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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16 16:13:49

㈠ 商业银行从哪些方面加强票据业务管理

近几年我国票据业务发展迅猛,这得益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企业对短期融资需求的增加。票据作为企业间、银企间的融资工具,兼具结算和融资功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企业越来越重视票据的融资功能。同时,票据以其较高的流动性和稳定的收益,也成为国内金融机构竞争的焦点。票据市场的发展对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市场体系发育的不完善及相关风险控制机制建设的滞后,使我国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风险日益凸显。其原因有:

1、商业银行对票据市场的过度竞争是导致票据业务风险积聚的根本原因。票据市场的交易由供求双方完成,企业提供票据,是资金的需求者;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是票据的需求者。只有商业银行产生对票据的需求,才能完成对资金的供给,否则交易无法实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仅存在着追求业务扩张的动机,而且有急于降低不良资产比率的压力,在信贷规模受到存贷款比率等指标约束的条件下,票据贴现这一手续简便、收入有保证、规模容易增加的融资业务,便成为银行扩大资产规模、稀释不良资产比率的重要手段,被各银行视为立竿见影的可行方法。同时,我国金融业内控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不完善,不能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导致票据业务风险不断积聚。

2、利益驱动导致票据业务空转对倒。所谓银行票据业务的空转对倒是指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再把贷款存入银行作为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将银票贴现;贴现所得资金作为保证金,再次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并将银票贴现……。这样一来,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就呈现出超常增长势头,而且银行信贷也被虚增放大。银行这样做的好处一是通过赚取利息和套利差,获取利润;二是可收取保证金,虚增存款;三是可扩大贷款,压缩不良资产,并获取利息收入。但是,这种滚动承兑、滚动贴现形式的承兑、贴现、保证金、再次承兑、再次贴现的操作方式,产生了巨大的信贷泡沫。据统计,2003年上半年以来,新增贷款中的20%是靠票据融资拉动的。

3、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导致银行信用风险加大。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无法对企业进行信用考核,守信得不到尊重,失信得不到惩罚。信用评级的缺失使得企业利用法律法规的空白进行票据欺诈,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加大了票据业务的风险。一是票据贴现在非100%保证金开票的情况下,开具全额银行汇票,企业到银行贴现后以贴现资金作为保证金再次开具全额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票据融资中的信用泡沫不断加剧。二是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与具有真实交易的票据混杂在一起。企业提供虚假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通过贴现和质押方式轻易套取银行资金,银行承兑垫款不断增加,不良资产额也随之增大,信用风险急剧扩大。
4、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及票据真伪查询手段落后,导致票据欺诈案件日趋增多。票据业务岗位职责不明确,重点岗位监督管理以及内部检查不严,对内部违规发展票据业务缺乏有效监督,甚至采取默许的态度。目前银行票据查询手段落后,缺乏全国统一联网的票据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效率低下。联行系统查询系统及其查询方式存在着局限性,无法完全识别票据的真伪。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使得外部人员和内部人员勾结进行票据欺诈,骗取银行的资金,成为票据业务风险增大的又一个因素。

㈡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控制承兑汇票业务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规定,结合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承兑汇票是指公司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开出的,以及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办理收票、开票、贴现、背书转让和承兑等有关承兑汇票业务必须经过公司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授权。

第五条 财务部门是承兑汇票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开出承兑汇票

第六条 公司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时,可以根据需要开具承兑汇票进行支付,但必须具有真实的货物购销行为、签署购销合同,并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七条 承兑汇票业务必须在公司核准的融资授信额度或短期融资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需根据当月资金计划,在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及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开出承兑汇票业务。

第三章 收到承兑汇票

第九条 公司销售和财务部门必须按照信用政策的规定收取承兑汇票。

第十条 公司对外销售不接收商业承兑汇票。如特殊情况需收取商业承兑汇票,需核实该单位的经营状况与偿付能力,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方予以接收。

第十一条 收到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必须及时在承兑汇票“背书人栏”上注明公司名称。销售部门在收到承兑汇票后必须及时将承兑汇票交到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双方签字登记,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收到承兑汇票后,应对所接受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主动向出票银行或开户银行进行查询核实,以确保票据的真实性。

第四章 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及贴现

第十三条 公司可将承兑汇票背书用于对外支付。财务部门办理背书转让业务时,应根据付款申请单、合同履行与结算单据检查付款手续是否完备,核实收款单位是否与合同和发票相一致。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业务时,必须在“被背书人栏”注明被背书人全称,并对背书转让情况(包括承兑汇票号、背书批准人、背书转付单位、申请付款业务部门等)进行登记。申请付款的业务部门到财务部门办理取票手续时须签字请领。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必须在“背书人栏”注明贴现金融机构名称。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资金必须于贴现当天划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承兑汇票到期收回或承兑

第十七条 对于收到的承兑汇票未经背书转让,在承兑汇票到期前约定的工作日,财务部门负责持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保证到期收齐票款。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公司开出承兑汇票的到期承兑工作。

第六章 承兑汇票保管与检查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承兑汇票保管的第一责任部门,财务总监是公司承兑汇票保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必须建立《承兑汇票登记薄》,对承兑汇票应有专人进行登记、保管,严格遵循账实分管的原则。承兑汇票数量较多时也可以将承兑汇票委托公司开户银行进行保管,并与委托保管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分清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保管承兑汇票的财务人员不得兼管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账目,不得保管预留银行印鉴等。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每月至少对承兑汇票进行一次盘点,必须指派不相容岗位人员对所有开票、收票、贴现、背书转让、承兑等与承兑汇票有关的业务进行检查,并对账实进行复核,检查与复核情况要形成记录,检查人与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财务总监。对外委托银行保管承兑汇票的,财务部门必须安排不相容岗位人员每月至少与银行核对一次,双方对核对结果签字确认。

㈢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是什么性质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 颁布时间:1997-8-21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十四条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五条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六条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第十七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第十八条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第十九条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第二十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第二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第二十四条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第二十六条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第二十七条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所退票据的种类;(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退票时间;(四)退票人签章。第二十八条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第二十九条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第三十条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三十五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格式时,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要,在票据格式中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㈣ 根据《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业务

开展跨省票据业务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违规,但异地承兑、贴现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21号文)。据此,您提问中描述的情形,应该要防范三个合规风险:1、贸易背景是否真实;2、异地授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3、是否有差异化的授权。如果贸易背景真实性有把握,只需要落实异地授信制度和差异化授权是否具备即可。本身该笔业务没有风险敞口的话,信用风险到不是问题。另外,您可以关注“诚拙云学堂”我们再详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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