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何时签署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仅仅是WTO文件体系中的一个主要协定,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可视同对WTO除保留条款外所有文件的签署。
WTO文件体系由一个协定及四个附件构成。
WTO协定本身只有16个条款组成,对WTO组织结构、决策过程、成员资格、接受、加入和生效某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它的4个附件针对世界贸易关系分别作出了实质性规定,是WTO文件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附件一有3个主要的协定。
一是货物贸易总协定(包括GATT 1994)及其13个协议。
二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它包括空中运输服务、金融服务、电讯服务、海运服务和有关专家服务等方面的决议。
三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附件二是关于处理贸易争端规则和理解的备忘录。
附件三是关于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协议。
附件四是关于民用航空器、政府采购、国际乳制品和牛奶等4个多边贸易协议。
此外,WTO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宣言也是WTO的重要文件,它们往往是对WTO协定及其附件的一些补充说明与协议。
❷ 《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中有关金融服务的“审慎例外”条款的内容。
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的核心条款是审慎例外规则,它规定一成员为了审慎的原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了保护投资人,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者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其他人而采取的措施,也包括为了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审慎例外原则的限制是,采取这些措施不能成为逃避该成员在GATS的任何规则不午解释为要求一成员披露有关个人客户的事务和账户的信息或者公共实体拥有的任何机密或者专有信息。一成员在采取审慎措施时,可以承认其他国家的审慎措施。关于审慎措施及其他金融事项争端的专家组应当具备与争议中的具体金融服务有关和必要的专门知识。
❸ 审慎例外的条款内容是什么
“审慎例外”内容,WTO成员方的跨国银行监管措施应区分为“审慎措施”与“非审慎措施”。“审慎例外”允许成员方的“审慎措施”合法地背离其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承诺和最惠国待遇义务。“非审慎措施”,则同其他国内措施一样,服从于成员方在GATS下的具体承诺和一般义务。
❹ GATS所规定的四种服务类型
GATS所规定的四种服务类型:
一、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指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贸易方式强调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它与一般的货物贸易方式非常相似。如在美国的律师为在中国的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这种形式仅是服务本身跨越国界,没有人员,物质的流动。
二、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
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境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服务消费者移动到提供者境内享用服务。如中国公民到美国旅游或求学。
三、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为其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商业机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商业存在实际上就是一国服务提供者到东道国去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就地生产就地销售服务。商业存在可以由东道国人员组成,也可由外国人参与,但这些外国人应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例如,一成员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到另一成员境内开设分行或保险公司,提供金融、保险服务。
四、自然人流动(Presenceofnaturalpersons)
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资行为,如境外劳务服务等。
❺ GATS下四种国际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关系是什么
GATS以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对服务贸易作出了全面的定义(以下称GATS定义),这个定义已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权威定义。
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指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贸易方式强调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它与一般的货物贸易方式非常相似。如在美国的律师为在中国的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这种形式仅是服务本身跨越国界,没有人员,物质的流动。
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
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境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服务消费者移动到提供者境内享用服务。如中国公民到美国旅游或求学。
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为其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商业机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商业存在实际上就是一国服务提供者到东道国去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就地生产就地销售服务。商业存在可以由东道国人员组成,也可由外国人参与,但这些外国人应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例如,一成员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到另一成员境内开设分行或保险公司,提供金融、保险服务。
自然人流动(Presenceofnaturalpersons)
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资行为,如境外劳务服务等。
❻ GATS包括多少条附录
1.GATS的法律体系由正文、附件、各成员国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四个部份构成。2.GATS协定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1条“范围与定义”,是关于服务贸易的要领和GATS协定管辖范围的规定。第二部分“一般义务与纪律”,规定了最惠国原则、透明度原则、机密信息的披露原则、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经济一体化原则等成员方应当遵守的一般性原则与义务。第三部分“具体承诺”,规定具体承诺中的市场准入问题和国民待遇原则。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规定成员方有实施逐步自由化目标的义务及其实施的方式。第五部分“机构条款”,规定服务贸易纠纷的磋商机制、服务贸易理号召会的构成及其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最后条款”,规定拒绝给予GATS协定项下的利益的情况,解释了GATS协定中的基本定义。“附件”,包括《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和《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共八个附件。
❼ GATS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1.GATS的法律体系由正文、附件、各成员国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四个部份构成。
2. GATS协定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即第1条“范围与定义”,是关于服务贸易的要领和GATS协定管辖范围的规定。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与纪律”,规定了最惠国原则、透明度原则、机密信息的披露原则、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原则等成员方应当遵守的一般性原则与义务。
第三部分“具体承诺”,规定具体承诺中的市场准入问题和国民待遇原则。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规定成员方有实施逐步自由化目标的义务及其实施的方式。
第五部分“机构条款”,规定服务贸易纠纷的磋商机制、服务贸易理号召会的构成及其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六部分 “最后条款”,规定拒绝给予GATS协定项下的利益的情况,解释了GATS协定中的基本定义。
“附件”,包括《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和《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共八个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