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圳市阿拉丁互联网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深圳市阿拉丁互联网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8月2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受托资专产管理属、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等。
法定代表人:刘波
成立时间:2015-08-26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30111375390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强北路4014号圣廷苑酒店世纪楼1418
Ⅱ 深圳社保卡余额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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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求《关于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号)全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格境内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认定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审核通过的境内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经联席会议认定,在深圳市依法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并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资业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深圳市依法由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由合格境内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的并以外汇方式流出进行境外投资,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投资主体。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外管局)等。
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联席会议负责推进本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负责组织审定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二)负责境外投资主体的备案管理;
(三)联席会议的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试点工作按照“审慎、择优”的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资产管理机构在前海集聚发展,促进前海金融改革创新,努力将前海打造成全球资产管理中心。
第二章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五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六条 外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内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百分之二十或以上,余额在二年内全部到位。
第七条 外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该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二)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
(三)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资产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内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该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除符合第七条(一)、(三)、(四)之外,应属于下列两类企业之一:
(一)境内金融企业(具备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持续经营3年以上,且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九条 已获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开展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
(一)控股投资者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二)已成功发行基金并运行良好。
第十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从事以下业务:
(一)发起设立投资于境外的投资主体。
(二)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三)投资咨询业务。
(四)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资格,应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申请报告。
(二)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相关资质材料、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简历等。
(三)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四)市金融办按“审慎、择优”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境外投资主体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主体应经市金融办备案成立。境外投资主体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专户等形式。
市金融办为境外投资主体备案不构成对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境外投资主体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主体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境外投资主体的管理人应为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二)规模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者人数应该符合相关组织形式的有关规定,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认缴出资应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向市金融办备案境外投资主体,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资主体备案报告。
(二)资金保管人的有关资料及与资金保管人签署的意向性文件;行政管理人的有关资料及与行政管理人签署的意向性文件。
(三)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四)市金融办按“审慎、择优”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合格境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投资主体的合格境内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符合以下标准: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
(二)境内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境外投资主体。
第十六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境外投资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参与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参与境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境外投资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应当指定专人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矛盾与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并将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向市金融办报告。
第五章 资金保管
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委托境内符合条件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资金保管人。一个境外投资主体可凭市金融办的备案文件开立一个专用账户,专项保管境外投资资金。在任一时点,专用账户跨境净汇出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经市金融办备案的境外投资主体规模。
第十八条 资金保管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境外投资主体开设专用账户,安全保管境外投资主体银行账户内资金。
(二)合格境内投资者以外汇形式划入专用账户的,其所获境外投资本金以及收益应原路划回原外汇账户。
(三)办理境外投资主体的有关跨境收汇、付汇和结售汇业务;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投资管理协议的约定执行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保存专用账户所涉资金汇出、汇入、结售汇和资金境内划转等有效凭证,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年。
(六)市金融办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行政管理人
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行政管理人负责境外投资主体后台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人是指为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提供产品估值、会计记账、投资监督、过户代理等一系列专业的后台运营外包服务的国内独立第三方机构。行政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专门从事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部门或团队,并有足够熟悉境外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
(二)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最近三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境外投资主体的估值政策和流程计算基金的资产净值,并定期向投资者发布权益的资产净值。
(二)维护境外投资主体的财务账簿和记录,并可提供完整的境外投资主体执行的交易记录。
(三)维护与境外投资主体交易有关的、支持主体的资产净值计算的所有文件。
(四)提供与权益的发行、转移和赎回有关的登记及过户代理服务并执行相关操作。
(五)依法监督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投资运作,确保境外投资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协议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汇入违法、违规,应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
(六)依照有关反洗钱政策和程序,核实投资者的身份。
第七章 试点运作
第二十一条 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需在市金融办备案成立的境外投资主体规模范围内,在资金保管人办理资金汇出手续,并须遵循按需购汇、额度管理和风险提示原则。
第二十二条 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运用所募集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境外。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投资管理协议进行投资。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币种计价并披露境外投资主体资产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和延续性。如出现改变,应同步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理由。
第二十四条 募集说明书应披露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相关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相关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联系人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主要投资管理人员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等。
第二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应披露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相关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基金行政管理规模等。
第二十六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按照以下原则披露投资事项:
(一)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投资策略。
(二)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披露境外投资主体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三)如参与融资融券、回购交易,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并应明确披露所用杠杆比率。
(四)应在募集说明书中对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下列风险进行披露:境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等,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以上风险的定义、特征、可能发生的后果。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代理投票的方针、程序、文档保管进行披露。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办可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或向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征询等方式,了解获得试点的境外投资主体情况,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试点企业组建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
获得试点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金融办应会同有关部门查实。情况属实的,市金融办应责令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市金融办应向社会公告,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应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资产保管相关的重大事项及违法违规事项,包括:
(一)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未在限定期内至资金保管人办理专用账户开户手续(限定期应以市金融办的为准)。
(二)违反投资管理协议、合伙协议或保管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条款。
(三)对外投资资金非正常退回到专用账户。
(四)违反试点的其他事项。
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生上述事项时,资金保管人应在市金融办给予回复后再行办理资金汇划业务。
第二十九条 资金保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以及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外管局)报送境外投资主体专用账户资金汇出、汇入、和结售汇等情况。
第三十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每年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送上年度境外投资主体的资金变动、结售汇情况和境外投资情况报告。
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市金融办书面报送:
(一)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文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变更。
(三)解散或清算。
(四)市金融办的其他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深圳市范围内适用,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市金融办可根据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名词解释:
关联实体:与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
(一)在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且该实体对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在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
(二)受到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三)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拥有其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且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益对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重要。
(四)与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且该实体和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其控制方均重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Ⅳ 深圳市阿拉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平台介绍】 洋葱先生是2015年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深圳市阿回拉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答公司推出的正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理财平台,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安全运营两年,平台理财年化收益6.5-10.88%,是宝宝类活期理...
法定代表人:吴武灿
成立时间:2014-11-21
注册资本:10625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30111171422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六路北侧深业泰然红松大厦A区3A-1
Ⅳ 深圳社保卡可以去哪些银行更换呢
金融社保卡的办理渠道:
我市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了十二家金融社保卡合作银行。金融社保卡发行后,其发行范围内的参保人或单位到合作银行的营业网点进行办理,市社保机构不再受理金融社会保障卡办理。合作银行包括: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简称CCB,建行)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总行位于北京金融大街25号, 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也是中国四大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在29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拥有基金、租赁、信托、人寿、财险、投行、期货、养老金等多个行业的子公司。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是总行直属分行。近年来,工行深圳市分行坚持改革创新,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调整资产结构,加强风险管理,以人为本,加快发展,在向一流商业银行迈进的过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深圳市分行以其雄厚的资金实力、众多的营业网点、先进的结算网络、稳健的经营作风和优质的客户服务,致力于支持深圳特区经济建设,与特区共同成长。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于1996年09月05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宁效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等。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作为总行的直属分行,从1979年成立以来的30年里,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积极推进内部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已经发展成为信誉卓著、管理规范、业务品种齐全、创新能力强劲、服务手段先进的现代大型商业银行,在深圳地区拥有领先的市场地位、优质的客户基础、卓越的金钥匙品牌价值。
截至2009年12月末,深圳农行下辖分支营业机构113个,从业人员3747人。资产总额2445亿元,负债总额2412亿元。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660亿元,比年初增加293亿元。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148亿元,比年初增加362亿元。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05年11月30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岳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06年05月18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姚贵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等。
7、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2004年,深圳农村信用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从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体系中单列出来,独立改制组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行及其所属93家支行同时开业,这是全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第一家分行和支行同时挂牌开业的银行。邮储银行深圳分行前身为深圳市邮政储汇局,分行成立后承继原深圳市邮政局经营的邮政金融业务及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从事原经营范围和业务许可文件批准/核准的业务,继续使用原商标和咨询服务电话,各项业务照常进行。
邮储银行深圳分行下设一个分行营业部,6个一级支行,90个二级支行,另有35个营业所。深圳分行首次开办小额贷款业务,改写了邮政储蓄只存不贷的历史。
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成立于1990年春天。现有营业网点51个。其资产规模已达2000多亿元,是交通银行总行确定的全国重点发展行之一,是总行“AAA”级行之一,是深圳地区颇具实力和发展潜质的一家商业银行分行。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成立至今,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以力争“在中外银行竞争中走在前列”、“创造有价值的银行”为目标,注重发展质量,坚持合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以高度市场化、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和服务创造出了深受客户信赖的服务品牌。经过23年的不懈努力,现有营业网点27家,员工900余人,营业网点遍布深圳市各主要商区,为广大客户提供全面的银行服务。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是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在深圳设立的一级分行。 深圳分行充分发挥“新银行、新体制”的优势,抓管理、拓业务、促发展,成长为一家拥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现代化商业银行,实现了市场开拓和品牌树立的共赢发展。
1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CHINA EVERBRIGHT BANK)成立于1992年8月,是经国务院批复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光大银行于201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3年12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备注:由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系统正在升级,暂无法提供金融社保卡的办理,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5)深圳市电话阿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扩展阅读
目前使用的社保卡有两种:一代卡的名称叫医疗保险卡(无照片),二代卡的名称为社会保障卡(有照片)。
社会保障卡自发行以来,无论是医保功能还是金融功能都受到了广大参保群众的欢迎,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在社会保障卡推行之初,为保障新老社保卡使用平稳过渡,没有领到或没有激活新社保卡(二代卡)的参保群众,原医保卡在今年12月31之前仍可以继续使用。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使用社保时只能在本区(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消费使用;城镇职工可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此外,在职的灵活从业人员办理社保卡,没有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待遇,但不享受门诊待遇。
原因:
1、拥有社保卡的市民们可以看看自己手中的社保卡,磁条上方一定有一行小字——有效期:10年。
2、目前,我市正在使用的是2008年开始对外发放的一代社保卡(16K),而此次更换的社保卡为二代(32K)社保卡。二代社保卡无论是从版面设计还是安全性能上都做了加强,二代社保卡还增加了持卡者的照片,可以有效避免盗用、冒用风险。
Ⅵ 金融社保卡有什么用
其实,现在的社保卡有两个账户,一个是医保的个人账户,钱是不能取出来的。另外一个是银行的金融账户,可以当银行卡来使用,但这个金融账户要激活才能使用,对于金融社保卡怎么激活还是有大部分市民不知道的,下面小编为大家讲讲金融社保卡如何激活。
金融社保卡怎么激活?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柜面激活: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金融社保IC卡到营业网点柜面办理。
如果您在提交办卡申请时向人社部门及银行提供有本人有效手机号码,还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更便捷的自助激活方式。
金融社保卡有什么用
社保卡激活金融功能后不仅具有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领取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及各类就业扶持政策补贴的功能,同时集银行借记卡本外币、全储种、综合理财为一体,具有存取款、转账、缴费、日常消费、投资理财、增值服务等多项金融功能。
金融社保卡有什么用?
作为一张可“两用”的卡,金融社保卡具有强大的功能:其金融账户可作为社保费用缴纳和待遇领取账户,若金融社保卡因各种原因重办、变更时,金融账户可同步变更,参保人不需亲自往返社保窗口办理账户变更;查询、劳动就业登记等各项业务;凭卡享受医疗服务,自主办理医院预约挂号、住院登记以及在医保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具备银行借记卡一切功能。
Ⅶ 关于深圳社保卡补办流程
深圳社保卡补办流程:
1、由企业提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附于参保报表后,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障卡补办(挂失)申请表》到缴费所属征收窗口打印制证清单并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2、已开展网上申报参保的单位,可直接在网上申请制证,并打印制证清单,按“制卡清单”顺序排列,附于清单后,提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征收部门指定制卡窗口,并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社保卡挂失:
1、电话挂失:参保人可以第一时间拨打12333服务热线,通过人工或语音自助服务进行临时挂失,将社保卡里的医保账户即时封锁。
2、自助终端机挂失:带上身份证到各社保机构的自助终端机挂失。
(7)深圳市电话阿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扩展阅读
深圳社保卡补办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数码照片回执原件,可去符合相关规定的照相馆拍照,并索取数码照片回执(旧版医保卡);
3、制卡清单原件,到窗口申请社保卡号,待社保部门审核确认并打印制卡清单(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打单);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携带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