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业怎么交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栏目征收增值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利息性质
营改增后,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贷款利息的税率也是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情况有以下几种往来利息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2. 按差额确定销售额的交增值税
增值税—按差额确定销售额的情形
一 、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提示】转让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重点提醒】
①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部分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为应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③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买入价的确定:
第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第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第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二 、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①融资租赁(直租)——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②融资性售后回租(回租)——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③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第一,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提示】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第二,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四 、航空运输企业——销售额中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五 、客运场站服务
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提示】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六 、旅游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提示】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七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提供建筑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和土地出让收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②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③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补偿费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扣除。但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的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提示】差额计税时扣除项目的凭据: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②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③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④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例题·多选题】下列应税行为中,可以适用差额计征增值税的有( )。
A.客运场站服务
B.金融商品转让
C.旅游服务
D.货物运输服务
【答案】ABC
【解析】选项D适用全额计征增值税。
3. 银行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银行属于金融服务业,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应交纳营业税。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
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政策性银行,世界银行 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3)银行金融机构差额交增值税扩展阅读:
1、银行属金融保险业,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2、通常所说的利息税是指利息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交给国家的,由银行代扣。
3、征收利息税是征收的税金,是代扣代缴的,这个税是要交给税务局的。
4、银行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只代收5%的利息税。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银行税
4. 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如何加计算增值税
销项税:银行的收入是含税的,所以要用不含税的金额乘以税率,所以银行应缴纳版的销项税=(5000+3000)/1.06*0.06=452.83万元
进项税:因为取权得的进项50万元是免税项目,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进项税额=(200-50)*0.17=25.5万元
所以应缴增值税=452.83-25.5=427.33万元
5. 为什么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5)银行金融机构差额交增值税扩展阅读:
免征增值税要求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6.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有哪些
除以下以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7. 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
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