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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口径的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5-14 03:03:38

A. 会计年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计算口径有什么不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基于会计年报表的基础上,所做的调整申报,因为会计核算口径和税务核算口径是有差异的。
一般的程序是,做完年结后,根据当年会计报表上的税前利润,在次年1月份缴纳全年的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是在会计年报表的基础上,对一些收入和支出做调增和调减的处理,之后根据调整后的税前利润补交或退企业所得税。
比如招待费,在会计核算中是全额在支出中列支的,但是税法规定只能部分列支,所以汇算清缴的时候,要将部分招待费调增,即增加税前利润。而调增的招待费金额乘以25%,就是你要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现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要填报上年度的会计报表。

B. 营改增后金融机构汇总纳税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C. 银行类金融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吗

银行类金融机构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属于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税务口径的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D. 央行口径新增外汇占款和金融机构全口径新增外汇占款有什么区别

央行口径新增外汇占款和金融机构全口径新增外汇占款区别:
1、央行口径的新增外汇占款是央行从商业银行手中买走的美元。
2、金融机构全口径新增外汇占款是企业做进出口贸易拿到美元后,去商业银行结汇,商业银行购入美元,卖出人民币的总量。
3、外汇占款(Funds outstanding for foreign exchange)是指受资国中央银行收购外汇资产而相应投放的本国货币。由于人民币是非自由兑换货币,外资引入后需兑换成人民币才能进入流通使用,国家为了外资换汇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需要国家用本国货币购买外汇,因此增加了“货币供给”,从而形成了外汇占款。
(1)狭义的外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可用于国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它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可支付性(必须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资产)、可获得性(必须是在国外能够得到补偿的债权)和可换性(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
(2)广义的外汇:一国拥有的一切以外币表示的资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此的定义 是:“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E.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如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缴纳税款等、纳税人可以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F. 税务口径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G. 谁有《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全文吗

你好

这个没有公开的通知
应该是金融机构的内部通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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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请问央行口径的金融机构范围和银监会口径的金融机构范围有何不同

这是两个部门监管和管理也范围决定的。人行所说的金融机构是广义的,也就是包括所有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他对银行的监管职能是从人行分离出来的,他所面对的也就是银行金融机构。

这个都是常规不需要什么专门规定。

上面说的监管和管理范围你可以看看《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

I. 国家税务局对金融机构的坏账准备金如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税发[1999]213号)
网络找下,太长了,复制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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