资产条件,选择和组合金融工具,形成对开发项目的有力支持和资金成本的有效控制; 以上内容涉及大量的金融、财务管理知识,在实际操作中将遇到大量技术、法律法规、风险管理等问题。不建议开发商自己操作。由专业的金融公司或财务顾问来运做来运做较为可靠。 e. 控制风险 开发项目财务顾问:金新置地接受开发商委托,了解开发企业的目前财务状况,提出专业顾问建议;其中包括: 1. 开发企业目前的融资条件评价; 2. 开发项目资金需求计划和排期; 3. 开发项目资金来源组合配置和成本预算方案; 4. 开发项目全程资金流量预测; 5. 税务合法递延和规避方案; 6. 资金来源的可行性报告; 7. 其他必要的专业策划和顾问工作。 所有与开发企业项目融资有关的专业财务顾问工作。 采用市场化资金运做的成功与否,是直接影响房地产金融资本的运做方式和市场化资本运做的重要课题。如何控制金融资本的风险?
Ⅱ 现在很多银行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固定资产支持融资),想请问银监会哪好文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2003年要求,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势贷款科目发放。
Ⅲ 李嘉诚旗下公司被禁止融资贷款,这是发生了什么
李嘉诚旗下公司被禁止融资贷款,这是因为捂地开发。
自楼市开始调控以来,打击捂盘及炒房都是工作的重点之一。特别是部分房地产公司,大规模的拿地,不开发或缓慢的开发,以等待地价和房价的上涨赚得超额的收益。而这样的行为显然违背了房住不炒的初衷,不利于房地产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在所有的捂地开发之中,李嘉诚旗下的和记黄埔最为典型。以其在西部地区的城市重庆、成都为例,均有超过10年以上的土块未能开发完成。
被“谈话”两次的成都楼市调控升级,从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落实金融审慎管理、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完善住房调控政策、加强市场监管监测、强化舆论宣传引导等六个方面出台调控措施。
Ⅳ 房地产面向社会融资有什么规定吗
深入解读房地产融资渠道及具体处理方式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支柱性行业。众所周知,房地产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其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
当前,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还是以银行信贷为主的单一融资格局,而另外融资渠道房地产信托、房地产基金、海外融资、股权融资等,由于各种各样的限制,融资规模仍然有限,这种情形造成我国房地产业和银行业存在极大风险。深入解读房地产行业的融资渠道及具体的处理方式。
一、我国房地产融资渠道及现状
1、银行贷款
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内贷款、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等两个方面,房地产自有资金比例比较低,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贯穿于土地储备、交易、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整个过程。根据中央和银监会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有55%的资金直接来自银行系统,而另外的自筹资金主要由商品房销售收入转变而来,大部分来自购房者的银行按揭贷款。银行贷款实际上支撑了房地产开发商经营周转的主要资金链。
2、房地产信托
房地产信托一般是指以房地产及其相关资产为投向的资金信托投资方式,即信托投资公司制定信托投资计划,与委托人签订信托投资合同,委托人将其合法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房地产投资或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或购买房地产抵押证券,或进行相关的房地产投资活动。
紧缩性的宏观政策使对银行依赖性极强的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非常紧张。着是的房地产企业对银以外的融资渠道的资金需求更加紧张,房地产信托业务得以发展。不过,目前信托产品存在一些制度性的限制,例如法律政策的制约、信托产品的流通性问题,以及信托计划的异地发行、资金异地运用的管理与审批比较严格等,这些都制约着房地产信托的发展。但从长远看,信托资金是亿个能为房地产企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的渠道,是对房地产融资渠道的一个补充。
3、上市融资
上市融资是房地产企业的一个理想融资渠道,它可以分为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两种,直接上市的数额比较大,但是融资门槛高,更多房地产企业选择间接上市,其中买壳是比较常用的方式,买壳上市需要大量的现金,上市的目的是通过增发,配股再融资筹集资金,但前提必须是有好的项目和资产进行置换。但拥有大量项目,好的开发项目和优质房产都是中小企业很难具备的,因此房地产企业走上市融资的路子还是很难。
4、债券融资
房地产证券是房地产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重要工具,也是房地产资金筹集的重要渠道。房地产债券较一般债券收益相对较高,与股票相比又有一定的安全性。因此,在证券市场,企业债券成为企业外部融资的优先考虑形式。但是,目前我国房地产债券发行的规模小,债券流通市场不健全,债券发行程序不规范,债券评级的准确性、可信性还有问题,这都影响了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的规模。
二、发展我国房地产融资渠道的对策和建议
1、建立多层次房地产融资渠道体系
当前,我国房地产融资的主要问题是建立一个稳定的多层次的房地产融资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企业多样化需求。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融资市场参与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缺少专业的信贷机构,债券、信托、基金发育不良对我国房地产融资贡献有限,股权融资门槛相对较高,中小企业很难达到要求通过上市融资。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为不同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场所。
2、开发更多的房地产金融投资产品
房地产渠道融资的多元化开展,关键是需要设计出有差异的,服务不同房产企业的金融产品,从而形成一个稳定的房地产金融产品供应体系。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建设刚刚起步,银行还没有专业的、系统的地产投资开发贷款。国家加大对房地产金融产品的开发,房地产自身的金融建设必会成长起来。
3、完善房地产金融法律法规
国家应出台适用于房地产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对新型融资工具的组织形式、资产组合、流通转让、收益来源和分配等,做出严格的规范,使我国房地产多元化融资规范化的发展。
总之,在信贷紧缩的大环境下,我国房地产融资迫切需要摆脱依赖银行信贷的单一局面,走多元化的发展道路,但在现实中需要国家加强对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房地产企业自身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避免单纯依靠银行资金,根据自身特点,采用多种融资途径和方法。
Ⅳ 银监会叫停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以后,房地产公司融资遇到阻碍,他们会有什么对策
房地产融资一直是个敏感话题。但是不要为房地产企业操心,因为从历次运动看,他们都没伤筋骨,因为房地产是块肥肉,嫌贫爱富的银行很愿意往上贴。现在银行减少支持的力度,实际只是基于政策风险的考虑,而市场风险几乎很小。所以,适当时候,银行与房地产企业“合作”,想办法应对一下监管机构,还是很有可能的。
其二,如果放弃银行信贷资金,谋求其他资金的方式还有很多,拆借、集团销售、典押等等,但是用高利贷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大额资金使用两年,想使用高利贷,这是不可能的
第三,一场运动下来,真就是死掉几个小小的房地产商,也是正常不过的。解放军叔叔打靶训练,还要有几个死亡名额呢...
Ⅵ 房地产企业融资涉及哪些税务
主要涉及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实务中,融资方式主要有金融机构融资、关联企业借款、统借统还、委托贷款等。开发商作为融资业务的资金借入方,主要涉及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禁止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融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Ⅶ 三部委发文:防止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凤凰网房产讯3月26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二、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三、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四、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八、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九、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1年3月26日
Ⅷ 银保监会:禁止保险资金投资企业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记者 计思敏 胡志挺)11月13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一方面,银保监会放开了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另一方面,也列出负面清单,为投资标的划出红线。
其中明确,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具体来看,此次《通知》的核心内容在于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任意选择投资标的,负面清单设置了10项情形给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明确划出红线。
此次《通知》所指的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某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认为,《通知》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规定,符合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监管的总体监管目标,保险资金采取“明股实债”方式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现象并不鲜现,由此产生的隐形风险不容忽视,因此这一政策无疑强化了资金监管的渗透性。
“一方面,当前房地产行业中TOP50房企中未上市的企业已经不多,未上市企业相对而言风险本身比较大;另一方面,国家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一些高风险性资产,特别是房地产业作出明确限制性要求,也代表了保险资本对于房地产投资的进一步从严。”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提到。
张波认为,在“三道红线”等高压下,“债转股”融资需求增加。目前监管层做出上述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源于整体控制房企的债券融资,这导致房企加大股权类融资,而股权类融资也存在一定风险,保险资金对于风险管控要求高,如果大量进入到房地产直接开发领域,并不利于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保险资金的资金来源很大一部分是老百姓交的保费,其带有公共属性,同时其资金成本也非常低,为了防止出现系统性的风险导致保费受损,因此保险资金财务投资此前多集中于养老金、债权性质的债券,给保险资金保值增值。此次,划定负面清单后,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扩大,可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说道。
值得一提的是,房地产业由于低估值高收益等特点一直受到险资青睐。据克而瑞地产研究公布的报告,2020年上半年排名TOP50的房企中,有超过三分之一房企的前十大股东中有险资的身影。其中,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投资TOP50强房企数量相对较多,特别是中国平安,目前均位列碧桂园、旭辉控股、中国金茂、华夏幸福的第二大股东。
报告显示,国家“房住不炒”的调控理念不改,险资进入房地产行业,主要集中在股权、债权类投资,资金不会直接流向房市。在险资权益性资产入房方面,一方面随着保费的近几年爆发式增长,险资需要寻找给其带来稳定收益的投资渠道,预期收益率高,风险相对较小,成长性强的产业则会得到青睐,同时险资青睐业绩稳健的价值型上市公司以获取长期分红和股价成长。
张波指出,此次《通知》未对投资房企上市公司提出相应要求,规定目前是禁止投资未上市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或会加剧险资向上市房企靠拢。但值得关注的是,已上市房企并不代表着自身当下的财务风险水平就处于较低水平,未来不排除对上市房企的资金监管,可能会通过证监会等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升级。
Ⅸ 三部门怎么规范购房融资行为严禁违规提供“首付贷”
11月5日想,记者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日前联合部署规范购房融资行为,加强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其中包括: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严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严禁违规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
部署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首付资金来源和借款人收入证明真实性的审核力度,严格对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有效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
给严格执行政策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