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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座谈会

发布时间:2021-05-24 03:07:29

1. 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主要有哪些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种类
(一)外部风险。
融资性担保贷款的外部风险主要是客户信用风险,是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既包括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又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人与担保公司恶意串通骗取贷款;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不限于贷款担保,更有甚者发放“高利贷”,从事非法违规活动等等。
在银行业务实际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常需要存入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但部分担保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借款公司的贷款提出部分作为保证金存入银行保证金账户,如此一来,担保公司未动一分一厘,既收取了借款公司的担保手续费,又在银行保证金账户存入足以使银行信任的保证金数额,事实上降低了担保公司的代偿责任,增加了企业的还贷负担。如某担保公司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借款人将贷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保证金存入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携款出逃后,借款人对自己的贷款产生抵触情绪,要求只归还百分之八十,其余百分之二十由保证金偿还。但保证金账户因涉及经济案件被法院查封,保证金无法用于偿还该笔贷款,致使银行的资金面临损失的巨大风险。尽管上述行为在各融资担保管理规定中明文禁止,但担保公司为利益钻空子,最终破坏了金融秩序。
(二)内部风险。
首先,贷款审批制度不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存在不落实信贷审批条件,贷前调查留于形式;贷中调查审查忽视对第一还款来源调查,过于相信第二还款来源,而第二还款来源又多被融资性担保公司转嫁保证金,掩盖了信贷风险;贷后检查不到位,过于相信担保公司的代偿能力。照顾人情,发放贷款时手续、材料不真实,加大了不良贷款形成的风险,加剧了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
其次,银行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升。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吃老本,不及时更新知识与时俱进;有的员工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当操作或未尽调查职责致使贷款可能受到损失的风险;有的员工不仅不学习法律法规,甚至连本单位的规章规定都不是很清楚,违规操作时有发生。
再次,银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一些信贷人员存在利己思想、拜金主义等道德风险,这些败坏工作和社会风气的思想不去除,信贷风险中的各种风险都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

2.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是什么意思

金融机构发放的各项贷款的期末合计数 ,如年末数、季度末数和月末数等

3. 向银行贷款容易,还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容易呢

1.
金融机构利息较高,但借款也更容易。
2.
借款是借入款项,从债务人角度讲;贷款是贷出款项,从债权人角度讲。
3.
借款是短期的,一般是个人或者贷款公司给你放款,期限大概1-3个月最多半年,按月来计息的。
4.
贷款是长期的,一般通过银行来放款,期限大概10-20年,按年来计息。
5.
民间个人之间,企业之间的拆借行为称借款。
6.
而银行与个人或企业之间的借款,在银行方面称(对企业,个人的)贷款;在借款人方面称(从银行的)借款。

4. 金融机构贷款有哪些潜规则

申请来贷款建议通过正规渠道:例如农行自,网捷贷定义是指农业银行现金方式向符合特定条件的农业银行个人客户发放的,由客户自助申请、快速到账、自动审批、自助用信的小额消费贷款。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我行电子银行客户,且持有我行颁发的安全认证工具。(目前只支持二代K宝客户) 4.信用状况良好, 5.不存在未到期的“网捷贷”贷款额度,不存在未结清的“网捷贷”贷款余额。 6.收入稳定,具有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7.贷款用途合理、明确
申请网捷贷贷款额度为3000元—30万元;贷款额度有效期为30天,借款人需在额度有效期内使用贷款,贷款额度不可循环申请、审批、放款几分钟以内就可以完成

5. 关于当前银团贷款座谈会内容应该是什么

1,几家行参与
2,贷款主体资格
3.,规模多大
4,敲定后的利率,协议等。

6. 什么是金融机构各项贷款

贷款是金额机构向非金融部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的货币资金及其行为属,是银行或其他金额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在中国现行金融统计中,各项贷款包括:(1)短期短款,具体又分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建筑业贷款、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三资企业贷款、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和其他短期贷款。(2)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3)中长期贷款。(4)信托贷款。(5)融资租赁。(6)委托贷款。(7)票据融资。(8)各项垫款。

7.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循哪些原则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8.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是什么意思

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余额指某一时点金融机构存款金额与金融机构贷款专金额。其中金融机属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
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企业向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其中商业银行是国家金融市场的主体,资金雄厚可向企业提供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因此商业银行贷款是企业负债经营时采用的主要筹资方式。

9.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历次会议

时间:1997年11月17日至19日
时逢亚洲金融危机爆发
决定央行自身管理体制变革的大手术,并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处理从国有四大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银行改革
中央财政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四大国有银行资本金;将13939亿元银行不良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取消贷款规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重要改革措施。
金融监管
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人民银行专司对银行业、信托业的监管;另外对人民银行自身机构进行了改革,原有的省分行被撤销,改成9个大区行,货币政策独立性得以加强。 时间:2002年的2月5日至7日
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对下阶段金融工作全面部署
加强金融监管与国有银行改革的思路进一步得到深化,最终组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导中国银行业的重组上市。
银行改革
快速推进新一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在股份制改革与海外上市项目的实施上得到了一系列关键政策支持。
金融监管
撤消中央金融工委,成立银监会,并成立国有银行改革领导小组,酝酿、统筹、部署国有银行改革方案,会议还做出了改革农信社的决定,为此后农信社改革的全面铺开确立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指导方针。 时间:2007年1月19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近几年来的金融工作,分析当前金融形势,统一思想认识,全面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实行整体改制、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国开行”)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成立中国外汇投资公司运作部分外汇储备2007年19日至20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下称“本次会议”)上得到明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本次会议上强调,我国金融改革发展面临新的形势,金融业处在一个重要转折期,也处在一个重要发展期。
加深已股改银行的改革
温家宝指出,继续深化中国工商银行(4.54,0.05,1.11%)、中国银行(4.19,0.08,1.95%)、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改革,努力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关键是继续完善公司治理,加快转变经营机制,深化分支机构和基层改革。
央行在昨日结束的2007年工作会议上提出,要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优化金融结构为重点,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继续推进工、中、建3家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快经营机制转变。
央行行长周小川去年底在向全国人大作汇报时提到,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取得的成效仍属于初步的、阶段性的,改革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国开行全面推行商业化
在本次会议上,国开行被明确定调为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并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不得从事 零售业务。权威人士透露,本次会议明确了国开行将坚持的三项原则,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政策性银行改革是已经讨论了多年的话题。本次会议强调,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开行改革。
本次会议还明确,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这为政策性业务的发展确定了方向。
成立政府投资公司
在外汇储备领域,本次会议表示,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积极探索和拓展外汇储备使用渠道和方式。
权威人士透露,本次会议已经明确将成立一家政府投资公司,负责部分外汇储备的运作,并将要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公司将主要投资于海外市场。该公司的名称可能还没有最终确定。
据悉,该公司将在中央汇金公司的基础上扩充成立。由于此前汇金的资金直接来自于外汇注资,该公司的成立还涉及到发行特别国债购买上述注资。而运用市场化运作的外汇储备资金也可望采取财政部发债再向央行购买的方式注入该公司。不过,由于这部分外汇储备规模较大,预计将采取分期发债、分批购买、缓步推进的方式进行。
大力发展公司债券
在资本市场领域,本次会议强调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强调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同时大力发展公司债券。
权威人士透露,公司债券将不同于现在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将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发改委则将专注于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项目债进行监管,简称“企业债”,以区别于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
去年共发行1015亿元企业债,债券市场的融资比例占全部融资比例不足1%。加快债券市场的发展将是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议题。
做实分业监管协调机制
在监管体制上,本次会议提出要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配合。与预期一致的是,本次会议并没有决定成立一家“超级监管机构”。
有权威人士表示,此前讨论的成立一个由央行、财政部、发改委及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6个部门组成的“3+3”协调监管框架在本次会议上并未得到确认。将继续保持目前“2+3”即央行、财政部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协调配合。
由于本次会议明确提出“完善分业监管体制、机制”,业内因此普遍认为,混业经营在现阶段不会大力推进,只会以小步试点的方式进行。 时间:2012年1月6日至7日在北京举行
主导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20部委
会议内容:十项金融改革议题
部署八项工作
温家宝对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作出部署。(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优质金融服务。金融行业要大力提升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大对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重点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深化金融机构改革。着力加强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决策、制衡机制,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股权多元化,切实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明确划分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行分账管理、分类核算。国家开发银行要坚持和深化商业化改革。(三)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银行业要建立全面审慎的风险监管体系。证券业要完善市场制度,强化行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险业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当前我国政府债务总体安全、可控。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妥善处理存量债务,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构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五)加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建设,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促进股票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坚决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积极培育保险市场。(六)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七)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提高资源配置能力和金融安全保障水平。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提高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水平。深化内地与港澳台金融合作,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八)加强金融基础建设,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快制定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完善登记、托管、支付、清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提振股市信心
温家宝要求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今年金融工作。一要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提高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二要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对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对企业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三要深化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抓紧完善发行、退市和分红制度,加强股市监管,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协调健康发展,提振股市信心。四要敏锐观察和跟踪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做好应对预案,切实防范经济金融风险。
温家宝强调,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呈现增长较快、物价趋稳、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面和长期向好趋势没有改变,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有条件推动经济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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