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银监局是什么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银监会的成立与职责明确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人民银行职责专业化的过程,两者正是在这一期间进行职责分工的明确与细化。
⑵ 中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架构是“一行三会”。“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内“三会”是中国银监会、中容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网络-中国金融机构监管体制
⑶ 中国银监会直属事业单位有哪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银监会下设信息中心、培训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三个直属事业单位。
内容链接:http://www.cbrc.gov.cn/upload/20081124zl.htm
⑷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是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专序开展,规范银属行债权转股权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的办法。
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金融资产的分类与金融资产的计量密切相关。因此,企业应当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将其划分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款和应收款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分类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即重分类)。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或指定,不属于此处所指的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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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什么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由国家全资投资的特定政策性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AMC)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共有两类:从事“优良”资产管理业务的AMC和“不良”资产管理业务的AMC,前者外延较广,涵盖诸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部或资产管理方面的子公司
主要面向个人、企业和机构等,提供的服务主要有账户分立、合伙投资、单位信托等;后者是专门处置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5)银监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扩展阅读: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产生背景
1、产生的国际背景
(1)经济和金融全球化及其引致的危机
20 世纪以来,各生产要素逐步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不断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持续融合成一个难以分割的整体;以IT为中心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不仅冲破了国界,而且缩小了各国和各地的距离,使世界经济越来越融为整体。
(2)危机根源:银行巨额不良资产。
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经济学界对金融危机进行了多角度研究。这些研究发现,爆发金融危机的国家在危机爆发前有一些共同点:银行不良资产金额巨大。
发生危机的国家宏观和微观经济层面均比较脆弱,这些基本面的脆弱性使得危机国家经济从两方面承受压力,首先是外部压力,巨额短期外债,尤其是用于弥补经常项目赤字时,将使得经济靠持续的短期资本流入难以维系。
(3)解决银行危机:AMC产生的直接原因。为了化解银行危机,各国政府、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采取了各种措施,以解决银行体系的巨额不良资产,避免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
⑹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札构监督管理职责()
错误。
银监会成立的,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划归了银监会的职责范围,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管,专职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