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主要负责财税这一块。目前,我遇到一个问题,就是“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请您指教。
专业解答
对于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该公告称,自2010年12月5日起:(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㈡ 金融公司收到利息怎么做账呢会计分录
金融公司收到利息的会计分录如下:
说明:此分录用于记录金融公司收到的除国债利息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如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等。其中,“银行存款”科目用于反映收到的利息款项,“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则用于反映利息收入的减少。
说明:国债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分为计提和实际收到两个步骤。计提时,将应收的国债利息计入“应收利息”科目,并将相应的投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时,将收到的款项计入“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冲减“应收利息”科目。
注意事项: 在进行会计分录时,应确保原始凭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及时确认和记录。 对于不同类型的利息收入,应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㈢ 金融贷款放我们户头,可以确认收入吗
金融贷款放我们户头,可以确认收入吗?
只要业务发生真实、客户与金额公司贷款用途明确,金融贷款放我们户头,可以确认收入.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抄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收入准则》中,对收入的定义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它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从这个定义可以分解为收入的三个重要的特征,第一,它是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第二,这种利益流入是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经济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项.这样,会计人员就能够从这三个特征来确认收入.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