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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县域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5-18 07:29:45

❶ 大理州有哪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担保机构,小额贷款

遇上行家了,就是答复得很专业

❷ 什么是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法人机关总部在县级的金融机构

❸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有哪些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包括:

  1. 农村信用社;

  2. 村镇银行等法人机关总部在县专级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简属介: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❹ 十万火急!!云南省有哪些金融机构啊

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昆明分专行 兴业银行昆属明分行 富滇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 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 中信银行昆明分行 招商银行昆明分行深圳发展银行昆明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华夏银行昆明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这些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好有红塔证券等证券机构

❺ 云南的所有县城

截至2019年8月云南共有67个县城,具体分布明细如下:

1.昆明市的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

2.曲靖市的富源县、罗平县、师宗县、陆良县、会泽县。

3.玉溪市的澄江县、通海县、华宁县、易门县。

4.昭通市的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

5.保山市的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

6.丽江市的永胜县、华坪县。

7.临沧市的凤庆县、云县、永德县、镇康县。

8.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

9.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的福贡县。

10.迪庆藏族自治州的德钦县。

11.大理白族自治州的祥云县、宾川县、弥渡县、永平县、云龙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

12.楚雄彝族自治州的双柏县、牟定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禄丰县。

1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建水县、石屏县、泸西县、绿春县、元阳县、红河县。

1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砚山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

15.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腊县。

(5)云南县域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云南省,中国23个省之一,位于西南地区,省会昆明。界于北纬21°8′-29°15′,东经97°31′-106°11′之间,东部与贵州、广西为邻,北部与四川相连,西北部紧依西藏,西部与缅甸接壤,南部和老挝、越南毗邻,云南省总面积39.41万平方千米。

云南省地势呈现西北高、东南低,自北向南呈阶梯状逐级下降,属山地高原地形,山地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88.64% 。地形以元江谷地和云岭山脉南段宽谷为界,分为东西两大地形区。

东部为滇东、滇中高原,是云贵高原的组成部分,表现为起伏和缓的低山和浑圆丘陵;西部高山峡谷相间,地势险峻,形成奇异、雄伟的山岳冰川地貌。

云南省地跨长江、珠江、元江、澜沧江、怒江、大盈江6大水系。云南气候基本属于亚热带和热带季风气候,滇西北属高原山地气候。

截至2019年8月,云南省下辖8个地级市,8个自治州,17个市辖区、16个县级市、67个县,29个自治县,合计129个县级区划。177个街道、683个镇、400个乡、140个民族乡,合计1400个乡级区划。

2018年,云南省常住人口4829.5万人,实现生产总值17881.12亿元,第一产业增加值2498.86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6957.44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8424.82亿元,人均生产总值37136元。

参考资料:网络——云南

❻ 统计局2018年云南各省金融机构存款

经国家统计来局审定,2018年全省自地区生产总值17881.1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9%,增速高于全国水平2.3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498.86亿元,增长6.3%;第二产业增加值6957.44亿元,增长11.3%;第三产业增加值8424.82亿元,增长7.6%。

❼ 在云南中行农行 农行县域(不错的一个县) 中行在市里 应该怎么选 谢谢~~

这个还是看你自己了,我有同学在云南各大银行,但是相比较还是中行和农村信用社待遇更好一些。
至于县里和市里的差别,我跟你分析一下,在县里的话可能压力会小一些,生活成本会低一些,你可以在单位附近租一间房,每天早上慢慢起来走着去上班,不用担心拥挤的人流和烦人的交通,而且在县里的人际关系比较单调,不存在那么多勾心斗角(昆明尤为明显)
在市里的话,可能生活节奏比较快,生活压力比较大,但是你接触的人层次不同,对你以后发展可能会有很大帮助,而且现在在银行,要是没有关系,想从县里调到市里非常麻烦

❽ 昆明金融机构有哪些

昆明钰双盈金融是省金融办批准的民间融资机构,还是云南首家引入国资担保公司的民间融资机构,可靠。

❾ 针对县域以下涉农贷款的财政补贴有哪些

财金[2010]116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我们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政策,相应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六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

第七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分别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奖励资金后,及时编制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奖励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域金融机构应当于年度结束2个月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涉农贷款情况表,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等数据。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

(十)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❿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机关设5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
(一)综合处
承办机关文秘、督办、信访、信息、宣传、机要、档案、安全保密、财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外事协调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地方金融人才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省级地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考核工作;负责组织联络金融专家开展咨询活动及有关工作;负责协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研究分析经济形势和金融政策,协调组织调研工作,制定金融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建立金融系统信息互联互通的合作交流机制;负责拟订地方金融法规草案和有关金融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提出推动金融环境建设的措施;会同监管部门制定地方金融风险防范的政策措施,承办云南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协助开展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汇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金融一处
承办在滇银行业金融机构方面的协调服务工作。引导在滇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承办有关考核和奖励工作;协调指导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改制、重组、退出等工作;承办省级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协助推荐、考核省级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工作;会同监管部门推进在滇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工作;协助处置省级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
(四)金融二处
承办在滇证券、保险、期货经营机构方面的协调服务工作。研究提出促进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和引导在滇证券、保险、期货经营机构加大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承办省级地方证券、保险、期货机构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协助推荐、考核省级地方证券、保险、期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协调直接融资的有关工作,制定扶持、推动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的有关政策;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在滇上市公司;会同监管部门推进在滇新设证券、保险、期货等机构的有关工作;协助处置省级地方证券、保险、期货经营机构的风险。
(五)金融三处
承办金融合作方面的协调服务工作,牵头组织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制定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下达资金计划,建立管理台帐,审查下达贴息额度办法,协助研究制定偿债准备金办法;负责研究有关金融政策,提出融资意见建议;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投融资主体开展业务工作;指导各州、市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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