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金融机构开展外币兑换业务,如何取得银行授权
外汇局批准在京沪试点非金融机构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
2008年08月20日:51
新华网北京8月20日电(记者姚均芳、王宇)记者20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外汇局日前批准在北京和上海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境内非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为个人提供本外币兑换服务。
据外汇局介绍,试点机构在规定的年度总额内可办理境内个人结售汇业务和境外个人结汇业务,并可为境外个人办理每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境内关外网点限额为1000美元)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的业务。
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一般由银行网点、特许外币兑换商和一些特约商户组成,针对不同客户人群和客户特点构成多层次的服务体系。
据介绍,试行非金融机构为个人提供本外币兑换服务,有利于发挥经营机构营业时间长、兑换币种多样、经营机制灵活、专业化服务等优势,同银行的本外币兑换业务形成互补,更好地服务于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需要。
外汇局指出,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机构,应使用外汇局规定的统一兑换标识,可使用自身品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自行选择合作银行,也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状况选择挂牌交易的货币种类,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汇价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挂牌交易汇价。
2. 具有外汇资产管理和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美国银行 jp摩根大通银行 英国 巴克莱银行 外汇保证金业务目前国内没有正规的交易商,有银行实盘 不过点差过大 ,英美监管力度较强,适合国内投资者选择。
你所要求的其实就是资金安全,nfa cfta fsa监管网站都能查到某个交易商是否受他们监管 有机会沟通
3. 外汇经纪人是什么
外汇经纪人是指外汇市场上经中央银行或有关外汇经营机构批准、经营代客买卖外汇业务的中介人。他们受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一国政府的委托,作为中介人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有些也兼做外汇交易。
4. 外国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业务范围
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放款。 外汇票据贴现。 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外汇汇款。 外汇担保。 进出口结算。 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 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 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资信调查和咨询。 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每笔不少于10万美元,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外汇存款。 外汇放款。 外汇票据贴现。 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外汇担保。 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资信调查和咨询。 外汇信托。 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此处所称外汇存款,是指以外币表示的下列存款:
中国境内、境外同业存款。 中国境外非同业存款。 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存款。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存款。 外商投资企业存款。 外资金融机构对非外商投资企业放款的转存款。 经批准的其他外汇存款。 此处所称外汇汇款,是指境外汇入汇款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汇出汇款。此处所称进出口结算,是指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结算和经批准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结算以及放款项下的进口结算
5. 目前,中国有哪些金融机构可以从事外汇期权业务
2011年4月1日,国内正式推出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规定客户只能从银行买入期权,不得卖出期权。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的避险保值需求,《通知》推出的期权组合业务,通过对期权的买卖组合,赋予了客户在买入基础上卖出期权的权利,有利于降低客户单纯卖出期权的风险。
目前国内银行可以交易外汇期权,比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均可以进行外汇期权交易。
6. 目前中国有哪些金融机构可以从事外汇期权业务 银行
商业银行有远期外汇业务,也有外汇期权业务。个人可以通过银行进行远期外汇或外汇期权交易。
涉外企业,大多通过外管局结汇、清关;规模以上企业和合规的投资公司等,也可以直接参与到银行间的远期外汇市场中,不必通过商业银行进行代理开户交易。
7. 外币业务概述
一、外币业务的概念
所谓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的业务。具体包括:①购买或销售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劳务;②借入或贷出外币资金;③取得或处理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承担或清偿以外币计价的负债。
二、外币与外汇
(一)外币
外币是“外国货币”的简称,一般是指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发行的货币。如美国的美元、欧盟的欧元、加拿大的加元、日本的日元、澳大利亚的澳元等。它常用于企业因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引起的对外结算业务中,因此外币也是指在一个官方的货币区域内所使用的一种其他货币或者利用一种其他货币所提出的付款要求。
(二)外汇
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
三、外汇的基本常识
(一)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广义上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是外汇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主要规定了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该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修改后的条例于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外汇管理条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规定:
(1)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持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3)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按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账准备金。
(4)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二)外汇汇率
外汇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比价或价格。也可以说,是以本国货币表示的外国货币的“价格”。
(三)买入价与卖出价、中间价
外汇买卖一般均集中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它们买卖外汇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方法是贱买贵卖,赚取买卖差价,其买进外汇时所依据的汇率为买入汇率,也称买入价;卖出外汇时所依据的汇率叫卖出汇率,也称卖出价。中间价是指外汇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价。在中国,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形成的价格,每日公布人民币对其他主要国家汇率的中间价。习惯上,与“汇率”、“汇价”、“外汇行市”等同义。
(四)外汇的标价方法,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外汇汇率的表示方法
(1)直接标价法,又叫应付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1、100、1 000、10 000)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付出多少单位本国货币。就相当于计算购买一定单位外币所应付多少本币,所以叫应付标价法。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目前都采用直接标价法。在国际外汇市场上,日元、瑞士法郎、加元等均为直接标价法,如日元119.05即一美元兑119.05日元。而美元除了与欧元、英镑、新西兰元等币种兑换时用直接标价法,其他情况都采取间接标价法,即一单位美元可兑换多少单位外币。
(2)间接标价法,又称应收标价法。是指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为一定数额的外国货币的标价方法。即以本国货币作为基准货币,其数额不变,而标价货币(外国货币)的数额则随本国货币或外国货币植的变化而改变。在国际外汇市场上,欧元、英镑、澳元等均为间接标价法。如欧元0.9705即一欧元兑0.9705美元。
在间接标价法中,本国货币的数额保持不变,外国货币的数额随着本国货币币值的对比变化而变动。如果一定数额的本币能兑换的外币数额比前期少,这表明外币币值上升,本币币值下降,即外汇汇率下降;反之,如果一定数额的本币能兑换的外币数额比前期多,则说明外币币值下降、本币币值上升,即外汇汇率上升,即外币的价值和汇率的升跌成反比。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用直接标价法,只有少数发达国家用间接标价法,如英国,美国(1978年9月1日开始改用间接标价法)。
英国和美国都是采用间接标价法的国家,美元标价法与非美元标价法,美元标价法与非美元标价法是国际外汇市场买卖外汇报价的习惯做法,在国际间已约定俗成,形成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