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财政控股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财政控股公司的机构性质,取决于该公司的业务性质。
从财政控股企业看,有金融机构,也有非金融机构。
根据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在以下范围的机构才是金融机构:一、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二、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五、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六、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代理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七、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九、新兴金融企业:1、小额贷款公司;2、第三方理财公司;3、综合理财服务公司。
Ⅱ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隶属关系
国务院是中国最高行政机关,统管中国所有行政机关,你下面列出的都是它的统管范围.
财政部 人行 还有你说的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都是国务院直接领导的部门最高机构. 财政部和人行属于国务院全体会议成员机构,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非成员机构.其中银监会负责监督管理全部金融机构,其中商业银行只属于其中监管对象的一部分.保监会负责监管所有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至于说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它的监督主要由工商局负责,如果它做大了上市了,就归证监会监督和管理了.
财政部与地方政府共同领导地方财政部门,包括你说的财政局和财政厅.
我快被你的补充问题晕倒了.
人行和财政属于两个系统,各自管辖自己系统内的单位.人行总行和财政部都属于国务院全体会议成员,在实际中的地位也不相上下,都是属于管理钱财的财神.
Ⅲ 如何认识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功能
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的重要调控体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要发挥这一调控体系的作用,避免经济发展出现大的波折。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中由于供给不平衡、炒作等原因而在房地产行业、能源等行业出现了供需严重不平衡,房价一路飘升、煤价攀升的同时,也出现了炒房团、炒煤团,以及各个行业里(如医药等)的都存在的商业贿赂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这需要国家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予以整治、打击的同时,更要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予以调节,以保证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 相关材料1: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1)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2)由于单纯的市场机制调节存在着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明显的缺陷,它往往既不能从整体上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能达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所要求的共同富裕。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加强和改善政府的宏观调控。 (3)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和加强宏观调控,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内容。二者缺一不可,不能把它们割裂甚至对立起来。 相关材料2: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 (1)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基本平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和首要任务。总量平衡必须建立在结构合理的基础上。为了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基本平衡,就必须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结构合理了,总量平衡了,才能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从而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基本平衡,意味着要对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不平衡状态进行干预和调节。例如,坚决抑制通货膨胀,扩大内需、解决市场疲软、通货紧缩的问题,都是为了重新恢复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2)根据目前我国改革和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中央进一步指出:①现阶段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②要把扩大内需作为我国经济发展长期的、基本的立足点,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实施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③要调整投资和消费的关系,逐步提高消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相关材料3: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顺利展开,要依托于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宏观经济政策等相互配合,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宏观调控体系的基本内容。通过深化各项改革,逐步完善这一宏观调控体系,是保证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是借助于各种宏观调控手段来进行的。宏观调控手段包括计划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其中,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 (3)用经济手段调节经济主要是指:①由政府制定并贯彻实施各种宏观经济政策;②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来具体落实这些政策。 (4)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主要是指:围绕着市场制度和规则的建设,进行必要的立法和执法,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任务,需要通过制定和贯彻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来加以实现。宏观经济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其中,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最为重要,其他各项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都要依托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运用。 (6)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健全宏观调控手段,提高我们宏观调控的水平,中央强调,一是必须进一步深化财政、税收、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二是要注意对症下药,即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各项宏观经济政策;三是在具体实施时,要注意区别对待,掌握控制好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实施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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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如何完善财政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政策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Ⅳ 王胜春:地方政府如何发展金融业
关注宏观经济形势,银行业内热点领域、小微企业金融、地方金融等领域,曾在《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博客,微博)(博客,微博)》发表署名文章《王胜春:莫让小微金融变成新泡沫聚集地》、《王胜春:差别监管推动小企业融资升级 》。 本文章内容为作者应和讯网专栏之邀,独家授权和讯网发布。和讯网邀请各界名家开设专栏,为读者提供趣闻博见。敬请读者关注更新。 近几年来,各地政府对发展金融业都高度重视,一是各省市区都成立了金融局或金融办,有些是成立专门机构,有些放在省政府办公厅或发改委里,有的设了专职的正厅级职位,有的则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兼任,有的还由省长助理兼。二是出台了很多政策支持金融业发展,其中的财税补贴政策,有奖励政策,有高管户口、子女入学等政策,也有鼓励创新的政策。 地方政府之所以如此重视金融业发展,从客观规律演进的角度看,这顺应了我国产业结构转型的要求。金融业是第三产业,通常认为其是较为高端的第三产业,其从业人员素质高、学历高、收入高,与国际接轨程度高,创新多,是人才、智慧、资金高度汇聚的产业,大力发展金融业是实现产业结构转型的必然选择。 此外,金融业还是很好的税源行业。金融业目前是根据营业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再以营业税为基数缴纳各项附加。即使是一家注册资本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年纳税也上百万,更不用说动辄上千、上万亿的银行业了。 第三,金融业对于其它行业还有很好的支持作用。金融业的功能主要是融资和交易,这两项功能都是各行各业所需要的。如果一家企业可以需要的时候得到融资,其生产能力就可以成倍地放大。而交易方式的改变,又会对很多行业带来革命性的变化。 可能正是因为以上原因,金融业的发展才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但和前些年各地政府热衷于招商引资一样,各地发展金融业的政策目前基本上陷入了互相比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境地。这些政策真的对金融机构很重要吗? 其实如果仔细算算,一家银行,贷款余额有500个亿,如果其平均利率是8%,一年的营业税是2亿元,如果这家银行的不良率是1%,就有5个亿的不良贷款。由于银行监管有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的要求,对其绩效的影响将会达到7.5亿元。税收优惠最多可减少其税负2亿元。可如果信用环境好,法制严明,银行的不良率可以下降一半,甚至更低,对绩效的影响可是远远大于税收优惠的效果。 而且如果一个地方的信用环境好,不仅仅是对发展金融业有好处,对于发展任何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都有好处。因为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是信用经济,如果一个人、一个企业在市场中不讲信用,是不可能持续发展下去的。 所以,这里就有了一个问题:地方政府在鼓励发展金融业的时候,主要应该做什么? “721”特大雨灾后,北京保监局通知辖内保险公司,“要从宽掌握赔付标准”。为什么要“从宽”呢?从表面上看,从宽掌握可以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可以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但从根本上讲,从宽赔付实际上以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去保障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因为现在的保险公司都已经改制成了股份有限公司,而且主要保险公司都已经是上市公司了,为什么要以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呢?如果为了本地投保人利益,各地都要求保险公司从宽赔付,那保险公司的决策层、股东会愿意在这些地方设立机构吗?即使是没有改制,保险公司仍是国有企业,那就有理由为了投保人的利益损害“全民”的利益吗? 银行也是如此,政府一方面鼓励银行加大对本地中小企业、新型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但在银行贷款出现风险时,又以稳定本地经济为出发点,不支持银行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出现诉讼难、执行难,银行会愿意在这样的地方多投放贷款吗? 纵观目前全球公认的金融中心,无一不是法制健全,税制简明,信用环境良好的城市。如果各地政府不着手优化信用环境,不把打造信用之城作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不把塑造公平的发展竞争环境作为核心工作,而只是把注意力放在优惠税收、补贴政策的比拼上,发展金融业必然是事倍功半。
Ⅵ 财政及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中央银行、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侨资、合资金融机构四大类。
金融机构的功能
金融机构通常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金融服务: ①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②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③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④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⑤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上述第一种服务涉及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种服务是金融机构的经纪和交易功能;第四种服务被称为承销功能,提供承销的金融机构一般也提供经纪或交易服务;第五种服务则属于咨询和信托功能。
财政机构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政府设立财政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财政部正式开始办公。根据《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相应设立五级财政机构。
财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家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与地方财政部门为业务指导关系,主要体现在预决算编制和执行、财税政策协调以及对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方面。省以下各级财政机关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由同级政府领导,主管本辖区财政工作,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预算的组织执行。各级财政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配置由相应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确定
为加强财政监督工作,1994年,经国务院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城市共设立35个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履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能。
为加强高级经济管理人才培养,经国务院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财政部先后在北京、上海、厦门设立了三所国家会计学院,其主要职责是为国家培养高级经济管理人才,特别是高级财务、会计、审计人才。
Ⅶ 政府应该如何处理金融机构的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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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政府怎么协调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减少政府采取干预政策时获得的收益。在中央政府层面:建议完善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制度减少政府因财力不足而干预金融的情况,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划清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做到财权与事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建议国家应允许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放行地方政府债券,为地方政府开辟合法的融资渠道,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建议解决我国司法独立方面存在的问题,防止地方政府权力过大,责任不足造成的过度干预司法的行为,同时提高金融机构通过法律程序追回不良贷款的效率。金融机构方面:强化自身造血功能,完善内部控制及纠错机制,提高抗干扰能力,确保系统规范、顺畅和高效运转。地方政府方面:改变官员政绩考核机制,由原先的单一的以GDP增长为基础的晋升激励转向对社会公正、民众福利、环境保护等综合指标考核的激励机制,如将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作为政府工作重点之一,列入政绩考核指标。
其次、要减少不良贷款损失。在中央政府层面:应建设和完善以政府诚信为核心,面向企业、个人、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应完善以投资担保公司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地方政府方面:要凭借天然公权力,借助当地的公检法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工作,加大对金融机构在债权保全、资产接收、资产处置等环节的政策支持,敦促有关部门简化手续,减免税率,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盘活不良贷款,减轻其在追债过程中耗费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杜绝地方政府自身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帮助企业逃废债务等行为。金融机构方面:应积极引入社会信用体系及定期维护,引入信息挖掘技术,扩大信贷征信系统信用信息范围和含量,进一步提升系统的信用预警作用,为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应积极探索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信贷风险评价经验交流,通过相互交流信贷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趋势,从信贷全过程监控角度探讨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方法。
再次、要减少政府在改善金融环境上的投资并提高通过金融生态环境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减少并非指纯粹的投资额度上的减少,而是“同时”,即改善金融环境应注重效率,由麦金农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论,缓解金融抑制的基础是政府首先需要有稳定的财政能力,由于政府本身资金并不充裕,因此改善金融环境的资金并非越多越好,而应注重效率,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间的沟通走访,促进信息交换,改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而提高投资效率;政府应多引进金融咨询服务业,了解如何有效率的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满足金融机构的长期经营发展需求;改善金融环境,吸引辖区外金融资源进入辖区投资,促进金融集聚区的形成。金融机构方面:加大对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工作的研究的投入,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加强行业分类管理,防止同质化恶性竞争。
最后、提高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机构均采取合作策略时获得的超额收益。中央政府方面:应放宽地方金融准入控制权,调动地方政府发展金融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以及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要求,从而形成良性互动。地方政府方面:提高政府行政运作透明度,完善市场公平竞争制度建设;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通过调查了解当地优势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发展需求,有针对地推出相关政策,加强产业、研究所、高校、金融机构间的联系,培育市场为主体的金融资本配置制度,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和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培育符合我国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的多元化金融市场,扩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减少地方政府改革压力和成本,同时也让民间资本有偿承担金融风险,从而建立起多元化的经济结构相适应的金融组织结构。金融机构方面:积极主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创新重大项目的信贷方式和管理方法,实行跟踪管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有效服务;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状况信息透明度,善于引用研究所、高校对当地产业和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研究成果,更好的契合当地产业、企业的需求,服务于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Ⅸ 金融机构与政府要怎样建立合作关系
通过向合作方提供一些特殊的服务渗透到合作方的内部,与其建立更为密切回的关系。答如中国工商银行与云南省昆明市政府签署了《中国工商银行与昆明市政府财务顾问协议》,充分运用现代金融服务手段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根据协议,中国工商银行将参与昆明市的招商引资活动,利用其丰富的融资经验、专业团队和国内外机构网络,协助昆明市政府为国内外潜在的投资者投资昆明提供指引,为招商项目提供专业融资顾问意见。通过这种为地方政府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方式,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可使企业与地方政府保持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
Ⅹ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金融机构应提供哪些金融服务。
1、金融机构是提高资金融通的机构,它的作用是实现资金资源的最优配置,为经济发展提供血液。配置的双方无非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所以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就是为资金供给方提供投资机会和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机会,使双方都受益,使资金市场达到帕累托最优。
2、当前经济形势最大的特点就是不确定性,经济前景预期不明,繁荣和低迷随时有可能发生,物价上涨不断,实体经济萎缩(跑路潮,大量企业破产),经济出现泡沫(房价高企),投机严重。
3、在不确定的情况下,资金供给方的投资是有很大风险的,投资者很容易血本无归(看中国股市股民损失惨重),所以我认为金融机构应该为资金供给方(投资者)提供的金融服务应该以资产保值为重,有升值最好。比如投资于债券型基金和价值型基金,主要以大盘蓝筹股、公司债、政府债券等稳定收益证券为投资对象,像风险较大的成长型基金、杠杆工具、金融衍生品最好是敬而远之,投资于实物资产以抵御通胀的腐蚀也是不错的选择。
4、至于资金需求方,金融机构应实行结构性的资金提供政策,即不同行业的资金需求要区别对待,资金流向要实体经济倾斜,比如像办实业的中小企业要以低利率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它们的发展和壮大,对于房地产行业要严格限制资金流入,以利于房价下降,挤出经济泡沫,抑制过分投机;对于发展高科技的产业提供低利率的资金,对于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粗放生产行业限制资金进入,以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PS:以上的建议只是金融机构应该做的事,而不是必须要做的事。金融机构也是经济人,它们只会追求利润最大化,所以很多行业和项目不应该给予资金支持的,但是只要利润高它们还是会放入资金的,所以以上的美好愿望并不容易实现。这需要国家层面的支持,以经济措施、法律措施和行政措施等政策组合引导金融机构这么做。任重而道远呀,努力吧,国家和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