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增值服务费是什么
增值服务费是客户使用运营商(移动、联通和电信)的除普通语音通信、普通无线上网、普通收发短信等SIM卡业务以外的附加服务,如GPRS上网 、短信套餐业务、 天气预报、梦网短信、彩票等, 还有来电显示、移动秘书、彩信、 彩铃等一些业务,所产生的费用。
中国移动将呼叫转移、全球呼、短信费、语音短信、彩信费、GPRS流量费、主叫显示、手机报及彩铃等项目均列在“增值业务费”栏目下,可以拨打免费电话10086或者登陆网上营业厅具体查看业务内容。
中国电信增值服务费指客户使用的除普通语音通信、普通无线上网、普通收发短信彩信以及CP/SP合作业务以外,以中国电信名义开展的自有增值业务、信息化行业应用等费用;不包括因使用业务而产生的语音通信费、上网及数据通信费、短信彩信费。
② 现在办理汽车分期付款,前天打电话过去销售人说要先给多少多少的金融服务费,这是真的吗
请参考其他地方相同事件的律师意见:
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翁利亚表示,台州金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所收的金融服务费有点类似于我们平常所说的中介费。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要默认这个中介费,这就需要卖方事先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买方所收取的费用。若卖方未向买方说明收费缘由,则不得擅自收取,买方也有权拒绝。
③ 举报金融诈骗应该打什么电话
金融诈骗罪属于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应由公安经侦部门管辖。公民一旦发现有经济犯罪线索,可以到公安经侦部门举报。
一般来说,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等与犯罪活动相关的地点。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结果发生地还应当包括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举报人可以到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进行举报。
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章明确规定对各类经济犯罪行为应如何进行定罪处罚。依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一共包括以下几类:
(1)走私罪中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2)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的骗购外汇罪;
(4)金融诈骗罪;
(5)危害税收征管罪;
(6)侵犯知识产权罪;
(7)扰乱市场秩序罪;
(8)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3)金融服务费打那个电话扩展阅读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金融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犯罪都是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2)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④ 金融服务费究竟是什么
现在由于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一事现在人们都对4S店潜规则“金融服务费”比较感兴趣,也想了解一下“金融服务费”他到底是什么服务
车主被迫交纳了1.5万“金融服务费”
女车主:“这笔奔驰金融费我不知道出于何处,没有任何人给我解释,我全款买得起这辆车,我可以全款买,你们让我做奔驰金融贷款,说利息低,我说我不想贷款,你们各种引诱我买,引诱我买之前,有跟我说有“金融服务费”这么一笔钱吗?没有。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个是服务费,服务什么?你们帮我做什么了?”
4月13日,女车主与4S店相关负责人见面。在曝光的谈话录音里,车主提到自己本来可以全款购买,但4S店称奔驰金融贷款利息低,用各种方法“引诱”自己使用奔驰金融。
此后,她付完首付款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奔驰金融,还被迫交纳服务费1.5万,对方还要求把钱转至一个私人账户,并且没有发票。交完这笔服务费,才接着为她办理后续业务。
这笔钱,不仅没有发票,还是通过微信转入了一个私人账户。女车主声称一定要代表广大消费者为这笔费用讨个说法。
北京:多家4S店表示都会收取“金融服务费”
当事人所说的这笔“金融服务费”到底是什么?在4S店办理贷款都需要缴纳这笔费用吗?对此,记者在北京走访了几家不同品牌的4S店。
奔驰4S店工作人员:“金融服务费都有,因为金融服务费,比如您办齐所有的业务手续、申请的金融贷款、后续的审核,包括抵押登记,这些都是需要人员为您服务的,所以这部分费用肯定会有。”
北京现代4S店工作人员:“服务费2800元,北京现代金融业务也要收服务费。”
记者发现,在4S店购车时,缴纳金融服务费确实是普遍现象,一些消费者甚至会因为担心这些费用而选择全款买车。
知情人爆料:“金融服务费”就是4S店一种收费方式
看来在贷款购买汽车的时候,消费者缴纳这笔“金融服务费”是跑不掉了,正如女车主所质问的,这笔钱究竟是交到了谁手里,4S店到底为消费者提供了什么服务?
△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栏目视频
下面图片是一份新车的消费订单,标注了买一辆车需要缴纳的费用明细。仔细看会发现,这里有一项车贷服务费,这就是之前提到的金融服务费。
北京一家4S店的销售报价单,也清楚地标注了有这样一个服务费,所以,这笔费用并不是每一个4S店在购车前都会隐瞒的,很多店还是会提前告知的,但是这笔钱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要缴纳这笔费用?又是谁来收取?
某汽车4S店工作人员:”金融服务费就是贷款的时候收到服务费。根据不同的经销商,不同的4S店,可能会个别有些区别。一般来说,按照贷款金额的3%到5%来收取,根据车型不同,还有品牌不同。“
它就是帮助消费者办理贷款的一些收取资料,还有审批的一些流程使用的一些费用。
收取这个费用是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就是办理的费用,所有的4S店都存在这个问题。
这个钱应该是属于经销商自己收取的费用。 大多数店应该是不能开发票的,一般都是以收据的形式给你。
记者:”很多人在购买车的时候可能会选择全款买,但是销售都会让他去用贷款的方式,这是为什么? “
知情人:”因为他一般会给消费者两个价格,一个是你全款购车的价格和一个贷款的价格,一般贷款购车价格会多优惠一些,所以他就会引导消费者使用贷款购车,但是贷款中间可以收取,像贷款手续费,或者在店里面要购买全额保险之类的一系列服务,所以更倾向于引导消费者采用贷款购车的方式。 “
记者:”如果我现在是消费者,我选择不缴纳这一笔所谓的金融服务费,会怎么样呢?“
知情人:”直接就导致无法办理金融方案,直接无法办理,就不受理业务。“
奔驰公司回应:不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
收取金融服务费究竟是4S店所为,还是奔驰的行为?14日,梅赛德斯-奔驰也针对这一问题独家回应记者。
奔驰称,一向尊重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运营,不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尽管汽车经销商是拥有自主经营权利的法律实体,我们还是公开并反复地要求经销商在其独立经营的过程中要诚信守法,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⑤ 金融服务费是什么
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中并没有对“金融服务费”的明确定义,其通常是发放贷款者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手段,即在通过宣传低息吸引客户的同时为了获得高收益,在利息之外收取的费用。
买车办贷款、租房办贷款、整容办贷款、上学办贷款……五花八门的贷款充斥于我们的生活中,由此产生的金融服务费,算得上销售行业按揭贷款的“潜规则”、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服务费实质上被看作是一种贷款。消费者要注意的是主体资质问题。依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可以看出,对于未获得经营许可资质进行金融放贷的,法律是予以否定性评价的。
(5)金融服务费打那个电话扩展阅读:
对于金融服务费,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贷款加上金融服务费合计超过了法律规定受保护的利率,对于超过部分,法律通常不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了信息服务费,
那么,该信息服务费不具有合理性,属于变相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行为。因此,利息与信息服务费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能获得支持,已经给付的超出部分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